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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上个世纪以来,恐怖主义犯罪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了巨大的威胁,其已发展成影响国际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制约因素。针对恐怖主义犯罪,各个国家都分别采取了各种措施进行反恐,而当中立法就成为首选的措施。现阶段,国际社会与各个国家都存在过度依赖刑法来进行反恐。但现实的刑法在面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时候却面临着以下几点困境:在刑法理论层面,由于相关专家本身认知所存在的局限性,难以有效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在实际效果层面,虽然各个国家针对反恐刑法进行了多次更正,但收效甚微,恐怖主义犯罪反而愈演愈烈。面对恐怖主义犯罪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国内刑法在司法与立法层面正面临巨大的困境。鉴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反恐层面下国内刑法面临的困境进行了详尽的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应对措施,仅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刑法;恐怖主义犯罪;困境;措施
随着国际局势的不断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开始在各个国家中频繁爆发,尤其是当前的伊斯兰国IS组织,其引发了前所未有的恐怖主义犯罪高潮,严重威胁着各个国家的稳定与安全。全球化局势下,我国同样没有幸免,近年来我国的恐怖主义犯罪事件呈现为逐年上涨的趋势,特别是新疆区域的恐怖主义犯罪,以“东突”为达标的非法组织相继在我国各个地区实施了一系列恐怖主义犯罪,导致我国社会和平稳定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已经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1]。随着文化矛盾、宗教信仰矛盾的不断加深,再加上科学技术与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呈现为国际化的趋势,如何通过国内刑法有效应对国际化的恐怖主义犯罪就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反恐层面下国内刑法面临的困境
(一)罪刑配置理论难以应对恐怖主义的发展
与普通犯罪不同,恐怖主义犯罪通常都是基于某种信仰下来进行犯罪的,比如民族极端主义信仰、环境保护信仰、宗教极端主义信仰以及政治信仰的。其本身具有极强的利他性特征,恐怖主义分子通常会将个人利益置之度外。在信仰的影响下,部分极端型的恐怖分子对健康、生命以及财产过于模式,本身对死亡的渴求往往会高过对生存的基本渴求。
国内刑法所进行的罪行设置基本是构建在行为功利主义层面,主要形式包含资格刑、财产刑、自由刑以及生命刑,自由意志论是主要的理论基础。即人类本身都是具有理性的,避苦求乐是人类的本性,刑罚所造成的痛苦要明显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快乐。而正如上文所述,在信仰的影响下,国内刑法针对个人利益得失所设置的刑罚已经丧失了本身的效果。在部分极端恐怖主义分子当中,为信仰而牺牲并非是痛苦,相反会是一种达成信仰的快乐。而其他国家的刑法往往更为重视特殊预防,刑罚的具体配置更为注重行为人本身的人身危险性,主要目的在于针对再犯可能性进行预防[2]。然而恐怖主义犯罪通常会采取极端、暴力的措施,本身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倘若针对具有巨大社会危害性的恐怖主义犯罪,仅仅采用特殊预防,并不重视针对初犯可能性方面的预防,其自然也难以实现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目标。
(二)国内刑法难以应对恐怖主义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尽管国际社会已经通过了许多反恐公约,但这些反恐公约的实际作用较为微小。因为恐怖主义犯罪本身并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立法往往只能通过向国内法进行转化来达成相应的目标。处在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恐怖主义犯罪也呈现为越来越明显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在这种背景下,针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国际治理也是有效避免恐怖分子逃避打击的重要途径。各个国家内部框架以内的刑法往往难以针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有效的打击。这就需要全球各个国家形成统一的恐怖主义犯罪理念,同时构建一套统一针对恐怖主义的法律法规。但是,因为各自政治倾向存在的差异性,导致各个国家往往在上述问题层面达成统一的看法,并且在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层面上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比如,美国针对恐怖主义犯罪就存在双重的标准。①美国曾经将科索沃解放军认定为恐怖主义组织,而在科索沃危机当中,美国则在大力支持该组织。②2008年西藏爆发的3·14事件与2009年爆发的7·5事件,均没有进入到美国国家反恐中心的世界恐怖事件跟踪系统。③美国的《2010年全球恐怖主义形势报告》当中,并没有将我国新疆地区“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纳入恐怖组织的范畴中[3]。导致这些双重标准的原因主要在于利益的影响。现阶段,许多国家在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都是将自身利益作为首要标准。正是因为各个国家之间的利益毛短,使得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与刑法都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处在上述国际背景情况下,短时间内国际上难以形成统一的刑法标准,导致反恐刑法的立法难以从国内法转变为国际法,我国自然也不例外。
二、反恐层面下国内刑法的应对措施与建议
(一)进行专门的反恐刑事立法
进行专门的反恐刑事立法是有效预防并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举措,其是各个国家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必然途径。现阶段,反恐怖主义刑事立法主要包含以下复合式、独立式以及附属式这三种模式。所謂独立式,指的是独立规定主体间的义务与权利关系,并不需要参考或者依附其他法律的一种立法方式。比如,中亚大部分国家与俄罗斯都选择独立式的立法方式。所谓附属式,指的是法律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义务与权利关系,仅仅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各种法律进行修正的一种立法方式。比如澳大利亚就采用附属式的立法方式。所谓复合式,独立式与附属式的复合方法,即包含独立规定的义务与权利条款,同时也包含针对其他法律进行修正的条款。现阶段,我国所采用的立法格局仍旧是分散式的,主要是以刑法为主、诸法配合的方式,其明显无法满足国际化的恐怖主义犯罪发展趋势。刑事立法本身是一种事后法,主要目的在于打击已经出现的恐怖主义犯罪,然而其本身难以有效解决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文化、经济以及社会等根源因素。与此同时,刑事处罚本身通常难以有效覆盖反恐怖斗争的各个流程当中,比如在防止潜在恐怖主义犯罪层面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并且针对在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当中的被害人、利益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庭等方面,其也难以在心理、身体以及精神等层面得到有效的保护[4]。因为恐怖主义犯罪本身具备极强的牵连性与组织性,恐怖组织通常会对一些参与反恐斗争的人员进行不同程度的报复,然而我国当前的刑法当中并没有针对反恐群众与工作人员的保护机制,其必然会导致人民群众参与反恐斗争的能动性受到巨大的影响[5]。除此之外,针对工作疏忽引发恐怖主义犯罪的责任,我国刑法也缺乏明确的说明。鉴于此,国内刑法应当在充分考虑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现实情况前提下,吸收一些其他国家的立法方式。 一方面,针对立法方式,应当选择复合式的立法方式。恐怖主义犯罪本身具有反人类、反社会的特性,并且极为复杂。反恐斗争通常会关系到国家事务的各个方面,必须要依靠社会各界的协同作战,才能够取得理想的效果。现阶段,我国涉及到反恐的机构相对较为繁杂,包含信息通讯、边防、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以及金融等各个部门,同时也包含电信监管、航空监管、爆炸物品监管以及海关等众多行业[6]。因此,反恐怖主义刑法应当采用独立条款规定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针对其他相关法律中已经涉及的详细内容,只需要进行指出即可,当然需要兼顾针对各个行业涉及到反恐条例的修正。通过专门立法,使得各个各个反恐权限与职责能够成为一个整体,以便于各个机构之间进行更为高效的协作,同时也能够方便广大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更为明确反恐的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在立法内容层面,必须要明确以下几个地方:首先,明确反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则。其一是法治原则,进一步树立法律本身的权威性、明确性;其二是人权保护原则,人民群众的权利才是法治社会的根本,法治的主要目标在于保障并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其次,进一步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基础性理念,明确区分一般性刑事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使得反恐效果更为有效。最后,进一步明确预防、处置、制裁以及补救的方案。我国所面临的恐怖主义犯罪主要是极端宗教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针对预防、处置、制裁以及补救方案的制定,我们可以学习恐怖主义犯罪威胁与我国相近的俄罗斯,通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措施。
(二)推动国内刑法立法国际化发展
正如上文所述,近年来的恐怖主义犯罪呈现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单纯依靠国内力量去进行反恐行动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加大与各个国家的合作交流力度,注重在立法、审判以及侦查等各个方面进行有效的交流沟通,切实推动国内刑法立法国际化发展[7]。鉴于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地方进行努力:进一步加强多个国家之间的配合与交流,建立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与恐怖分子的统一战线;根据国际法与联合国的相关规定,有效履行我国在反恐层面的国际义务,根据相关的法治原则,积极采取相应的打击策略;有效掌控各种新型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在本质、特征以及表现形式等,制定针对性的刑事惩治方案;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本身具备根据安理会决议行事的义务与权利,但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中缺乏有关的规定,所以急需填补这片空白,制定一条有关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相关法律。
(三)树立以疏为主的立法理念
现阶段,国际社会与各个国家在反恐层面都极为依靠刑法,比如把前预备行为、预备行为犯罪化,增加刑罚力度,甚至不惜牺牲人权保障,导致人民群众的自由权利受到影响。当前刑法采用“堵”的方案,收效甚微,这我们可以尝试借鉴刑事一体化理念,借鉴大禹治水“疏”的理念。依照储槐植的思想,刑法学可以仰望政治学,俯视经济学,前瞻犯罪学,后顾行刑学,左右环视各部门法学,与各个学科结成一定的关系网络,最后形成一个共同抑制犯罪的局面[8]。刑事一体化理念本身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将其作为刑法运作的刑事一体化与作为研究方法的刑事一体化。从作为研究方法的层面来看,其更为重视刑法在关系当中的发展,内部关系指的是罪刑关系、刑事诉讼以及刑法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主要包含上下关系与前后关系。前后关系主要指的是刑法之前存在的犯罪情况、刑法以后的刑罚执行状况。上下关系指的是刑法以上的法律文化、意识形态以及政治体系,刑法以下的生产力与经济体系等。作为刑法运作的刑事一体化本身与刑事政策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尽管当前针对刑事一体化理念的研究仍旧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理论体系,但其本身能够为广大学者提供外向型的研究措施。针对恐怖主义犯罪来说,应当建立在深入挖掘恐怖主义犯罪社会根源层面,充分参考犯罪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学等相关理念,研究有关的社会政策,争取从根源层面来优化社会矛盾,以此来实现防止恐怖主义犯罪的目标[9]。对我国来说,必须要明确自身的主体性地位,在全球推动构建全新的经济秩序与国际政治,实现消灭国际霸权主义、缩小世界贫富差距的目标。大力提倡构建统一的能够反映世界公益的国际反恐怖主义犯罪法律体系。针对国内,应当大力推行与之相关的社会政策体系,构建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缩小国内贫富差距。针对部分处于正义终极目标的恐怖主义犯罪,例如绿色恐怖主义犯罪,可以尝试设置一些可以反映诉求的渠道,利用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些矛盾。比如,我国2012公布的《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草案当中所设置的公益诉讼就是良好的开端。刑法的“答案并不总在刑法里,其根据往往在刑法之外。”处在刑事一体化理念的引导下,我国的刑法立法工作应当致力于在反恐怖主义犯罪方面谦抑,采用普通刑法进行有效应对。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积极采用特殊的严惩措施必然会导致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扩大,不仅不能实现反恐的目标,反而会进一步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结语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越来越严峻,各个国家的反恐行动也在不断的开展中,反恐立法、反恐演习以及反恐战争,各种类型的反恐措施越来越多。作为法治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在反恐怖主义犯罪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当前“越反越恐”的现象使得刑法在反恐怖主义犯罪领域当中面临巨大的困境。面对层出不穷的恐怖主义犯罪,我们应当正视当前刑法在反恐怖主义犯罪领域当中面临的困境,积极利用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方法,充分参考犯罪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政治学等知识内容来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进行深层次的挖掘,通过进行专门的反恐刑事立法、推动国内刑法立法国际化发展以及树立以疏为主的立法理念,更好的預防恐怖主义犯罪,从而有效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国家的繁荣安定。
参考文献
[1]皮勇.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我国网络恐怖活动及其犯罪立法研究——兼评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和《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相关反恐条款[J].政法论丛,2015,01:68-79.
[2]顾嘉蕴,王仲焱.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与防治——以新疆暴力恐怖事件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5,05:81-83.
[3]张强.浅析国际刑法中的恐怖主义犯罪及其应对——以全球治理反恐模式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4,20:252-253.
[4]王秀梅.依法打击“东突”势力切实维护国家稳定——兼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完善[J].法学评论,2011,06:109-116.
[5]李良才.美国惩治国际恐怖分子的法律选择问题——基于世界政治与法治的跨学科考察[J].现代妇女(下旬),2013,06:6-9.
[6]王燕飞.我国反恐立法的进程与前景——犯罪学视角的解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04:112-118.
[7]康海军.试论我国反恐刑事特别程序立法之必要性与紧迫性[J].法学杂志,2012,06:166-169.
[8]李永升,周其玉.关于“暴恐”行为的成因分析及对策展开——以罗伯特·K.默顿的制度化抗拒理论为契入点[J].刑法论丛,2015,01:449-474.
[9]陈旭.从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看我国的反恐法律建设[D].复旦大学,2011.
[关键词]刑法;恐怖主义犯罪;困境;措施
随着国际局势的不断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开始在各个国家中频繁爆发,尤其是当前的伊斯兰国IS组织,其引发了前所未有的恐怖主义犯罪高潮,严重威胁着各个国家的稳定与安全。全球化局势下,我国同样没有幸免,近年来我国的恐怖主义犯罪事件呈现为逐年上涨的趋势,特别是新疆区域的恐怖主义犯罪,以“东突”为达标的非法组织相继在我国各个地区实施了一系列恐怖主义犯罪,导致我国社会和平稳定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已经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1]。随着文化矛盾、宗教信仰矛盾的不断加深,再加上科学技术与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呈现为国际化的趋势,如何通过国内刑法有效应对国际化的恐怖主义犯罪就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反恐层面下国内刑法面临的困境
(一)罪刑配置理论难以应对恐怖主义的发展
与普通犯罪不同,恐怖主义犯罪通常都是基于某种信仰下来进行犯罪的,比如民族极端主义信仰、环境保护信仰、宗教极端主义信仰以及政治信仰的。其本身具有极强的利他性特征,恐怖主义分子通常会将个人利益置之度外。在信仰的影响下,部分极端型的恐怖分子对健康、生命以及财产过于模式,本身对死亡的渴求往往会高过对生存的基本渴求。
国内刑法所进行的罪行设置基本是构建在行为功利主义层面,主要形式包含资格刑、财产刑、自由刑以及生命刑,自由意志论是主要的理论基础。即人类本身都是具有理性的,避苦求乐是人类的本性,刑罚所造成的痛苦要明显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快乐。而正如上文所述,在信仰的影响下,国内刑法针对个人利益得失所设置的刑罚已经丧失了本身的效果。在部分极端恐怖主义分子当中,为信仰而牺牲并非是痛苦,相反会是一种达成信仰的快乐。而其他国家的刑法往往更为重视特殊预防,刑罚的具体配置更为注重行为人本身的人身危险性,主要目的在于针对再犯可能性进行预防[2]。然而恐怖主义犯罪通常会采取极端、暴力的措施,本身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倘若针对具有巨大社会危害性的恐怖主义犯罪,仅仅采用特殊预防,并不重视针对初犯可能性方面的预防,其自然也难以实现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目标。
(二)国内刑法难以应对恐怖主义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尽管国际社会已经通过了许多反恐公约,但这些反恐公约的实际作用较为微小。因为恐怖主义犯罪本身并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立法往往只能通过向国内法进行转化来达成相应的目标。处在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下,恐怖主义犯罪也呈现为越来越明显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在这种背景下,针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国际治理也是有效避免恐怖分子逃避打击的重要途径。各个国家内部框架以内的刑法往往难以针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有效的打击。这就需要全球各个国家形成统一的恐怖主义犯罪理念,同时构建一套统一针对恐怖主义的法律法规。但是,因为各自政治倾向存在的差异性,导致各个国家往往在上述问题层面达成统一的看法,并且在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层面上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比如,美国针对恐怖主义犯罪就存在双重的标准。①美国曾经将科索沃解放军认定为恐怖主义组织,而在科索沃危机当中,美国则在大力支持该组织。②2008年西藏爆发的3·14事件与2009年爆发的7·5事件,均没有进入到美国国家反恐中心的世界恐怖事件跟踪系统。③美国的《2010年全球恐怖主义形势报告》当中,并没有将我国新疆地区“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纳入恐怖组织的范畴中[3]。导致这些双重标准的原因主要在于利益的影响。现阶段,许多国家在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都是将自身利益作为首要标准。正是因为各个国家之间的利益毛短,使得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与刑法都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处在上述国际背景情况下,短时间内国际上难以形成统一的刑法标准,导致反恐刑法的立法难以从国内法转变为国际法,我国自然也不例外。
二、反恐层面下国内刑法的应对措施与建议
(一)进行专门的反恐刑事立法
进行专门的反恐刑事立法是有效预防并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重要举措,其是各个国家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必然途径。现阶段,反恐怖主义刑事立法主要包含以下复合式、独立式以及附属式这三种模式。所謂独立式,指的是独立规定主体间的义务与权利关系,并不需要参考或者依附其他法律的一种立法方式。比如,中亚大部分国家与俄罗斯都选择独立式的立法方式。所谓附属式,指的是法律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义务与权利关系,仅仅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各种法律进行修正的一种立法方式。比如澳大利亚就采用附属式的立法方式。所谓复合式,独立式与附属式的复合方法,即包含独立规定的义务与权利条款,同时也包含针对其他法律进行修正的条款。现阶段,我国所采用的立法格局仍旧是分散式的,主要是以刑法为主、诸法配合的方式,其明显无法满足国际化的恐怖主义犯罪发展趋势。刑事立法本身是一种事后法,主要目的在于打击已经出现的恐怖主义犯罪,然而其本身难以有效解决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文化、经济以及社会等根源因素。与此同时,刑事处罚本身通常难以有效覆盖反恐怖斗争的各个流程当中,比如在防止潜在恐怖主义犯罪层面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并且针对在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当中的被害人、利益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庭等方面,其也难以在心理、身体以及精神等层面得到有效的保护[4]。因为恐怖主义犯罪本身具备极强的牵连性与组织性,恐怖组织通常会对一些参与反恐斗争的人员进行不同程度的报复,然而我国当前的刑法当中并没有针对反恐群众与工作人员的保护机制,其必然会导致人民群众参与反恐斗争的能动性受到巨大的影响[5]。除此之外,针对工作疏忽引发恐怖主义犯罪的责任,我国刑法也缺乏明确的说明。鉴于此,国内刑法应当在充分考虑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现实情况前提下,吸收一些其他国家的立法方式。 一方面,针对立法方式,应当选择复合式的立法方式。恐怖主义犯罪本身具有反人类、反社会的特性,并且极为复杂。反恐斗争通常会关系到国家事务的各个方面,必须要依靠社会各界的协同作战,才能够取得理想的效果。现阶段,我国涉及到反恐的机构相对较为繁杂,包含信息通讯、边防、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以及金融等各个部门,同时也包含电信监管、航空监管、爆炸物品监管以及海关等众多行业[6]。因此,反恐怖主义刑法应当采用独立条款规定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针对其他相关法律中已经涉及的详细内容,只需要进行指出即可,当然需要兼顾针对各个行业涉及到反恐条例的修正。通过专门立法,使得各个各个反恐权限与职责能够成为一个整体,以便于各个机构之间进行更为高效的协作,同时也能够方便广大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更为明确反恐的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在立法内容层面,必须要明确以下几个地方:首先,明确反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则。其一是法治原则,进一步树立法律本身的权威性、明确性;其二是人权保护原则,人民群众的权利才是法治社会的根本,法治的主要目标在于保障并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其次,进一步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基础性理念,明确区分一般性刑事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使得反恐效果更为有效。最后,进一步明确预防、处置、制裁以及补救的方案。我国所面临的恐怖主义犯罪主要是极端宗教主义与民族分裂主义。针对预防、处置、制裁以及补救方案的制定,我们可以学习恐怖主义犯罪威胁与我国相近的俄罗斯,通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措施。
(二)推动国内刑法立法国际化发展
正如上文所述,近年来的恐怖主义犯罪呈现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单纯依靠国内力量去进行反恐行动显然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加大与各个国家的合作交流力度,注重在立法、审判以及侦查等各个方面进行有效的交流沟通,切实推动国内刑法立法国际化发展[7]。鉴于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地方进行努力:进一步加强多个国家之间的配合与交流,建立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与恐怖分子的统一战线;根据国际法与联合国的相关规定,有效履行我国在反恐层面的国际义务,根据相关的法治原则,积极采取相应的打击策略;有效掌控各种新型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在本质、特征以及表现形式等,制定针对性的刑事惩治方案;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本身具备根据安理会决议行事的义务与权利,但当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中缺乏有关的规定,所以急需填补这片空白,制定一条有关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相关法律。
(三)树立以疏为主的立法理念
现阶段,国际社会与各个国家在反恐层面都极为依靠刑法,比如把前预备行为、预备行为犯罪化,增加刑罚力度,甚至不惜牺牲人权保障,导致人民群众的自由权利受到影响。当前刑法采用“堵”的方案,收效甚微,这我们可以尝试借鉴刑事一体化理念,借鉴大禹治水“疏”的理念。依照储槐植的思想,刑法学可以仰望政治学,俯视经济学,前瞻犯罪学,后顾行刑学,左右环视各部门法学,与各个学科结成一定的关系网络,最后形成一个共同抑制犯罪的局面[8]。刑事一体化理念本身包含两个层面的意义,将其作为刑法运作的刑事一体化与作为研究方法的刑事一体化。从作为研究方法的层面来看,其更为重视刑法在关系当中的发展,内部关系指的是罪刑关系、刑事诉讼以及刑法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主要包含上下关系与前后关系。前后关系主要指的是刑法之前存在的犯罪情况、刑法以后的刑罚执行状况。上下关系指的是刑法以上的法律文化、意识形态以及政治体系,刑法以下的生产力与经济体系等。作为刑法运作的刑事一体化本身与刑事政策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尽管当前针对刑事一体化理念的研究仍旧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理论体系,但其本身能够为广大学者提供外向型的研究措施。针对恐怖主义犯罪来说,应当建立在深入挖掘恐怖主义犯罪社会根源层面,充分参考犯罪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学等相关理念,研究有关的社会政策,争取从根源层面来优化社会矛盾,以此来实现防止恐怖主义犯罪的目标[9]。对我国来说,必须要明确自身的主体性地位,在全球推动构建全新的经济秩序与国际政治,实现消灭国际霸权主义、缩小世界贫富差距的目标。大力提倡构建统一的能够反映世界公益的国际反恐怖主义犯罪法律体系。针对国内,应当大力推行与之相关的社会政策体系,构建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缩小国内贫富差距。针对部分处于正义终极目标的恐怖主义犯罪,例如绿色恐怖主义犯罪,可以尝试设置一些可以反映诉求的渠道,利用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些矛盾。比如,我国2012公布的《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草案当中所设置的公益诉讼就是良好的开端。刑法的“答案并不总在刑法里,其根据往往在刑法之外。”处在刑事一体化理念的引导下,我国的刑法立法工作应当致力于在反恐怖主义犯罪方面谦抑,采用普通刑法进行有效应对。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积极采用特殊的严惩措施必然会导致社会矛盾的进一步扩大,不仅不能实现反恐的目标,反而会进一步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结语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越来越严峻,各个国家的反恐行动也在不断的开展中,反恐立法、反恐演习以及反恐战争,各种类型的反恐措施越来越多。作为法治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在反恐怖主义犯罪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当前“越反越恐”的现象使得刑法在反恐怖主义犯罪领域当中面临巨大的困境。面对层出不穷的恐怖主义犯罪,我们应当正视当前刑法在反恐怖主义犯罪领域当中面临的困境,积极利用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方法,充分参考犯罪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政治学等知识内容来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进行深层次的挖掘,通过进行专门的反恐刑事立法、推动国内刑法立法国际化发展以及树立以疏为主的立法理念,更好的預防恐怖主义犯罪,从而有效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国家的繁荣安定。
参考文献
[1]皮勇.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我国网络恐怖活动及其犯罪立法研究——兼评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和《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相关反恐条款[J].政法论丛,2015,01:68-79.
[2]顾嘉蕴,王仲焱.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与防治——以新疆暴力恐怖事件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5,05:81-83.
[3]张强.浅析国际刑法中的恐怖主义犯罪及其应对——以全球治理反恐模式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4,20:252-253.
[4]王秀梅.依法打击“东突”势力切实维护国家稳定——兼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完善[J].法学评论,2011,06:109-116.
[5]李良才.美国惩治国际恐怖分子的法律选择问题——基于世界政治与法治的跨学科考察[J].现代妇女(下旬),2013,06:6-9.
[6]王燕飞.我国反恐立法的进程与前景——犯罪学视角的解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04:112-118.
[7]康海军.试论我国反恐刑事特别程序立法之必要性与紧迫性[J].法学杂志,2012,06:166-169.
[8]李永升,周其玉.关于“暴恐”行为的成因分析及对策展开——以罗伯特·K.默顿的制度化抗拒理论为契入点[J].刑法论丛,2015,01:449-474.
[9]陈旭.从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看我国的反恐法律建设[D].复旦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