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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是讲器官捐献的。
说到这个话题,先想起小时读的《三国》,看到夏侯惇随曹操征吕布,在阵前被对手的冷箭伤了左目,“惇大叫一声,急用手拔箭,不想连眼珠拔出,乃大呼曰:‘父精母血,不可弃也!’遂纳于口内啖之,仍复挺枪纵马……”每每读此,不禁毛骨悚然,暗想此人勇武比刮骨疗毒的关羽不差。
大学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又听说了死刑犯器官移植,遂开始从传统文化意义上思考这当中的问题。儒家文化历来尊崇“君亲师”,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从小到大不可轻易抛弃,故有夏侯惇拔矢啖睛这一节。虽是小说,但也从中表现出中国人对于身体是如何珍惜。到明亡清兴,又有为了不剃发而被剃头的大批晚明节士。即便到了今天,中国人对于自己身体仍然是看得比什么都重,即便人死了,一不愿火葬,二不愿被解剖,三不愿将器官捐出——这样的身体价值观,导致了众多需要更换身体器官的病人没有什么存活的机会。
有一段时间,中国的器官移植大量依赖死刑犯。曾有一位法官私下对我说,这些死刑犯,杀了就烧了,器官不用也挺可惜的,摘下来还可以救人,也算积阴德……2005年11月,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马尼拉就首次公开承认了这一事实。诚然,并非中国的政府和医疗机构愿意这样做,其中有中国人传统的狭隘身体价值观的因素。一方面,普通民众不愿捐献器官;另一方面,由于器官紧缺,我国每年只有约1万人能够做上手术,而每年等待移植的患者数量高达150万人。如此悬殊的供需直接卡住了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
这样的器官移植现状自然是不符合现代社会生命价值观和器官移植的基本原则的,随着国内民众基本人权意识的觉醒以及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相关改革,死刑犯的器官已不能再堂而皇之地进入移植器官库,与此同时,国家也开始了一系列的器官移植制度立法,并试图从操作层面上完善我国的器官移植制度。
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任何一项法律条文的推广,如果没有得到道德层面的支撑,都可能会成为无水之舟,无米之炊。近年来媒体大量报道的地下器官移植利益链和地下器官黑市的猖獗,就凸显了国家力图大力推广的无偿捐献身体器官制度与国人大都不愿捐献器官这一现实的矛盾。由于国人不愿捐献器官,移植器官严重匮乏,使得黑市上价格畸高——据说如果把我们身体上所有器官都卖了的话,可以卖到150万元!移植器官的缺乏和黑市的高价必然催生和繁荣地下器官移植市场,这可能是单靠法条无法禁止得了的。
笔者认为,既然器官移植在当前阶段的确有其利益价值,那么我们不该视而不见。“利益”是洪水,洪水宜疏不宜堵。为了改变当前器官移植的困局,我们除了建立全国性的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信息系统,通过公共道德宣传机器大力提倡器官捐献等措施外,还可考虑让器官移植者或者其亲属获得一定的“利”,让地下的“利益”浮上水面,以合法的方式加以疏导,先从经济层面上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以无偿捐献和适度的有偿捐献制度相结合,让大多数国民都建立起器官移植的基本概念,再慢慢逐步取消这当中的利。或者,当大多数的捐献者和被移植者都能从中享受到“利”时,这样的“利”的价值就自然降低了,到了那时,再全面推广无偿捐献,就有了规模条件和道德基础。
当然,笔者提倡的“利”,并非是赤裸裸的金钱交易,而是以其他方式体现出来。例如可以让捐献者或其亲属在自身面临需要移植器官时,可以从国家的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信息系统中得到排位的优先和手术的优先;再比如,这些捐献器官者和其亲属,可以在医疗和手术时享受一定的国家补贴。总之,只有先承认了我们身体的价值,才能推动器官移植制度的发展。这样,才可真正做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说到这个话题,先想起小时读的《三国》,看到夏侯惇随曹操征吕布,在阵前被对手的冷箭伤了左目,“惇大叫一声,急用手拔箭,不想连眼珠拔出,乃大呼曰:‘父精母血,不可弃也!’遂纳于口内啖之,仍复挺枪纵马……”每每读此,不禁毛骨悚然,暗想此人勇武比刮骨疗毒的关羽不差。
大学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又听说了死刑犯器官移植,遂开始从传统文化意义上思考这当中的问题。儒家文化历来尊崇“君亲师”,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从小到大不可轻易抛弃,故有夏侯惇拔矢啖睛这一节。虽是小说,但也从中表现出中国人对于身体是如何珍惜。到明亡清兴,又有为了不剃发而被剃头的大批晚明节士。即便到了今天,中国人对于自己身体仍然是看得比什么都重,即便人死了,一不愿火葬,二不愿被解剖,三不愿将器官捐出——这样的身体价值观,导致了众多需要更换身体器官的病人没有什么存活的机会。
有一段时间,中国的器官移植大量依赖死刑犯。曾有一位法官私下对我说,这些死刑犯,杀了就烧了,器官不用也挺可惜的,摘下来还可以救人,也算积阴德……2005年11月,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马尼拉就首次公开承认了这一事实。诚然,并非中国的政府和医疗机构愿意这样做,其中有中国人传统的狭隘身体价值观的因素。一方面,普通民众不愿捐献器官;另一方面,由于器官紧缺,我国每年只有约1万人能够做上手术,而每年等待移植的患者数量高达150万人。如此悬殊的供需直接卡住了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
这样的器官移植现状自然是不符合现代社会生命价值观和器官移植的基本原则的,随着国内民众基本人权意识的觉醒以及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相关改革,死刑犯的器官已不能再堂而皇之地进入移植器官库,与此同时,国家也开始了一系列的器官移植制度立法,并试图从操作层面上完善我国的器官移植制度。
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任何一项法律条文的推广,如果没有得到道德层面的支撑,都可能会成为无水之舟,无米之炊。近年来媒体大量报道的地下器官移植利益链和地下器官黑市的猖獗,就凸显了国家力图大力推广的无偿捐献身体器官制度与国人大都不愿捐献器官这一现实的矛盾。由于国人不愿捐献器官,移植器官严重匮乏,使得黑市上价格畸高——据说如果把我们身体上所有器官都卖了的话,可以卖到150万元!移植器官的缺乏和黑市的高价必然催生和繁荣地下器官移植市场,这可能是单靠法条无法禁止得了的。
笔者认为,既然器官移植在当前阶段的确有其利益价值,那么我们不该视而不见。“利益”是洪水,洪水宜疏不宜堵。为了改变当前器官移植的困局,我们除了建立全国性的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信息系统,通过公共道德宣传机器大力提倡器官捐献等措施外,还可考虑让器官移植者或者其亲属获得一定的“利”,让地下的“利益”浮上水面,以合法的方式加以疏导,先从经济层面上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以无偿捐献和适度的有偿捐献制度相结合,让大多数国民都建立起器官移植的基本概念,再慢慢逐步取消这当中的利。或者,当大多数的捐献者和被移植者都能从中享受到“利”时,这样的“利”的价值就自然降低了,到了那时,再全面推广无偿捐献,就有了规模条件和道德基础。
当然,笔者提倡的“利”,并非是赤裸裸的金钱交易,而是以其他方式体现出来。例如可以让捐献者或其亲属在自身面临需要移植器官时,可以从国家的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信息系统中得到排位的优先和手术的优先;再比如,这些捐献器官者和其亲属,可以在医疗和手术时享受一定的国家补贴。总之,只有先承认了我们身体的价值,才能推动器官移植制度的发展。这样,才可真正做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