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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母舰的出现已经反复证明,没有海上制空权就不可能真正拥有制海权。随着航母作战力量从二战到近年来一系列局部战争的检验,与海上制空权息息相关的舰载机已经成为远洋海上航空作战力量的基础和关键。中国现已投入极大的力量来发展具有较强综合战斗力的远洋海军,大型驱逐舰、护卫舰、潜艇和综合补给船的先后服役提高了中国海军的整体战斗力,但航母则成了保证中国海军真正走向远洋的最后一个关口。只要跨过装备和使用航母力量这个关口,中国海军就有能力在更大的范围上切实维护中国的海上交通线和海上权益。航母及其舰载航空兵建设是中国海军装备发展的关键,现代海上航空力量是经济、技术和战术上的综合结果,以舰载战斗机为核心的海上航空装备技术则是舰载机战斗力的基础。在战斗机技术和实践上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持续发展之后,中国航空工业已经在总体上建立起了一个能够基本满足第三代战斗机要求的科研和生产体系,最新公开的歼-10证明了中国已经真正掌握了第三代战斗机的技术基础,而且有能力利用现有资源对现有飞机进行必要的改进和改型。歼-10采用了先进的数字电传操纵装置、放宽静安定度和鸭式气动布局设计,法国海军舰载机"阵风"M同样也采用了鸭式布局,当中国海军在装备发展过程中提出舰载战斗机需要的时候,歼-10必然会被作为候选机型受到广泛的关注。中国航空科研单位缺乏完善的舰裁战斗机发展经验,因此引进国外成品飞机进行仿制和改进同样也会成为舰载机的选择方案,而且中国在目前的国际军事技术交流体系下也有引进国外先进舰载战斗机的条件。中国空军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引进俄罗斯的苏-27战斗机,该机对歼-10的成功研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中国空军和海军航空兵目前已经为引进的苏-27/30建立起了完善的后勤保障系统,也已具备了适应现役苏-27/30的作战系统和战术应用体系。俄罗斯海军现在装备的苏-33舰载战斗机就是利用苏-27S的基础设计改进完成的,而引进并装备了苏-27的中国在苏-33的引进工作中不存在政治上的困难,中国军队为苏-27/30建立的后勤体系和应用条件也为苏-33的引进和改进创造了基础。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中国开发全新舰载战斗机的可能性非常小。将现役高性能机型加以舰载化改进是国外发展舰载机的重要手段,F-35C、"阵风"M和苏-33虽然是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采用不同手段完成的舰载机项目,但是发展和装备陆海通用战斗机的模式已经被实践证明了技术和经济上的高效率。中国目前条件下能够改装为舰载机的先进战斗机种类不多,能够改装为舰载战斗机的型号只有国内最新开发的歼-10。中国海军航空兵很难从西方国家引进舰戡战斗机的成品,能够引进并以国内力量完善和发展的只有苏-33这一种型号。俄罗斯的苏-33和中国自己的歼-10是舰载机获得的基本途径。中国海军的未来舰载战斗机是选择俄罗斯的苏-33还是国内自行发展歼-10的改进型,必须对这两种飞机的各方面条件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后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