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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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体系难以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成融贯性合力,适用知识产权法难以使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受到圆满性保护.这需要我们发挥创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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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学院广西民族法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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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体系难以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成融贯性合力,适用知识产权法难以使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受到圆满性保护.这需要我们发挥创造性思维,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针对性地构建一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及其权利予以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法”,是指专门调整和规范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法”属于知识产权特别法,与各知识产权单行法位阶相同,法律属性为私法.“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法”由总则、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主体及其权利、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的行使、完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定限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权、权利保护六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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