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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改委、经委近日联合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对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将由相关投资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由投资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