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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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测能力建设要求
  1、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规定,无论是河流型饮用水水源还是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以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均需在取水口或抽水井设置水质指标监测点,所选用的水质监测指标以及应达到的水质监测频次应严格按照所在的省、市等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下达的本年度水质监测计划进行实施。饮用水水源监测断面(井)的布设应具有代表性、合理性、连续性及准确性。
  2、监测指标
  ①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水质常规监测指标包括以下61项指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附表1中的所有基本项目(共23项,COD除外)、附表2的所有补充项目(共5项)和附表3的所有优选特定项目(共33项)。
  以上共计61项,同时,还应该统计水源地的取水量情况,以及还应根据当地水质污染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能够代表本区域特征的水质污染物。
  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指标还应补充“叶绿素a”和“透明度”两项监测指标。
  全分析项目指标指的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列出的所有109项水质指标。
  ②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常规监测指标包括以下指标: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项。
  还应该统计水源地的取水量情况,以及还应根据当地水质污染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能够代表本区域特征的水质污染物。
  全分析項目指标指的是《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列出的所有39项水质指标。
  水性地方病(如,地方性砷中毒)等区域或天然背景值(如苦碱水、高氟、高砷)较高的地区,还应在水质监测指标中增加能够反映地区特征化学组分的监测项目。另外,个别地区还应根据本地地下水补给径流区存在的工矿、企业等特殊污染源特征污染物,来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
  凡是五年内有检出的水质指标项目中,如出现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或者水质指标中存在潜在污染风险的指标,则该指标应作为本地区的特征水质污染物,按照规定,每月(每季或半年)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另一方面,若连续五年均未检出的水质指标,则可不作为例行水质监测指标。
  ③监测频次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中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按照要求,每月开展一次常规水质指标监测,地级以上城市需要定期开展水质指标全分析(其中,环保重点城市、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重点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水质指标全分析),镇级(含街道)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该每季度开展一次常规水质指标监测。
  同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规定“每月监测一次”。
  地级以上城市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要求每月的上旬进行采样监测一次,此项工作由所在地级以上城市所属的环境监测站承担,在遇到异常情况时,则需进行加密监测。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的城镇中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要求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按要求应每季度采样监测一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按要求应每半年采样监测一次,在遇到异常情况时,则需进行加密监测。
  水质全分析方面,规定要求地级以上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需要在每年的6-7月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行政单位所在的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需要每两年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④监测分析方法。监测分析时应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或推荐的分析方法,如采用EPA、ISO等经认定的分析方法,而且方法的选择应依据其经过验证合格,其检出限、准确度和精密度等方面,均能达到水质监测的质控要求。
  ⑤视频监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规定,日供水规模超过10万m3(含)的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应该在其取水口和一级保护区及其范围内存在交通干线穿越的区域内安装视频监控;日供水规模超过5万m3(含)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应该在其取水口和一级保护区域内安装视频监控。
  二、监测环节环境风险建议
  1、供水单位监测职责
  供水单位应以确保安全优质供水、提升服务水平为目标,设置配套的水质检测设备,对水厂水质变化进行24小时监测,同时还应在供水管网中设置多个取样节点,定期开展水质检测,对出厂水质实行质量控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2、政府监测职责
  可依据地区实际,在国家规定的供水水质、生活饮用水水质等标准的基础上,颁布《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规定》、《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管理规定,提出本地区较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水质要求规定,并针对特征污染物确定标准限值,并对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进行规范。
  规范开展日常监督性监测,应于每年年初即制定并下达本年度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的工作计划,明确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规范及要求,监测结果应向上级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对所辖区域内的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础数据库,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完善应急监测预案,在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监测工作以及突发事件预防及应对过程中监测数据的传输、分析等工作进行明确的说明,定期开展演练。
  3、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公开信息中应包括:监测情况(监测对象、监测对象类型、监测项目、监测点位等)、评价标准及办法、评价结果(水质达标情况等)。
  水质信息公开应确定明确的指标规定,地方政府应建立各供水企业水质数据公开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提出公开的具体要求,并对公开内容、公开频度以及公开渠道和公众查询途径进行社会公告。
  同时,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水质状况数据应进行全面统筹,对水质信息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公开,通过网站、微博等公共媒体进行发布,便于市民查询、了解相关信息。
  (作者单位:115000辽宁省营口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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