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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国古代社会而言,“人情”“天理”“国法”是传统文化的重要因子,也是传统法律构建的重要基础。古人“曲法以原情”“原其本情”等思想构成了“情理法”相互关系的基本内容。中华传统文化一脉相承,传统“情理法”思想不可避免地被后世继承并在时代特征之下得以发展。陕甘宁边区作为乡土社会和无产阶级革命文化融合的社会结构,有着继承传统和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与性质。边区法治建设特别是对传统“情理法”意蕴的吸收和革新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