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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民事诉讼正当当事人的性质存在"程序/实体"的争论,据此形成了"程序性质+起诉阶段""实体性质+实体审理阶段"的制度/程序构造。通过对实体概念与程序概念的关系分析,正当当事人在性质上并不存在"程序/实体"的绝对对立,其性质界定与其所承担的程序机能紧密相关。正当当事人的性质因诉权机能从"起诉→判决"的转变发生了从起诉要件到诉讼要件的转变,导致"当事人"与"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