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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土地征收制度,有许多值得改进和增进的地方,主要是立法上的缺失、没有采用合理化的市场手段去调控。
【关键词】公共利益;土地征收
一、真正的界定公用利益的范围
关于公共利益的定义和范围十分宽泛,很难有一个确切的说法,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实施,这样就会产生一定的困难。那么这样的困难主要是政府的干预,因为关于公共利益主要是国家的利益和土地使用的利益,这都需要法律的规定。在不一样的国家对这个界定是不同的,比如在韩国,关于军事和国防就是在公益事业的范围之内,而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铁路、港口、气象和超市则是建设事业。这些建设者,可以根据法律和政府的规定,进行土地的开发和建设。那么在我们国家,关于这个概念是很模糊的,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具体的说明,这样就出现了许多不可避免的问题,土地开发与否,可以由政府自由地去支配,没有可以控制和规制的法律。那么,长此以往,就会出现一些权力滥用,农民的耕地的流失。这些土地的流失,就会造成我们国家耕地的非农业化,导致政府的土地乱建,一些没有名目的建设就被这样开发出来。
对于那些丢失土地的农民们来说,应该根据不同的适用状况,和那些不同的补偿标准,来根据不通的情况来补偿那些受到损失的农民。那么这种补偿既要做好细致也要做到公平合理,满足公共需要和人民需求。那么,一种强制的征收手段对于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政府作为剥夺农民土地的手段是强制的,它是一种行政行为,对公民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这样就需要法律这样一种手段,来抵制这种政府的强制行为,借此来维护农民的土地利益,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必须要运用法律这种手段。关于农民的征地救助手段并没有被国家的法律所规定,这样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是不公平的。所以,关于土地征收的实用主体应该是国家,这样应该也和大多数国家相一致,那么行使的主体应该是国家,而不应该是政府,所以法律应该强化这种观念。法律中应该规定政府做出征地这种行为应该通过国家的同意,任何没有国家授权的政府和组织个人都不得进行土地的征收,如果有那种现象都是违法的,都是有悖于法律的。那么,这时法律就应该明确规定出,土地征收的合理的行使人。
二、关于补偿标准的手段应该采用比较合理的市场化方式
不同国家的不同市场都会采取不同的市场价格来作为参照的手段。为了不让征地的人的合法的权益受到政府的干预,那么就需要这个合理的市场的评估手段来保持和维护,这样才不会让征地人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那么对于我们国家,现在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对这种市场经济,不应该通过政府来强制,而应该通过合理的手段,比如说市场化。那么,关于我们国家的市场土地征收制度,为了更好地去完善,给农民真正的利益,给他们合理的补偿,应该是正常的市场价格而不是政府定价。这样才能够真正地做到服务于农民,保护与农民。第一,如果要进行土地征收,在此之前必需要通过农民的同意,并且应该是以农民的意愿为首要,他们具有自己的土地主权。关于土地主权首先应该是平等的,他不需要一切的附加条件,它是独立存在的,要做到公平公正就应该平等,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只是以农民自身的意愿来定,不能有高低贵贱之分,要充分的尊重农民,以农民的意愿为首位,保持农民物权的独立性,不能把征收和没收的概念混淆。第二,应该做到保证平等,关于土地征收应该做到土地物权上的平等,普及农民的物权意识,让良好的物权平等意识在土地征收中逐步建立起来。
三、最小程度地减低对农民利益的损害,做到公权私权明确
投资者是公是私要明确,国营民营要明确,要合法。不动产、个人财产的出售转移应依法治理,依法办事,依法监督。补偿费是国家以标准的土地价格补偿土地权的征收费用,用补偿的费用应可以购买面积相同的土地,这个标准问题是国家把新地块、闲置土地出售、拍卖给民营、集体、个人用地时的价格,不可比例失调;比例失调,应该补偿面积相同的土地以及田地的开垦费用、建造房屋的费用。田地的开垦费用和建造房屋的补偿费是材料的费用,应该是和原来的建筑设计相同的费用。否则,不是公平合理的补偿问题,是违反《宪法》《民法》《刑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问题,应依法治理,依法办事。政府公职人员以人民的利润、税收为工资,不得制定和税收、利润相同用途的法律法规,产生另一种税种、税制,不得利用利润、税收成立和税收、利润用途相同的基金组织,和利润、税收的用途混淆,增加个人的财产,使人民的税收、利润遭到损失,增加民营、集体、个人的经济负担,应依法办事,依法监督。
四、土地征收制度的深层次改革
作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行动纲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推进征地制度改革,重点是做好集体土地入市。然而,不容回避的事实是,随着城镇化推进,中国“人地矛盾”进一步凸显。“2014年中国将不断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着力完善多元保障机制。”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院长周建春称,该院判断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将是明年国土资源部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
此外,蓝皮书预计,中国还将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以公平、公开、有偿的方式配置土地资源,全面推进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清理存量划拨用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土地政策的区域化和地方化也将是未来趋势。蓝皮书称,未来的土地政策,应按照资源禀赋、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制定区别对待的土地利用战略和土地管理政策。
参考文献:
[1]王坤,李志强.新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M].一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6.
[2]刘璇.论土地征收补偿原则[J].法制与社会,2008.11.
【关键词】公共利益;土地征收
一、真正的界定公用利益的范围
关于公共利益的定义和范围十分宽泛,很难有一个确切的说法,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实施,这样就会产生一定的困难。那么这样的困难主要是政府的干预,因为关于公共利益主要是国家的利益和土地使用的利益,这都需要法律的规定。在不一样的国家对这个界定是不同的,比如在韩国,关于军事和国防就是在公益事业的范围之内,而和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铁路、港口、气象和超市则是建设事业。这些建设者,可以根据法律和政府的规定,进行土地的开发和建设。那么在我们国家,关于这个概念是很模糊的,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具体的说明,这样就出现了许多不可避免的问题,土地开发与否,可以由政府自由地去支配,没有可以控制和规制的法律。那么,长此以往,就会出现一些权力滥用,农民的耕地的流失。这些土地的流失,就会造成我们国家耕地的非农业化,导致政府的土地乱建,一些没有名目的建设就被这样开发出来。
对于那些丢失土地的农民们来说,应该根据不同的适用状况,和那些不同的补偿标准,来根据不通的情况来补偿那些受到损失的农民。那么这种补偿既要做好细致也要做到公平合理,满足公共需要和人民需求。那么,一种强制的征收手段对于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政府作为剥夺农民土地的手段是强制的,它是一种行政行为,对公民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这样就需要法律这样一种手段,来抵制这种政府的强制行为,借此来维护农民的土地利益,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必须要运用法律这种手段。关于农民的征地救助手段并没有被国家的法律所规定,这样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是不公平的。所以,关于土地征收的实用主体应该是国家,这样应该也和大多数国家相一致,那么行使的主体应该是国家,而不应该是政府,所以法律应该强化这种观念。法律中应该规定政府做出征地这种行为应该通过国家的同意,任何没有国家授权的政府和组织个人都不得进行土地的征收,如果有那种现象都是违法的,都是有悖于法律的。那么,这时法律就应该明确规定出,土地征收的合理的行使人。
二、关于补偿标准的手段应该采用比较合理的市场化方式
不同国家的不同市场都会采取不同的市场价格来作为参照的手段。为了不让征地的人的合法的权益受到政府的干预,那么就需要这个合理的市场的评估手段来保持和维护,这样才不会让征地人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那么对于我们国家,现在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面对这种市场经济,不应该通过政府来强制,而应该通过合理的手段,比如说市场化。那么,关于我们国家的市场土地征收制度,为了更好地去完善,给农民真正的利益,给他们合理的补偿,应该是正常的市场价格而不是政府定价。这样才能够真正地做到服务于农民,保护与农民。第一,如果要进行土地征收,在此之前必需要通过农民的同意,并且应该是以农民的意愿为首要,他们具有自己的土地主权。关于土地主权首先应该是平等的,他不需要一切的附加条件,它是独立存在的,要做到公平公正就应该平等,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只是以农民自身的意愿来定,不能有高低贵贱之分,要充分的尊重农民,以农民的意愿为首位,保持农民物权的独立性,不能把征收和没收的概念混淆。第二,应该做到保证平等,关于土地征收应该做到土地物权上的平等,普及农民的物权意识,让良好的物权平等意识在土地征收中逐步建立起来。
三、最小程度地减低对农民利益的损害,做到公权私权明确
投资者是公是私要明确,国营民营要明确,要合法。不动产、个人财产的出售转移应依法治理,依法办事,依法监督。补偿费是国家以标准的土地价格补偿土地权的征收费用,用补偿的费用应可以购买面积相同的土地,这个标准问题是国家把新地块、闲置土地出售、拍卖给民营、集体、个人用地时的价格,不可比例失调;比例失调,应该补偿面积相同的土地以及田地的开垦费用、建造房屋的费用。田地的开垦费用和建造房屋的补偿费是材料的费用,应该是和原来的建筑设计相同的费用。否则,不是公平合理的补偿问题,是违反《宪法》《民法》《刑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问题,应依法治理,依法办事。政府公职人员以人民的利润、税收为工资,不得制定和税收、利润相同用途的法律法规,产生另一种税种、税制,不得利用利润、税收成立和税收、利润用途相同的基金组织,和利润、税收的用途混淆,增加个人的财产,使人民的税收、利润遭到损失,增加民营、集体、个人的经济负担,应依法办事,依法监督。
四、土地征收制度的深层次改革
作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行动纲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推进征地制度改革,重点是做好集体土地入市。然而,不容回避的事实是,随着城镇化推进,中国“人地矛盾”进一步凸显。“2014年中国将不断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着力完善多元保障机制。”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院长周建春称,该院判断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将是明年国土资源部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
此外,蓝皮书预计,中国还将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以公平、公开、有偿的方式配置土地资源,全面推进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清理存量划拨用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土地政策的区域化和地方化也将是未来趋势。蓝皮书称,未来的土地政策,应按照资源禀赋、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制定区别对待的土地利用战略和土地管理政策。
参考文献:
[1]王坤,李志强.新中国土地征收制度研究[M].一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6.
[2]刘璇.论土地征收补偿原则[J].法制与社会,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