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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统一原则下,我国民族习惯法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困境:进,它面临着国家法在价值、规范与运行机制上的挤压;退,它又遭到民族地区多层次与多元社会均衡或软或硬的抵抗。只有重新解读法制统一原则,将法制统一原则拆解为实体法制统一与程序法制统一两个层次,以程序法制统一先行实体法制紧跟的策略,对现有司法程序进行局部适当调整,才能在保障国家法律与政治上的控制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国家法制统一与民族习惯法均衡有序演化的双重需要,进而真正从制度层面以极小成本解决民族习惯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