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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资格继承问题,实践当中经常发生纠纷。公司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能否象处理私人财产那样简单地被其继承人继承?本文从公司本质属性的视角下讨论这个问题,即公司本质上是私人属性大还是公共属性大?本文认为当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动时首先应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不应当只着眼于少数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