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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此原则指导下,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是原则,减轻或免除是例外。该责任承担原则的确立,目的是通过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增加其责任感,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弱势群体的理念,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过于严苛的责任牺牲了机动车一方的权益,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平等原则。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指出现行归责原则不合理的地方,为今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损害赔偿原则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