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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是以社会分工为存在前提的,专业的开设无疑是满足职业或就业的需要。“音乐表演”是高校本科段普遍设置的一个专业,旨在满足毕业生作为一个歌手、乐手或指挥的职业需要。但近十年来,音乐表演专业的许多毕业生未能从事本专业而去从事其他职业,甚至处于待业状态。2014年7月16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发布了《近两年就业率较低的本科专业名单》,“音乐表演”专业就是其中15个就业率较低的专业之一。这不仅在于社会需要音乐表演人才的岗位已饱和,还说明音乐表演专业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较低。要提高音乐表演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就必须控制专业建设规模,调整其课程设置及教学实施,修改这一专业的顶层设计和定位,重现认识其专业属性,改变其人才培养模式。但更重要的是,要以课程改革作为立足点和着眼点,通过专业课程改革,使音乐表演专业学生获得更强的音乐表演技能得到综合素质的培养,最终以“一专多能”获得职业竞争力。
一、低就业率与音乐表演专业的建设及课程设置
普通高校音乐表演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偏低,职场竞争力过弱,原因在于专业建设的超规模。1998年,“音乐表演”(050403)首次作为一个“专业”列入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被设立在“文学门类”(05)之下,成为“艺术学”(0504)下属一个专业,从而真正具有“合法”地位。此后的十多年,音乐表演专业发展迅猛,成为高校音乐系(学院)规模居首位的专业。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大全(2005年版)》的统计可知,我国开设音乐表演专业的高校共126所,其中专业音乐学院9所,综合类艺术院校6所,师范类大学48所,其他综合大学63所。这还是2005年的统计数字。尤其是在2012年9月教育部颁布新版《目录》之后,“音乐表演”专业(130201)位于“音乐与舞蹈学”(1302)的专业之首,开办此专业的高校已多达一百七十余所。这种超规模发展使得每年的毕业生数量庞大,与就业需求极不匹配,成为导致就业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造成这种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许多人看来,搞音乐就是“吹拉弹唱”,以致“音乐表演”几乎成为“音乐”或“音乐学科”(science of music)的代名词。于是在高等教育“面向社会”和“教育产业化”的背景下,很多院校都将热门和挣钱的音乐表演专业作为发展建设重点。从制度层面上看,其原因有三:其一,音乐表演专业在2012版《目录》中名列“音乐学”(musi-cology,130202)和“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130203)之前,地位较以前得到提升,成为“音乐与舞蹈学”的第一专业。这种调整显露出管理层从就业需要调整专业顺序的意图,从而给外界一种信号:音乐系科主要是培养“音乐表演”人才的,且招生规模大,于是吸引了更多的青年学生报考。其二,2012版《目录》并未列入“音乐教育”专业,只在“教育学”(0401)下列入了“艺术教育”专业(040105),并注明“可授教育学或艺术学学士学位”。这就表明,音乐教育专业并未取得“合法”地位,而只能置于艺术教育之下;其中,师范院校中的音乐教育毕业生授“教育学学士学位”,音乐学院、艺术学院或综合大学中的音乐教育毕业生则授“艺术学学士学位”。这就使原来招生最多、规模最大的音乐教育专业的地位明显下降,许多考生不再报考。其三,一些非专业性的普通高校,因办学条件所限仅开办音乐表演一个音乐类专业,而将其他专业挂靠到音乐表演上。这也使其地位愈发突出。当然,从社会学角度看,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即近年来歌手的“明星效应”使得一些青年学生希望通过学习“声乐表演”,实现“明星梦”。从上述原因看,要想提高音乐表演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首先就要控制其发展建设规模。
低就业率的另一个原因在于音乐表演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实施不合理,以致人才培养质量不高,在就业中缺乏竞争力。目前,我国高校音乐表演专业的课程设置大致上可分为三类:1.通识教育课程:即国家规定的公共课程,如政治、英语、计算机、大学语文等。这些课程的教学一般由院校基础部(共同课教研室)组织实施;2.音乐基础课程: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如乐理、视唱练耳、和声、曲式与作品分析、音乐史、民族民间音乐、音乐赏析、音乐美学等课程。其中,乐理、视唱练耳、和声、曲式与作品分析等课程的教学,一般由作曲系去承担;音乐史、民族民间音乐、音乐美学等课程的教学则交由音乐学系承担;3.专业方向课程:多为一对一专业主课或个别课,此类教学由表演类系承担。选修课程分限选修课程和任选修课程。前者是学生必须选择的课程,实为选修课。后者则是学生自主选择学修的课程,一般为拓展知识、技能的课程,故也称“拓展性课程”。这些课程的教学通常分散在不同系科。
很显然,这种各司其职、各管一摊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实施模式是很有好处的。如可使音乐表演专业的课程(尤其是音乐基础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得到基于学理的分类,进而更具专业性和指向性;也可实现教学资源共享,节省其教学资源。但这也存在许多弊端,最主要就是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因为大多数学生只重视专业方向课程,而不太重视音乐基础课程等其他类型课程的学习,最终未能获得应有的综合素质。同时,专业方向课程的教学大多也仅在告诉学生“怎样表演”,很少有去探讨“为什么要这样表演”,也未能更多地去教授歌唱、演奏、指挥技巧之外的东西。这种课程设置和教学实施模式就像是一个制造工业产品的“流水线”,不同的系科就像是不同的“车间”,每天生成不同的“零件”,但最后却没有一个“组装车间”。更令人遗憾的是,绝大部分学生自己并没有组装的能力,因为他们心中并没有一件“成品”的样子和图纸。这无疑是现代音乐教育的弊端。因此笔者认为,音乐表演专业应有一个综合性的“组装车间”,这就是一至两门综合性、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以此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培养和提高,进而具有其就业竞争力。
二、低就业率与音乐表演专业的顶层设计及定位
音乐表演专业毕业生低就业率与本专业的顶层设计及定位也密切相关。根据1998版《目录》中表述:(一)音乐表演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素养,并具备音乐表演方面的能力,能在专业文艺团体、艺术院校等相关部门、机构从事表演、教学及研究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二)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音乐表演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本专业严格的技能训练,具有较高的指挥或演唱(奏)的能力。”不难发现,这主要是如何作为一个歌手、乐手或指挥的知识和技能,而对音乐教育和音乐研究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未有具体规定。(三)人才培养的标准:“1.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2.掌握音乐作品的分析方法;3.具有演绎不同风格及体裁的音乐作品的能力;4.了解党和国家的文艺方针、政策和法规:5.了解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6.掌握文献、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科学研究能力。”这无疑也都是就音乐表演而制定的。关于音乐教学和音乐研究所需的知识与能力,仍未有具体说明。(四)课程设置:一般设有表演、音乐技术理论、音乐史、民族民间音乐、重奏(唱)合奏(唱)等课程。显然,其课程设置也未能对音乐教学和音乐研究有专门考虑。综上,1998年版《目录》中对于音乐表演专业的顶层设计和定位虽然确定了培养“从事表演、教学及研究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但关于这种“高级专门人才”所需知识和技能及相关课程的表述,却都是围绕培养歌手、乐手或指挥而规定的。这就意味着,其对于学生的“一专多能”和综合素质并无更多的考虑。因此,按照这种顶层设计和定位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只能选择作为一个歌手、乐手或指挥作为就业目标,一旦这些岗位饱和了,他们就必将面临着就业难的问题。
一、低就业率与音乐表演专业的建设及课程设置
普通高校音乐表演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偏低,职场竞争力过弱,原因在于专业建设的超规模。1998年,“音乐表演”(050403)首次作为一个“专业”列入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被设立在“文学门类”(05)之下,成为“艺术学”(0504)下属一个专业,从而真正具有“合法”地位。此后的十多年,音乐表演专业发展迅猛,成为高校音乐系(学院)规模居首位的专业。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大全(2005年版)》的统计可知,我国开设音乐表演专业的高校共126所,其中专业音乐学院9所,综合类艺术院校6所,师范类大学48所,其他综合大学63所。这还是2005年的统计数字。尤其是在2012年9月教育部颁布新版《目录》之后,“音乐表演”专业(130201)位于“音乐与舞蹈学”(1302)的专业之首,开办此专业的高校已多达一百七十余所。这种超规模发展使得每年的毕业生数量庞大,与就业需求极不匹配,成为导致就业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造成这种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许多人看来,搞音乐就是“吹拉弹唱”,以致“音乐表演”几乎成为“音乐”或“音乐学科”(science of music)的代名词。于是在高等教育“面向社会”和“教育产业化”的背景下,很多院校都将热门和挣钱的音乐表演专业作为发展建设重点。从制度层面上看,其原因有三:其一,音乐表演专业在2012版《目录》中名列“音乐学”(musi-cology,130202)和“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130203)之前,地位较以前得到提升,成为“音乐与舞蹈学”的第一专业。这种调整显露出管理层从就业需要调整专业顺序的意图,从而给外界一种信号:音乐系科主要是培养“音乐表演”人才的,且招生规模大,于是吸引了更多的青年学生报考。其二,2012版《目录》并未列入“音乐教育”专业,只在“教育学”(0401)下列入了“艺术教育”专业(040105),并注明“可授教育学或艺术学学士学位”。这就表明,音乐教育专业并未取得“合法”地位,而只能置于艺术教育之下;其中,师范院校中的音乐教育毕业生授“教育学学士学位”,音乐学院、艺术学院或综合大学中的音乐教育毕业生则授“艺术学学士学位”。这就使原来招生最多、规模最大的音乐教育专业的地位明显下降,许多考生不再报考。其三,一些非专业性的普通高校,因办学条件所限仅开办音乐表演一个音乐类专业,而将其他专业挂靠到音乐表演上。这也使其地位愈发突出。当然,从社会学角度看,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即近年来歌手的“明星效应”使得一些青年学生希望通过学习“声乐表演”,实现“明星梦”。从上述原因看,要想提高音乐表演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首先就要控制其发展建设规模。
低就业率的另一个原因在于音乐表演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实施不合理,以致人才培养质量不高,在就业中缺乏竞争力。目前,我国高校音乐表演专业的课程设置大致上可分为三类:1.通识教育课程:即国家规定的公共课程,如政治、英语、计算机、大学语文等。这些课程的教学一般由院校基础部(共同课教研室)组织实施;2.音乐基础课程: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如乐理、视唱练耳、和声、曲式与作品分析、音乐史、民族民间音乐、音乐赏析、音乐美学等课程。其中,乐理、视唱练耳、和声、曲式与作品分析等课程的教学,一般由作曲系去承担;音乐史、民族民间音乐、音乐美学等课程的教学则交由音乐学系承担;3.专业方向课程:多为一对一专业主课或个别课,此类教学由表演类系承担。选修课程分限选修课程和任选修课程。前者是学生必须选择的课程,实为选修课。后者则是学生自主选择学修的课程,一般为拓展知识、技能的课程,故也称“拓展性课程”。这些课程的教学通常分散在不同系科。
很显然,这种各司其职、各管一摊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实施模式是很有好处的。如可使音乐表演专业的课程(尤其是音乐基础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得到基于学理的分类,进而更具专业性和指向性;也可实现教学资源共享,节省其教学资源。但这也存在许多弊端,最主要就是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因为大多数学生只重视专业方向课程,而不太重视音乐基础课程等其他类型课程的学习,最终未能获得应有的综合素质。同时,专业方向课程的教学大多也仅在告诉学生“怎样表演”,很少有去探讨“为什么要这样表演”,也未能更多地去教授歌唱、演奏、指挥技巧之外的东西。这种课程设置和教学实施模式就像是一个制造工业产品的“流水线”,不同的系科就像是不同的“车间”,每天生成不同的“零件”,但最后却没有一个“组装车间”。更令人遗憾的是,绝大部分学生自己并没有组装的能力,因为他们心中并没有一件“成品”的样子和图纸。这无疑是现代音乐教育的弊端。因此笔者认为,音乐表演专业应有一个综合性的“组装车间”,这就是一至两门综合性、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以此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培养和提高,进而具有其就业竞争力。
二、低就业率与音乐表演专业的顶层设计及定位
音乐表演专业毕业生低就业率与本专业的顶层设计及定位也密切相关。根据1998版《目录》中表述:(一)音乐表演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素养,并具备音乐表演方面的能力,能在专业文艺团体、艺术院校等相关部门、机构从事表演、教学及研究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二)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音乐表演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本专业严格的技能训练,具有较高的指挥或演唱(奏)的能力。”不难发现,这主要是如何作为一个歌手、乐手或指挥的知识和技能,而对音乐教育和音乐研究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未有具体规定。(三)人才培养的标准:“1.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2.掌握音乐作品的分析方法;3.具有演绎不同风格及体裁的音乐作品的能力;4.了解党和国家的文艺方针、政策和法规:5.了解本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6.掌握文献、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科学研究能力。”这无疑也都是就音乐表演而制定的。关于音乐教学和音乐研究所需的知识与能力,仍未有具体说明。(四)课程设置:一般设有表演、音乐技术理论、音乐史、民族民间音乐、重奏(唱)合奏(唱)等课程。显然,其课程设置也未能对音乐教学和音乐研究有专门考虑。综上,1998年版《目录》中对于音乐表演专业的顶层设计和定位虽然确定了培养“从事表演、教学及研究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人才培养目标,但关于这种“高级专门人才”所需知识和技能及相关课程的表述,却都是围绕培养歌手、乐手或指挥而规定的。这就意味着,其对于学生的“一专多能”和综合素质并无更多的考虑。因此,按照这种顶层设计和定位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只能选择作为一个歌手、乐手或指挥作为就业目标,一旦这些岗位饱和了,他们就必将面临着就业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