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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时代大发展,科学技术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使电子数据的收集方式发生了改变,并对司法应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传统的电子数据证据收集方式给证据的收集带来了困难,极大提高证据收集的时间和成本。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出现了新的证据收集方法,这些新的证据收集方法完全颠覆了大数据的核心价值观,为人们发现证据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可以借助大数据技术发挥更大的作用,有效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 司法应用
作者简介:徐鸿志,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中圖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86-02
当今电子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发展十分迅速,这些新兴的技术使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发生巨大的变化,传统的纸质媒介已经被网络所代替,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沟通媒介,是目前人们沟通和交流的主要方式。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面对的主要诈骗方式,而电子数据是公安部门破案的关键,电子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 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
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我国的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学术界对对电子数据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种描述。对于电子数据证据概念的一种解释为电子数据也就是计算机数据,通过“0”和“1”两个数字组成的二进制存储的声音、图像、符号等信息,是一种虚拟存在的数据信息。一种解释为电子数据是以电脑上的磁盘和光盘为储存形式数据信息,这些信息中可以成为证据的部分,称为电子数据中证据,用于证明事实案件。一种解释为电子数据是“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并可分为模拟数字信息和数字数据信息两种,是网络司法诉讼中获取证据的主要形式。之所以没有对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明确定义,是因为电子数据的内涵和外延的阐明具有很大难度。很难有一种阐述能够精确地阐明电子数据的实质。随着司法实践的进行必然会得出明确的定义,对于法学理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特征
1.易变性:
电子数据证据的易变性是由电子数据的存在形式决定的,这些电子数据由“0”和“1”组成的一系列二进制代码储存在各种介质上,极易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干扰,导致电子数据的改变。
2.开放性:
开放性是网络电子数据特有的特点,电子数据的开放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访问主体的开放性、访问空间的开放性、访问客体的开放性,通过这三点实现网络之中的数据资源的开放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证据的收集带来了方便。
3.无痕性:
电子数据与传统的录像带、录音带中的数据不同是以光信号的形式存在的,本身是虚拟的,如果没有进行特殊的设计,对其删除之后很难留下痕迹。
二、 电子数据证据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质量参差不齐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会创造大量的数据信息,这使得数据信息具有复杂性,有很多电子数据只具有提示性的作用,使证据的质量参差不齐,并不能够作为直接的证据。这需要根据需要对证据进行仔细梳理,以提供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用证据体现出事实存在,说服负担的当事人,因此把握证据的质量标准具有一定的难度性。
(二)电子数据数据量过多给证据的寻找带来麻烦
研究表明数据领域存在着1.8万亿GB的数据信息,每个人每天产生的数据的信息量也十分巨大。这些数据信息大部分都是与诉讼案件无关的干扰证据,这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相关的数据信息进行筛选,找出一些与诉讼相关的证据。这对诉讼当事人是个巨大的考验。
(三)证据偏在问题严重
一般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寻找的相关证据很大一部分会在对方当事人手中,会给证据的收集带来巨大困难,对方当事人会将损害自身利益的证据销毁或者隐匿,出现证据偏在问题。这种问题只能通过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加以克服,通过行使文书提出命令权利,保证诉讼案件的“真实发现”和公平性。
三、新时代背景下电子数据证据的应对措施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犯罪的数量越来越多,这要求各个部门转变证据收集的方向,并以法律的形式保证证据收集的法律效益,通过法律形式对当事人和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益做出规定。为此,我国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中做出了相关的解释。但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其中很多规定已经跟不上发展的步伐,缺乏实时性。如何保证当事人及代理人能够快速的收集证据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要采取以下的电子数据证据的应对措施。
(一) 基于证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应对措施
在当今时代背景下电子证据对于解决诉讼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获得电子证据,法律给予了诉讼当事人收集电子证据的权利和义务。而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对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具有收集证据的义务,而当事人举证的权利稀薄,当事人调查电子证据的权利没有得到实际改善,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被大众所扭曲。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已经被异化为非权力了。
这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失衡会给当事人电子证据的收集带来巨大的困难,在当事人没有收集到充足的证据的前提下进行宣判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影响到程序的公平与正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在当今时代的背景下保证当事人电子证据收集的权利与义务,是保证法律公正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其诉讼权利必不可少的手段。
1.设置电子数据证据证明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状的若干规定》规定除非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提供数字证据的,法院可推定该主张成立、而其中的正当理由所指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对正当理由的一般理解为当事人持有的证据享有某种值得保护的利益,享有“合理隐匿权”。 当事人除了具有“合法隐匿权”之外,还具有证明请求权,所谓的证明请求权,在收集与事实相关的证据过程中,如果认为证据具有必要性,当事人可以行使证明请求权,当事人要对其有力的证据,富有收集和举证的义务。在案件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大部分当事人都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行使“合法隐匿权”,拒绝相关对自身不利的证据的提出。这为另一方的证据收集带来极大的困难,最终可能导致诉讼审判缺乏公正性,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结果。为了避免产生证据偏在的情况,应当赋予当事人“电子数据证明请求权”,并且根据时代的变化,在坚持公平性的原则下,修改一些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证据偏在的情况,影响到电子证据的收集。
2. 借鉴文书提出命令制:
文书提出命令制是举证当事人为了获取证据,享受获取对方文书证据的机会,保证公平接近证据的证明权,保证诉讼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很多国家都借鉴了文书提出命令制,将文书提出命令作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主要方法。为了防止举证当事人利用文书提出命令的权利,达到不正当的目的,影响到法律的公平性,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这种文书提出命令的权利适用的具体情况,避免对这种收集证据的权利作出扩大化的理解,将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电子数据证据偏在的现象十分普遍,对证据的收集造成不利的影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需要针对这种情况实施新的法律规定避免出现一方因证据的结构性偏在,而无法获取另一方电子数据证据的情况,保证当事人之间的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电子数据的收集制度要借鉴文书提出命令制,对处于弱势的一方提供有效的证据的支持,保证审判的公平性,使诉讼双方都能够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电子数据证据。
3. 建立电子数据证据妨碍排除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有向法院作证的义务,这是国家使证人一般义务化表现,这种义务来自于法律规范的强制,是一般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当了解案件事实的公民存在证明协力义务时,而提供有效证据时会对证据方法构成妨碍,即构成证明妨碍。
在信息时代人们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会产生大量的信息数据,这些数据有的可以成为相关案件的证据,即为电子数据证据。这种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的证据不同,电子数据信息的数量十分庞大,且容易被删除,即使是保存下来的数据信息也会有存储时间的限制,一旦数据信息被删除,极难恢复这些删除的数据,这会给取证带来极大的困难。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会在合理的预见诉讼案件的发生之后,根据自身的利益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取舍,这会妨碍诉讼结果的公平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相关司法部门要委派相关的技术人员对数据证据进行检查和技术恢复。如果查出相关当事人故意损坏相关证据,可以判定为证明妨碍的,需要用罚款等形式,最终达到发现的真实目的。
(二) 基于证据规则的应对措施
转变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思维:
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人们十分重视证据之间的因果联系,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判定责任的关键因素。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怎样在不损坏因果推理的基础上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人的思维分为两种思维方式,不费力的快速思维和比较费力的慢性思维。而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人们习惯于运用快速思维方式,用因果关系来看待周边的一切。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数据处理速度不断加快,数据不那么精确时运用快速思维方式,会导致人们对世界的错误理解。
所以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为了保证收集的证据的精确性,需要转变证据收集的思维方式。从相关关系出发形成相关证据链条之后,运行慢性思维方式深层次研究电子数据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需要筛选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为司法提供帮助。
四、总结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成为人们日常沟通交流的主要方式,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被司法部门所重视,如何实现高质量的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证诉讼结果的公平性,是目前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我国相关法律部门要通过法律形式来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顺利收集,最终保障当事人能公平接近证据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高波.大数据:电子数据证据的挑战与机遇.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0).
[2]曹小妹.浅析检察机关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8).
[3]黄道丽、金波.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中国司法鉴定.2012(6).
[4]熊志海、孔言.电子数据证据及相关概念之比较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13(12).
[5]孙波、孙玉芳.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系统的研究与保护.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05(8).
[6]付芳.电子数据的证据可采性探究.法制与社会.2015(22).
关键词 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 司法应用
作者简介:徐鸿志,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中圖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86-02
当今电子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发展十分迅速,这些新兴的技术使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发生巨大的变化,传统的纸质媒介已经被网络所代替,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必不可少的沟通媒介,是目前人们沟通和交流的主要方式。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面对的主要诈骗方式,而电子数据是公安部门破案的关键,电子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 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
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我国的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学术界对对电子数据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种描述。对于电子数据证据概念的一种解释为电子数据也就是计算机数据,通过“0”和“1”两个数字组成的二进制存储的声音、图像、符号等信息,是一种虚拟存在的数据信息。一种解释为电子数据是以电脑上的磁盘和光盘为储存形式数据信息,这些信息中可以成为证据的部分,称为电子数据中证据,用于证明事实案件。一种解释为电子数据是“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并可分为模拟数字信息和数字数据信息两种,是网络司法诉讼中获取证据的主要形式。之所以没有对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明确定义,是因为电子数据的内涵和外延的阐明具有很大难度。很难有一种阐述能够精确地阐明电子数据的实质。随着司法实践的进行必然会得出明确的定义,对于法学理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特征
1.易变性:
电子数据证据的易变性是由电子数据的存在形式决定的,这些电子数据由“0”和“1”组成的一系列二进制代码储存在各种介质上,极易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干扰,导致电子数据的改变。
2.开放性:
开放性是网络电子数据特有的特点,电子数据的开放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访问主体的开放性、访问空间的开放性、访问客体的开放性,通过这三点实现网络之中的数据资源的开放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证据的收集带来了方便。
3.无痕性:
电子数据与传统的录像带、录音带中的数据不同是以光信号的形式存在的,本身是虚拟的,如果没有进行特殊的设计,对其删除之后很难留下痕迹。
二、 电子数据证据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质量参差不齐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会创造大量的数据信息,这使得数据信息具有复杂性,有很多电子数据只具有提示性的作用,使证据的质量参差不齐,并不能够作为直接的证据。这需要根据需要对证据进行仔细梳理,以提供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用证据体现出事实存在,说服负担的当事人,因此把握证据的质量标准具有一定的难度性。
(二)电子数据数据量过多给证据的寻找带来麻烦
研究表明数据领域存在着1.8万亿GB的数据信息,每个人每天产生的数据的信息量也十分巨大。这些数据信息大部分都是与诉讼案件无关的干扰证据,这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相关的数据信息进行筛选,找出一些与诉讼相关的证据。这对诉讼当事人是个巨大的考验。
(三)证据偏在问题严重
一般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寻找的相关证据很大一部分会在对方当事人手中,会给证据的收集带来巨大困难,对方当事人会将损害自身利益的证据销毁或者隐匿,出现证据偏在问题。这种问题只能通过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加以克服,通过行使文书提出命令权利,保证诉讼案件的“真实发现”和公平性。
三、新时代背景下电子数据证据的应对措施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犯罪的数量越来越多,这要求各个部门转变证据收集的方向,并以法律的形式保证证据收集的法律效益,通过法律形式对当事人和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益做出规定。为此,我国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中做出了相关的解释。但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其中很多规定已经跟不上发展的步伐,缺乏实时性。如何保证当事人及代理人能够快速的收集证据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要采取以下的电子数据证据的应对措施。
(一) 基于证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应对措施
在当今时代背景下电子证据对于解决诉讼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获得电子证据,法律给予了诉讼当事人收集电子证据的权利和义务。而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对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具有收集证据的义务,而当事人举证的权利稀薄,当事人调查电子证据的权利没有得到实际改善,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被大众所扭曲。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已经被异化为非权力了。
这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失衡会给当事人电子证据的收集带来巨大的困难,在当事人没有收集到充足的证据的前提下进行宣判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影响到程序的公平与正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在当今时代的背景下保证当事人电子证据收集的权利与义务,是保证法律公正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其诉讼权利必不可少的手段。
1.设置电子数据证据证明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状的若干规定》规定除非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提供数字证据的,法院可推定该主张成立、而其中的正当理由所指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对正当理由的一般理解为当事人持有的证据享有某种值得保护的利益,享有“合理隐匿权”。 当事人除了具有“合法隐匿权”之外,还具有证明请求权,所谓的证明请求权,在收集与事实相关的证据过程中,如果认为证据具有必要性,当事人可以行使证明请求权,当事人要对其有力的证据,富有收集和举证的义务。在案件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大部分当事人都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行使“合法隐匿权”,拒绝相关对自身不利的证据的提出。这为另一方的证据收集带来极大的困难,最终可能导致诉讼审判缺乏公正性,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结果。为了避免产生证据偏在的情况,应当赋予当事人“电子数据证明请求权”,并且根据时代的变化,在坚持公平性的原则下,修改一些相关法律规定,避免证据偏在的情况,影响到电子证据的收集。
2. 借鉴文书提出命令制:
文书提出命令制是举证当事人为了获取证据,享受获取对方文书证据的机会,保证公平接近证据的证明权,保证诉讼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很多国家都借鉴了文书提出命令制,将文书提出命令作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主要方法。为了防止举证当事人利用文书提出命令的权利,达到不正当的目的,影响到法律的公平性,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这种文书提出命令的权利适用的具体情况,避免对这种收集证据的权利作出扩大化的理解,将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电子数据证据偏在的现象十分普遍,对证据的收集造成不利的影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需要针对这种情况实施新的法律规定避免出现一方因证据的结构性偏在,而无法获取另一方电子数据证据的情况,保证当事人之间的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电子数据的收集制度要借鉴文书提出命令制,对处于弱势的一方提供有效的证据的支持,保证审判的公平性,使诉讼双方都能够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电子数据证据。
3. 建立电子数据证据妨碍排除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有向法院作证的义务,这是国家使证人一般义务化表现,这种义务来自于法律规范的强制,是一般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当了解案件事实的公民存在证明协力义务时,而提供有效证据时会对证据方法构成妨碍,即构成证明妨碍。
在信息时代人们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会产生大量的信息数据,这些数据有的可以成为相关案件的证据,即为电子数据证据。这种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的证据不同,电子数据信息的数量十分庞大,且容易被删除,即使是保存下来的数据信息也会有存储时间的限制,一旦数据信息被删除,极难恢复这些删除的数据,这会给取证带来极大的困难。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会在合理的预见诉讼案件的发生之后,根据自身的利益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取舍,这会妨碍诉讼结果的公平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相关司法部门要委派相关的技术人员对数据证据进行检查和技术恢复。如果查出相关当事人故意损坏相关证据,可以判定为证明妨碍的,需要用罚款等形式,最终达到发现的真实目的。
(二) 基于证据规则的应对措施
转变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思维:
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人们十分重视证据之间的因果联系,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判定责任的关键因素。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怎样在不损坏因果推理的基础上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人的思维分为两种思维方式,不费力的快速思维和比较费力的慢性思维。而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人们习惯于运用快速思维方式,用因果关系来看待周边的一切。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数据处理速度不断加快,数据不那么精确时运用快速思维方式,会导致人们对世界的错误理解。
所以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为了保证收集的证据的精确性,需要转变证据收集的思维方式。从相关关系出发形成相关证据链条之后,运行慢性思维方式深层次研究电子数据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需要筛选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为司法提供帮助。
四、总结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成为人们日常沟通交流的主要方式,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被司法部门所重视,如何实现高质量的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证诉讼结果的公平性,是目前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我国相关法律部门要通过法律形式来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顺利收集,最终保障当事人能公平接近证据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高波.大数据:电子数据证据的挑战与机遇.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0).
[2]曹小妹.浅析检察机关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8).
[3]黄道丽、金波.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中国司法鉴定.2012(6).
[4]熊志海、孔言.电子数据证据及相关概念之比较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13(12).
[5]孙波、孙玉芳.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系统的研究与保护.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05(8).
[6]付芳.电子数据的证据可采性探究.法制与社会.20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