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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二)》解决了处理该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当前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手机涉黄等违法犯罪行为无疑会起到巨大的作用。作为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制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净化网络环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