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视域下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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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逐步提升,在循环经济理念下,进行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构建体现了我国生态文明五大体系中的生态经济体系的建立。文章以绿色贸易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研究如何将循环经济的发展与绿色贸易法律制度规范地结合,从而有效地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推动可持续发展经济的进步;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生产水平和生产标准;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提高核心竞争力,获得国际消费者的认同和青睐;有利于提高对资源的利用效率,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让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共存,实现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循环经济;绿色贸易;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96.1;D922.6;F752.0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9)04-0011-02
   人类社会和世界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消耗了地球大量的自然资源,人们逐渐认识到,只有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才能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经济学家提出了“循环经济”这一新概念,意图从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消费和废弃的全部环节与环境资源的保护相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的实现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引导和规范。在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贸易活动对绿色贸易的标准和要求越来越高,绿色贸易法律制度不仅是简单地规定产品贸易的标准,也应当通过有效规范引导循环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实现经济发展不以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为代价的长远目标。
  1 循环经济下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建设现状
  1.1 绿色包装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
   我国的立法一直遵循“大法律”的概念,与绿色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实践性,因为过于原则化,所以执法力度低。在主体和主体责任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相关法律在具体操作层面缺乏针对性且规定仅以传统经济为基础,并未将过度包装的货物、有害的包装材料,以及从源头到最终处置的包装废物的管理视为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有关包装废物的规定只适用于生产、消费、回收和再循环的一个或多个环节。《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包装应当合理,不得进行过度包装,但是却没有说明如何包装属于合理包装,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对于包装材料都有具体的法律进行规范。
  1.2 环境标志法律规范无法满足循环经济的需求
   环境标志法制化程度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环境标志的法律水平较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的环境标志制度中有几个规范性文件,但没有专门的立法为环境标志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在立法层面存在很多争议,导致我国商品环境的标签程度较低。而在一些发达国家,环境标签制度基本采用专门或全面的立法。其次,相关规定侧重于事后治理,忽视事前预防。现行的环境标志立法不能从源头规范环境标志的活动,不能在预防环境、保护生态系统、保护对外贸易活动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也不能满足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最后,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诉讼主体具有局限性,环境标志问题难以适用于法律。缺乏相关法律制度,当发生国际贸易冲突时,企业无法按照本国的法律得到救济;诉讼主体有限,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主体范围都过于狭窄,许多环境主体被排除在环境标志诉讼的范围之外,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许多环境标志违法行为无法通过行政诉讼得到救济。
  1.3 缺少以循环经济为依据的绿色贸易法律细则
   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观念与绿色贸易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内在相一致,绿色贸易法律规则的完善,离不开循环经济发展观念的支撑。完善循环经济和绿色贸易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和经济的进步;有利于提升我国的生产水平和生产标准,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得到国际消费者的认可和青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让美丽的风景和“金山银山”并存,实现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在生产、加工、包装、消费、废弃等多个环节制定相应的绿色贸易法律规定,包括清洁生产、环镜标志、绿色包装等方面。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循环经济的要求和内涵是相互联系且相互作用的。
  2 健全循环经济下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2.1 细化绿色包装法律制度
   绿色包装法律制度的完善要先确立包装绿色化法律责任主体,而要确立包装绿色化法律责任主体就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清晰界定政府的管理职责。政府是包装绿色化体系中的管理主体,负有对包装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进行引导、扶持、监督和调节的责任。日本的包装废物回收已经形成一个产业,在国外实施绿色包装工业有很多成功的例子。政府资金扶持应当有重点或倾斜,一方面通过经济手段鼓励科技创新与发展包装绿色化的企业,另一方面对于经济落后的地区也应给予政策上的支持。第二,加强相关企业的责任与义务。引入生产者延伸责任可以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是否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从而改进生产技术,从根源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第三,提高公众共同参与的意识。消费者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生产者,原因是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刺激了这类商品的生产。第四,提倡行业制定自律性制度。
  2.2 完善环境标志法律条文
   我国环境标志的相应制度,特别是循环包装标识制度的制定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具体的操作法规仍是空白,因此有必要尽快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同时,将此制度与我国经济水平相衔接,体现出包装产业的真实需求,为绿色包装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要推广绿色包装标志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尽快在标准化、法制化的道路上进行包装绿色管理。要积极实施环境标签产品认证体系,即“绿色通行证”,尽快进入国际市场。我国包装企业应在此基础上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国际产品的环境标签认证和出口许可证,以促进我国绿色包装产业的发展。
  2.3 完善以循环经济为依据的绿色贸易法律细则
   我国有关绿色贸易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化和分散,构建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特別要结合现有的循环经济法,要坚持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在生产、加工、包装、消费、废弃等多个环节制定相应的绿色贸易法律规定,包括清洁生产、环镜标志、绿色包装等方面。然而,从绿色贸易壁垒的角度来看,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完善并不是唯一的。由于我国对进口贸易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不足,实际需求不足以应对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问题,因此我国必须防止外国污染转移,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公民健康,尽快健全绿色贸易法律体系,这与我国的国情相吻合。
  参 考 文 献
  [1]俞金香,卢凡.试论循环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J].商场现代化,2015:250-252.
  [2]许斌.论循环经济的特点及发展层次[J].商场现代化,2016(25).
  [3]聂重阳.循环经济与我国绿色贸易法律制度的构建分析[J].群文地,2018(6).
  [责任编辑:邓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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