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税(Tariff)与非关税措施(Non-tariff Measures, NTMs)是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的基本手段。随着国际双边与多边贸易谈判的深入,实施关税的空间越来越小,非关税措施成了各国实行农产品战略贸易最为重要的政策工具。但是,在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的积极倡导下,传统非关税措施的使用受到严格限制。各国政府不得不在国际规则许可的框架下,不断地创新农产品贸易非关税措施。本文将在分析农产品非关税措施创新的原因和主要路径的基础上,讨论这些创新对我国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制定的启示。
一、农产品贸易非关税措施创新的原因
(一)农产品供给面临需求瓶颈
如今的国际农产品市场呈现出买方市场的特征,农产品供给面临需求瓶颈。一方面,世界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显著增长,据世界粮农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鄄ganization, FAO)测算,1965-1995年间,发达国家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实际平均年增长率为4.2%,发展中国家平均为2.8%。在农业劳动生产率快速增长的同时,农业部门的生产要素,如土地、劳动力等,很难在短期内转移到其他部门。因此,农产品的供给刚性增加。另一方面,在恩格尔定律的作用下,农产品市场需求却接近于饱和,增长空间不大,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农产品市场供过于求的局面导致农产品价格下跌,农民收入相对减少,国内要求对农产品贸易实施保护的政治呼声日益高涨。为了优先保障国内农产品生产的市场份额,避免社会矛盾激化,缓解国内紧张环境,各国政府不得不创新非关税措施,以期合理、有效地限制外国农产品进口。
(二)思想意识变化促使非关税措施创新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思想日益多元化,这为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文明创造了新的外在环境。人们的健康、安全、环保等意识不断加强,尤其对农产品的质量、卫生和环保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人们思想意识的这些变化,保证农产品生产能够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要求,各国纷纷结合各自的现实国情制定了相关法律和规则。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农业生产环境和贸易立法基础和条件不同,它们在农产品质量、生产经营环境和安全卫生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也就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客观上为各国创新农产品贸易非关税措施提供了可行路径,并成为了当代农产品贸易摩擦的重要根源。
(三)WTO规则使非关税措施创新合法化
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形成了以WTO《农业协议》为中心的农产品多边贸易规则。这些规则原则上倡导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主张其成员国降低关税水平,减少非关税措施。尽管如此,WTO规则仍然为其成员国实施一定程度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留下了一定的可行空间,这使得成员国政府可以合法化地创新非关税措施。例如,WTO《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中明确规定成员国(地区)可以采取一定的贸易限制措施以保护居民、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这种规定就为农产品进口国创新非关税措施提供了合理的理由,催生了所谓的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
二、农产品贸易非关税措施创新路径
当代,世界农产品市场不景气,关税、进口配额等传统贸易保护措施受到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的严格约束。在此背景下,各国政府在国际规则许可的框架下,主要从以下路径积极地创新农产品贸易非关税措施。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
如今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已经制定了保障农产品安全、卫生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这些规则既规范着国内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同时也将不符合标准的国外产品挡在了国门之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凭借其先进的科学技术,制定了更加严格苛刻的技术法规、质量认证、检疫程序、食品标签、包装要求和环境标志等,从而强化对进口农产品的贸易限制。由于各国工业化程度、科技水平、自然资源等方面的差异,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农产品非关税措施创新的重要路径。
(二)知识产权壁垒
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采取相应措施限制农产品进口,是国际农产品市场创新出的又一非关税措施。例如,2004年日本《关税定律法修正案》出台,规定未经许可私自将日本国内登记品种拿到海外种植,然后把收获物出口到日本时,海关将有权禁止其进口。日本的这种做法向我们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农产品贸易非关税措施创新的路径正在由一般性产品延伸到其源头———专利产品。
(三)食品反恐壁垒
国际政治关系的日趋紧张为农产品贸易非关税措施创新提供了现实路径———以反对恐怖主义为借口来限制农产品进口。例如,美国于2003年规定美国和外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及仓储的企业,如果其产品供美国居民及动物消费,就必须向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而且要求外国进口食品在运抵美国之前,必须向FDA通报,否则将遭美国海关扣留。这些规定名义上是审查各类食品企业的政治背景是否与国际恐怖势力有关联,但在客观上却增加了食品类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延长了通关时间,成为了现实的贸易壁垒。
(四)反倾销措施
WTO倡导公平竞争,允许其成员国针对出口国的倾销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有了国际规则的保障,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运用反倾销措施排挤他国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农产品出口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在正常价格的选择上采取替代国制度,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却很不公平,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而且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很大。这样的反倾销措施有效地限制了相当部分极具价格优势的农产品的进口。
(五)社会责任壁垒
社会责任壁垒是当代农产品贸易非关税措施创新的可行路径。欧盟等发达国家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专门设计了一个国际性的“社会责任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它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的国际标准,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符合一定的社会责任标准要求,要求产品生产能够尊重人权、改善劳工工作环境、提高劳工福利待遇。这种国际标准使得各种打着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等政治化口号的农产品贸易非关税措施被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和采用。这对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生产及贸易将会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六)动物福利壁垒
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各国,很早就开始重视动物福利问题。例如,鸡场饲养密度一般为每平方米12只,欧盟相关法律却规定每平方米只能养10只,理由是饲养密度太大,鸡会感觉到不“舒适”。在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开始利用这些规定,创新出了所谓的“动物福利壁垒”,迫使那些向其出口相关农产品的贸易国增加生产成本,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缩小国内市场开放程度。
(七)舆论壁垒
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是限制农产品进口的重要手段,也是创新农产品贸易非关税措施的可行路径。近年来,部分国家经常利用其报刊、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本国农产品,故意妖魔化部分外国农产品,舆论引导本国消费者更多地消费本国产品,降低对进口农产品的消费偏好,从而达到限制农产品进口的目的。
三、启示
(一)以史为鉴,认清保护贸易和自由贸易的实质和规律
历史证明,自由贸易理论上的发展和实践中的推行是大相径庭的。从规律看,只有经济极其繁荣、强大的国家才从自身利益出发暂时性地倡导自由贸易。更多的情况是一些国家口头高喊自由贸易的口号,暗中实施贸易保护。特别是二战后的发达国家,尽管其间具体政策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但对农产品贸易进行保护的整体趋势并没有因为自由贸易理论的发展、繁荣而改变,而且这些国家正在不断地创新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措施。随着我国国内市场的逐步开放和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必须始终重视农产品贸易的战略作用,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不断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贸易的保护和支持,这是当前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非关税政策创新对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
(二)学会在竞争中求发展,在妥协中求保护
必要的自由贸易有利于竞争,有利于农产品贸易的发展。相对开放和竞争对推动我国农业工业化是非常必要的。只有把农产品贸易放于更开放、更规范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获得真正的、持续的发展。但是,在鼓励自由竞争的同时,政府绝非不作为。尽管当今部分国家的确按照WTO的要求普遍降低了农产品关税水平,但是,其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水平并没有因此相应地提高,相反这些国家政府普遍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更加隐蔽、更加合法的政策措施来实现对本国农产品贸易的保护。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坚持市场机制的原则,在鼓励自由竞争的同时,学会巧妙地妥协于国际规则,制定更加合理、有效的农产品贸易保护非关税政策。
(三)学会驾驭贸易保护的新手段
如前文所述,上个世纪80年来以来,随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名目繁多的技术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福利壁垒、舆论壁垒等非关税措施正在凸现其重要作用。虽然发达国家政府的具体政策在不断创新,但是其政策实质和目标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仍然是为了更加有效地对本国农产品贸易进行保护。从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的实践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我们不仅要认真学习和借鉴现有的成功做法,更要从相关多边贸易规则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大胆地对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进行创新,学会驾驭农产品贸易保护的新手段,从而更好地为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服务。
(作者单位: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一、农产品贸易非关税措施创新的原因
(一)农产品供给面临需求瓶颈
如今的国际农产品市场呈现出买方市场的特征,农产品供给面临需求瓶颈。一方面,世界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显著增长,据世界粮农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鄄ganization, FAO)测算,1965-1995年间,发达国家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实际平均年增长率为4.2%,发展中国家平均为2.8%。在农业劳动生产率快速增长的同时,农业部门的生产要素,如土地、劳动力等,很难在短期内转移到其他部门。因此,农产品的供给刚性增加。另一方面,在恩格尔定律的作用下,农产品市场需求却接近于饱和,增长空间不大,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农产品市场供过于求的局面导致农产品价格下跌,农民收入相对减少,国内要求对农产品贸易实施保护的政治呼声日益高涨。为了优先保障国内农产品生产的市场份额,避免社会矛盾激化,缓解国内紧张环境,各国政府不得不创新非关税措施,以期合理、有效地限制外国农产品进口。
(二)思想意识变化促使非关税措施创新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思想日益多元化,这为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文明创造了新的外在环境。人们的健康、安全、环保等意识不断加强,尤其对农产品的质量、卫生和环保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人们思想意识的这些变化,保证农产品生产能够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要求,各国纷纷结合各自的现实国情制定了相关法律和规则。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农业生产环境和贸易立法基础和条件不同,它们在农产品质量、生产经营环境和安全卫生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也就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客观上为各国创新农产品贸易非关税措施提供了可行路径,并成为了当代农产品贸易摩擦的重要根源。
(三)WTO规则使非关税措施创新合法化
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形成了以WTO《农业协议》为中心的农产品多边贸易规则。这些规则原则上倡导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主张其成员国降低关税水平,减少非关税措施。尽管如此,WTO规则仍然为其成员国实施一定程度的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留下了一定的可行空间,这使得成员国政府可以合法化地创新非关税措施。例如,WTO《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中明确规定成员国(地区)可以采取一定的贸易限制措施以保护居民、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这种规定就为农产品进口国创新非关税措施提供了合理的理由,催生了所谓的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
二、农产品贸易非关税措施创新路径
当代,世界农产品市场不景气,关税、进口配额等传统贸易保护措施受到国际多边贸易规则的严格约束。在此背景下,各国政府在国际规则许可的框架下,主要从以下路径积极地创新农产品贸易非关税措施。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
如今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已经制定了保障农产品安全、卫生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这些规则既规范着国内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同时也将不符合标准的国外产品挡在了国门之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凭借其先进的科学技术,制定了更加严格苛刻的技术法规、质量认证、检疫程序、食品标签、包装要求和环境标志等,从而强化对进口农产品的贸易限制。由于各国工业化程度、科技水平、自然资源等方面的差异,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农产品非关税措施创新的重要路径。
(二)知识产权壁垒
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采取相应措施限制农产品进口,是国际农产品市场创新出的又一非关税措施。例如,2004年日本《关税定律法修正案》出台,规定未经许可私自将日本国内登记品种拿到海外种植,然后把收获物出口到日本时,海关将有权禁止其进口。日本的这种做法向我们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农产品贸易非关税措施创新的路径正在由一般性产品延伸到其源头———专利产品。
(三)食品反恐壁垒
国际政治关系的日趋紧张为农产品贸易非关税措施创新提供了现实路径———以反对恐怖主义为借口来限制农产品进口。例如,美国于2003年规定美国和外国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及仓储的企业,如果其产品供美国居民及动物消费,就必须向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而且要求外国进口食品在运抵美国之前,必须向FDA通报,否则将遭美国海关扣留。这些规定名义上是审查各类食品企业的政治背景是否与国际恐怖势力有关联,但在客观上却增加了食品类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延长了通关时间,成为了现实的贸易壁垒。
(四)反倾销措施
WTO倡导公平竞争,允许其成员国针对出口国的倾销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有了国际规则的保障,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运用反倾销措施排挤他国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农产品出口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措施———在正常价格的选择上采取替代国制度,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却很不公平,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而且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很大。这样的反倾销措施有效地限制了相当部分极具价格优势的农产品的进口。
(五)社会责任壁垒
社会责任壁垒是当代农产品贸易非关税措施创新的可行路径。欧盟等发达国家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专门设计了一个国际性的“社会责任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它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的国际标准,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符合一定的社会责任标准要求,要求产品生产能够尊重人权、改善劳工工作环境、提高劳工福利待遇。这种国际标准使得各种打着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等政治化口号的农产品贸易非关税措施被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和采用。这对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生产及贸易将会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六)动物福利壁垒
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各国,很早就开始重视动物福利问题。例如,鸡场饲养密度一般为每平方米12只,欧盟相关法律却规定每平方米只能养10只,理由是饲养密度太大,鸡会感觉到不“舒适”。在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开始利用这些规定,创新出了所谓的“动物福利壁垒”,迫使那些向其出口相关农产品的贸易国增加生产成本,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缩小国内市场开放程度。
(七)舆论壁垒
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是限制农产品进口的重要手段,也是创新农产品贸易非关税措施的可行路径。近年来,部分国家经常利用其报刊、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本国农产品,故意妖魔化部分外国农产品,舆论引导本国消费者更多地消费本国产品,降低对进口农产品的消费偏好,从而达到限制农产品进口的目的。
三、启示
(一)以史为鉴,认清保护贸易和自由贸易的实质和规律
历史证明,自由贸易理论上的发展和实践中的推行是大相径庭的。从规律看,只有经济极其繁荣、强大的国家才从自身利益出发暂时性地倡导自由贸易。更多的情况是一些国家口头高喊自由贸易的口号,暗中实施贸易保护。特别是二战后的发达国家,尽管其间具体政策不断进行改革和调整,但对农产品贸易进行保护的整体趋势并没有因为自由贸易理论的发展、繁荣而改变,而且这些国家正在不断地创新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措施。随着我国国内市场的逐步开放和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必须始终重视农产品贸易的战略作用,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不断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贸易的保护和支持,这是当前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非关税政策创新对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
(二)学会在竞争中求发展,在妥协中求保护
必要的自由贸易有利于竞争,有利于农产品贸易的发展。相对开放和竞争对推动我国农业工业化是非常必要的。只有把农产品贸易放于更开放、更规范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获得真正的、持续的发展。但是,在鼓励自由竞争的同时,政府绝非不作为。尽管当今部分国家的确按照WTO的要求普遍降低了农产品关税水平,但是,其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水平并没有因此相应地提高,相反这些国家政府普遍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更加隐蔽、更加合法的政策措施来实现对本国农产品贸易的保护。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坚持市场机制的原则,在鼓励自由竞争的同时,学会巧妙地妥协于国际规则,制定更加合理、有效的农产品贸易保护非关税政策。
(三)学会驾驭贸易保护的新手段
如前文所述,上个世纪80年来以来,随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名目繁多的技术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福利壁垒、舆论壁垒等非关税措施正在凸现其重要作用。虽然发达国家政府的具体政策在不断创新,但是其政策实质和目标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仍然是为了更加有效地对本国农产品贸易进行保护。从国际农产品贸易保护的实践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我们不仅要认真学习和借鉴现有的成功做法,更要从相关多边贸易规则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大胆地对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进行创新,学会驾驭农产品贸易保护的新手段,从而更好地为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服务。
(作者单位: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