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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是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募资,投资非公开交易股权,并在适时退出实现资本增值的基金,包括股权和创业投资。PE商主体一直为理论和实务界所热议,其核心即有限合伙制是否将取代公司制成为PE主流组织形态。本文立足于我国合伙制PE的实践,从决策权责配置、激励和约束机制、穿透税制的视角对这一问题做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