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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直接关乎证券市场的风险,而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则是广大信息需求者了解其风险控制状况的唯一途径、是监管单位了解上市企业信息的重要途径,因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应在上市公司内部达到确实的执行及实施,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督部门的监管。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1
三板市场最早起源于2001年的“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截至2013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扩容至所有符合新三板条件的企业。新三板市场的确立有利于企业管理规范化、实现财富效益、实现流通套现并且转让成本更低利于企业融资。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将逐步形成由主板、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网络和产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本文将探讨新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及应改善的地方。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法规不明确。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哪些具体的内部控制信息,可选择性披露哪些具体信息,只是笼统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或是单独的自评报告中披露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而且,也没有指出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具体应遵循什么标准。其次,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相关法规不统一。上交所与深交所出台的相关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与之相关的配套指引,缺乏一致性和衔接性。
(二)相关规定执行不到位。2006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已经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随年报一起提供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对自评报告的鉴证报告,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来,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并未按要求执行,并且也未见证券交易所对这些未按要求执行的上市公司给予警示或处罚。因此,许多上市公司主观上认为违反披露政策的成本较低,进一步加剧了其在内部控制披露法规执行上的敷衍了事。有些公司通过采取文字游戏、表述操纵与中介机构共谋作假等手段避开相关法规要求,达到不披露、少披露、模糊披露甚至虚假披露的目的。
(三)公司管理层对披露缺乏正确认识。一方面,管理层认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仅仅是针对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而要求的,披露中涉及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只会给公司带来额外的负担,破坏公司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另一方面,管理层对于内部控制披露的理解更多的侧重于对实物控制披露,而不是对公司运营文化及公司行为者控制披露。
(四)披露流于形式且方式单一。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空话套话过多,对投资者决策的有用性甚微。绝大多数公司只是简单披露了是否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是否遵照该体系开展内部控制工作以及内部控制执行效率如何,极小部分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执行过程中的缺陷与不足。
二、增强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体系。第一,采用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原则设定法规条款。强制性披露的内容应该体现信息使用者对内控信息的最基本要求,以保证内控信息的可靠性;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强制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层披露所有的内控信息也不太现实,因此,要给管理層灵活处理的空间,提倡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更多的内容信息,以尽可能的减少信息不对称。第二,众多法规的要求口径应尽快统一。上市地点、上市时间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该成为采取不同法规依据的理由。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内控信息的可比性,更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第三,相关法规条款应适当具体化。相关法规体系应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必须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应采取何种格式、通过何种途径、在哪些时点进行披露。相关规定还应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范围由“物控”扩大到“人控”,不仅仅只披露公司对实物的控制,还应涉及公司运营文化、员工素质及公司行为者的控制。最后,应出台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评价工具,使审计机构的审评更为方便、具备操作性。
(二)建立奖惩机制,严格执法。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对建立了良好内部控制系统并进行高质量披露的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表彰,并对此类公司给予合理的政策优惠,如放宽贷款等,以此对同行业起到激励作用,呼吁更多的上市公司重视内部控制的建设。另一方面,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披露义务、免责事项、处罚程序及手段,形成具体处罚条例,相关处罚措施的设置要遵循有效性原则,如果惩罚过轻对责任公司而言不过是隔靴搔痒,起不到警示的作用。要采用多种处罚方式相结合的原则,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充分结合起来,避免处罚方式单一造成的低效。
(三)引导管理层提高内部控制意识。一方面,在强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情况下,管理层出于受托责任的压力不得不重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当局的重视又会使公司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得到持续的改进。这一改进最终可以减少公司错误舞弊的发生,使公司的运营走向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公司管理层还应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投资者作为理性人只有在获得公司详细、真实的财务信息和内部控制信息状况下才会确信公司具有投资价值。
(四)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平台扩充信息披露的方式。在信息时代背景下,上市公司可以利用更多的渠道、更及时的方式向投资者传递内控信息。特别是在公司具有重大行为,如重组并购、再融资等情况时,及时通过公司网上路演、微博等方式不仅可以向投资者传递积极信号,还能通过投资者的反馈了解受众期望及公司未来内部控制执行的侧重点。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不足、缺乏强有力的监管等存在的诸多问题。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增加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用性和真实性、促进证券市场有序透明运转,需要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以及投资者三方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杨健琳.新规范下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17:32-34.
[2]宋小保.大股东信息披露操纵的动机研究[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03:60-64,95-96.
[3]郭媛媛,周伟贤.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和启示[J].未来与发展,2010,04:80-84.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5-0-01
三板市场最早起源于2001年的“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截至2013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扩容至所有符合新三板条件的企业。新三板市场的确立有利于企业管理规范化、实现财富效益、实现流通套现并且转让成本更低利于企业融资。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将逐步形成由主板、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网络和产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本文将探讨新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及应改善的地方。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法规不明确。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哪些具体的内部控制信息,可选择性披露哪些具体信息,只是笼统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或是单独的自评报告中披露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而且,也没有指出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具体应遵循什么标准。其次,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相关法规不统一。上交所与深交所出台的相关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与之相关的配套指引,缺乏一致性和衔接性。
(二)相关规定执行不到位。2006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已经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随年报一起提供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对自评报告的鉴证报告,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来,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并未按要求执行,并且也未见证券交易所对这些未按要求执行的上市公司给予警示或处罚。因此,许多上市公司主观上认为违反披露政策的成本较低,进一步加剧了其在内部控制披露法规执行上的敷衍了事。有些公司通过采取文字游戏、表述操纵与中介机构共谋作假等手段避开相关法规要求,达到不披露、少披露、模糊披露甚至虚假披露的目的。
(三)公司管理层对披露缺乏正确认识。一方面,管理层认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仅仅是针对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而要求的,披露中涉及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只会给公司带来额外的负担,破坏公司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另一方面,管理层对于内部控制披露的理解更多的侧重于对实物控制披露,而不是对公司运营文化及公司行为者控制披露。
(四)披露流于形式且方式单一。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空话套话过多,对投资者决策的有用性甚微。绝大多数公司只是简单披露了是否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是否遵照该体系开展内部控制工作以及内部控制执行效率如何,极小部分公司披露了内部控制执行过程中的缺陷与不足。
二、增强企业信息披露的相关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体系。第一,采用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原则设定法规条款。强制性披露的内容应该体现信息使用者对内控信息的最基本要求,以保证内控信息的可靠性;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强制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层披露所有的内控信息也不太现实,因此,要给管理層灵活处理的空间,提倡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更多的内容信息,以尽可能的减少信息不对称。第二,众多法规的要求口径应尽快统一。上市地点、上市时间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该成为采取不同法规依据的理由。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内控信息的可比性,更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第三,相关法规条款应适当具体化。相关法规体系应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必须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应采取何种格式、通过何种途径、在哪些时点进行披露。相关规定还应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范围由“物控”扩大到“人控”,不仅仅只披露公司对实物的控制,还应涉及公司运营文化、员工素质及公司行为者的控制。最后,应出台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评价工具,使审计机构的审评更为方便、具备操作性。
(二)建立奖惩机制,严格执法。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对建立了良好内部控制系统并进行高质量披露的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表彰,并对此类公司给予合理的政策优惠,如放宽贷款等,以此对同行业起到激励作用,呼吁更多的上市公司重视内部控制的建设。另一方面,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披露义务、免责事项、处罚程序及手段,形成具体处罚条例,相关处罚措施的设置要遵循有效性原则,如果惩罚过轻对责任公司而言不过是隔靴搔痒,起不到警示的作用。要采用多种处罚方式相结合的原则,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充分结合起来,避免处罚方式单一造成的低效。
(三)引导管理层提高内部控制意识。一方面,在强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情况下,管理层出于受托责任的压力不得不重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当局的重视又会使公司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得到持续的改进。这一改进最终可以减少公司错误舞弊的发生,使公司的运营走向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公司管理层还应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投资者作为理性人只有在获得公司详细、真实的财务信息和内部控制信息状况下才会确信公司具有投资价值。
(四)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平台扩充信息披露的方式。在信息时代背景下,上市公司可以利用更多的渠道、更及时的方式向投资者传递内控信息。特别是在公司具有重大行为,如重组并购、再融资等情况时,及时通过公司网上路演、微博等方式不仅可以向投资者传递积极信号,还能通过投资者的反馈了解受众期望及公司未来内部控制执行的侧重点。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不足、缺乏强有力的监管等存在的诸多问题。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增加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有用性和真实性、促进证券市场有序透明运转,需要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以及投资者三方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杨健琳.新规范下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17:32-34.
[2]宋小保.大股东信息披露操纵的动机研究[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03:60-64,95-96.
[3]郭媛媛,周伟贤.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和启示[J].未来与发展,2010,04:8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