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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1995年4月24日颁布生效的《应缴预算的税款和其它义务款》第2235号令(参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995年颁布的第6号公报第43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现命令如下:1.自1997年1月10日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商品应征消费税的税率参见附件1.消费税税率适用于自1997年1月10日外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