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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政治与法律》一九八四年第一期发表了肖胜喜同志的《谈谈证据的特性》一文(以下简称肖文),读后感到有所启发,但对肖文认为证据是主、客观的统一的观点,我不能苟同,认为它存在着四个混淆之处: 一、混淆了客观和主观、存在与意识的关系。证据是客观的还是主、客观统一的问题,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作了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它指明了证据是客观存在的(或称客观性)和案件有关联(或称关联性)的一切事实。证据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肖文所说的证据是主客观统一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