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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对民办高校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是实现民办高校内涵发展的关键,是民办高校科学决策和规范化管理的组织保障,本文借助内部治理结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为探讨我国民办高校管理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高校作为一个法人,其法人的财产独立,自负盈亏等基本特征决定了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其设立和完善的前提、目的上均有共同之处。民办高校作为一个公益法人,其公益性又决定了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决策立足点和衡量标准和依据上不尽相同。因此,应该从民办高校法人的实际出发,建设有自身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民办高校作为一个法人,其法人的财产独立,自负盈亏等基本特征决定了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其设立和完善的前提、目的上均有共同之处。民办高校作为一个公益法人,其公益性又决定了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决策立足点和衡量标准和依据上不尽相同。因此,应该从民办高校法人的实际出发,建设有自身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董事会制度,建立完善、规范的董事会制度对民办高校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在现实中,我国民办高校的董事会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一些民办高校虽然在形式上都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受董事长权力越位、董事会成员构成问题、董事长与校长的职责不清、法人财产权没有真正落实等因素的影响,内部各权力主体之间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分工不明、关系不顺、程序不清”的现象。
(一)董事会结构不完善
董事会是民办高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的素质和决策水平,对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但是,目前民办高校董事会这一机构存在以下两个突出问题。首先,董事会成员“虚拟化”。目前大部分民办高校都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成立了董事会。但是,一些民办高校中的董事都是举办者控制的“傀儡”,既沒有能力也没有权力参与学校的决策,完全听命于举办者的安排,“董事不懂事”,董事会成了一个“摆设”。其次,董事会的家族化。组成董事会的全部或者骨干成员都是家族成员,在一些民办高校中,这种现象十分普遍。
(二)民办高校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很多民办高校体现内部民主监督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同虚设,普通教职工的心声和利益需求以及合理化的建议上达的通道狭窄,中层管理者存在报喜不报忧的通病,造成校级、中层、基层三者沟通不畅。
(三)举办者和校长的关系不顺畅
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是,现实中很难找到真正的“校长负责制”。有两种现象比较突出。第一,校长并没有多大的实权,一些细微之事都需要向举办者请示。有些民办高校,校长的财务签字权不超过三千元,否则需要向举办者请示,这极大的降低了校长的积极性,抑制了校长的治校智慧。第二,举办者和校长的关系僵化。举办者作为出资者的代表,对营利目标比较关注,而校长往往主要追求教育质量,由于两者的目标取向不同,导致举办者和校长之间的矛盾不断。
二、解决的对策
(一)规范董事会制度
1.规范董事会成员构成
董事会成员应由有不同的背景、经历和知识技能的多方代表构成;要吸收教职工和社会人士代表进入董事会,教职工和社会人士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要设立独立董事;要防止董事会“家族化”,对与投资人有亲属关系的董事的人数应有明确限制。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一人一票制,尤其是董事长个人也只能是一票,真正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样才能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2.完善董事会议事章程,规范其决策运行程序,提高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
要加强会议召开程序、议事程序和决定程序的规范性、严肃性、公开性和透明度;要建立董事会定期学习制度,加强决策调研工作,促使全体董事掌握更多的资讯和信息,增强分析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董事会整体的科学决策水平。
(二)完善监督机构
(1)成立监事会。现代法人的治理结构中监事会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并且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民办高校董事会要考虑设立独立行使监督职责的监事。监事对校长和其他管理人员执行业务的状况进行监察,对学校法人的财产状况及管理人员执行业务的状况进行监督,如有不规范之处,应及时向董事会和校务委员会报告。(2)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不像董事会那样为校长规定权力约束集,校务委员会的存在是为民办高校营造一种民主的氛围。校务委员会由校长、管理干部与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他们有对校长的决策内容给予肯定、否定或部分否定的权力。(3)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能成为摆设,不能只走走形式。只有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才能使广大教职工真正具有主人翁意识,具有归属感和向心力,学校才能有凝聚力。(4)成立学术委员会。在许多公办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往往由校长兼任,其他校领导也担任学术委员会成员,结果导致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学术的独立性无法实现,教授在学校管理中没有地位,行政官员们却可以颐指气使。作为民办高校,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相对独立的机制,确保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让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分离,将学术权力归还给学术委员会和教授们,校长和其他校领导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职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评价、鉴定和决定学术问题,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问题的裁决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只有这样,才能使大学回归学术本位,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家治校、专家治教、学者治学,学术才能自由,学校才能真正去行政化。
(三)明确校长的责权
民办高校的校长要有人事权。除学校的主要领导外,校长应该有权任免其余的干部。民办高校的校长要有财政权。学校进行经费预算后,在预算范围内,校长有权批钱。但是,有关学校发展投入、招生等大事,校长有责任要求召开董事会扩大会议,通过讨论集体决定。
(作者单位:广州华夏职业学院)
关键词: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高校作为一个法人,其法人的财产独立,自负盈亏等基本特征决定了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其设立和完善的前提、目的上均有共同之处。民办高校作为一个公益法人,其公益性又决定了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决策立足点和衡量标准和依据上不尽相同。因此,应该从民办高校法人的实际出发,建设有自身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民办高校作为一个法人,其法人的财产独立,自负盈亏等基本特征决定了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其设立和完善的前提、目的上均有共同之处。民办高校作为一个公益法人,其公益性又决定了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决策立足点和衡量标准和依据上不尽相同。因此,应该从民办高校法人的实际出发,建设有自身特色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董事会制度,建立完善、规范的董事会制度对民办高校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在现实中,我国民办高校的董事会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一些民办高校虽然在形式上都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受董事长权力越位、董事会成员构成问题、董事长与校长的职责不清、法人财产权没有真正落实等因素的影响,内部各权力主体之间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分工不明、关系不顺、程序不清”的现象。
(一)董事会结构不完善
董事会是民办高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的素质和决策水平,对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但是,目前民办高校董事会这一机构存在以下两个突出问题。首先,董事会成员“虚拟化”。目前大部分民办高校都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成立了董事会。但是,一些民办高校中的董事都是举办者控制的“傀儡”,既沒有能力也没有权力参与学校的决策,完全听命于举办者的安排,“董事不懂事”,董事会成了一个“摆设”。其次,董事会的家族化。组成董事会的全部或者骨干成员都是家族成员,在一些民办高校中,这种现象十分普遍。
(二)民办高校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很多民办高校体现内部民主监督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同虚设,普通教职工的心声和利益需求以及合理化的建议上达的通道狭窄,中层管理者存在报喜不报忧的通病,造成校级、中层、基层三者沟通不畅。
(三)举办者和校长的关系不顺畅
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是,现实中很难找到真正的“校长负责制”。有两种现象比较突出。第一,校长并没有多大的实权,一些细微之事都需要向举办者请示。有些民办高校,校长的财务签字权不超过三千元,否则需要向举办者请示,这极大的降低了校长的积极性,抑制了校长的治校智慧。第二,举办者和校长的关系僵化。举办者作为出资者的代表,对营利目标比较关注,而校长往往主要追求教育质量,由于两者的目标取向不同,导致举办者和校长之间的矛盾不断。
二、解决的对策
(一)规范董事会制度
1.规范董事会成员构成
董事会成员应由有不同的背景、经历和知识技能的多方代表构成;要吸收教职工和社会人士代表进入董事会,教职工和社会人士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要设立独立董事;要防止董事会“家族化”,对与投资人有亲属关系的董事的人数应有明确限制。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一人一票制,尤其是董事长个人也只能是一票,真正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样才能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2.完善董事会议事章程,规范其决策运行程序,提高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
要加强会议召开程序、议事程序和决定程序的规范性、严肃性、公开性和透明度;要建立董事会定期学习制度,加强决策调研工作,促使全体董事掌握更多的资讯和信息,增强分析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董事会整体的科学决策水平。
(二)完善监督机构
(1)成立监事会。现代法人的治理结构中监事会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并且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民办高校董事会要考虑设立独立行使监督职责的监事。监事对校长和其他管理人员执行业务的状况进行监察,对学校法人的财产状况及管理人员执行业务的状况进行监督,如有不规范之处,应及时向董事会和校务委员会报告。(2)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不像董事会那样为校长规定权力约束集,校务委员会的存在是为民办高校营造一种民主的氛围。校务委员会由校长、管理干部与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他们有对校长的决策内容给予肯定、否定或部分否定的权力。(3)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能成为摆设,不能只走走形式。只有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才能使广大教职工真正具有主人翁意识,具有归属感和向心力,学校才能有凝聚力。(4)成立学术委员会。在许多公办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往往由校长兼任,其他校领导也担任学术委员会成员,结果导致行政权力凌驾于学术权力之上,学术的独立性无法实现,教授在学校管理中没有地位,行政官员们却可以颐指气使。作为民办高校,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相对独立的机制,确保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让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分离,将学术权力归还给学术委员会和教授们,校长和其他校领导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职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评价、鉴定和决定学术问题,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问题的裁决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只有这样,才能使大学回归学术本位,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家治校、专家治教、学者治学,学术才能自由,学校才能真正去行政化。
(三)明确校长的责权
民办高校的校长要有人事权。除学校的主要领导外,校长应该有权任免其余的干部。民办高校的校长要有财政权。学校进行经费预算后,在预算范围内,校长有权批钱。但是,有关学校发展投入、招生等大事,校长有责任要求召开董事会扩大会议,通过讨论集体决定。
(作者单位:广州华夏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