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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正是国民党反动政权面临崩溃、极力企求美援,疯狂挣扎的垂死阶段。这一年里,继1月间北平发生了美军强奸北京大学女学生沈崇事件后,3月7日,汉口又发生了美国人集体强奸、轮奸中国妇女的“景明大楼事件”。景明大楼在汉口鄱阳街49号(现为53号),原来是英商景明洋行。抗战胜利以后,景明大楼成了一座“公寓”,住在里面的英国人居多。美国空军有个临时招待所就设在这里。因此,这里的美军吉普往来不断,每到夜间,附近居民经常看到美军挟着中国妇女进进出出的种种丑态,美国人当时是国民党的“太上皇”,得罪不起。
美国人密示:以做寿为名,邀中国妇女伴舞和伴宿
在“事件”发生前半个月——1943年7月22日,住在景明大楼五楼的美孚公司汉口分公司大班(即副经理)利富,伙同美国空军军官乔治·林肯,把先后在天星歌厅和江汉歌厅搞乐队的菲律宾人赛拉芬·(又名西耒宾)拢去,经过密商,决定由赛拉芬负责,在利富住处组织一场舞会,除乐队伴奏外,并要他代邀中国妇女参加,一是伴舞,二是伴宿;不许中国男人参加。他们还告诉赛拉芬,组织舞会的名义是为即将调职离汉口的利富饯行;所以准备用西餐和尼好的酒烟招待,还有汽车接送。但对邀约的妇女,只说是为某中国富商做寿,跳舞庆祝。利富当即给了赛拉芬一笔筹备费和几十张印好的粉红色纸画(横折的):正中绘有裸体女人的妖姿形态,画旁两行英文,一是“酒与女人”,一是“快乐”;作为邀约到会妇女的“请柬”。
赛拉芬是当时汉口菲律宾侨民的头领。因为菲律宾长期是美国的殖民地,虽然菲律宾已经独立,但利富与赛拉芬的关系仍很密切,加上又有利可图,赛拉芬就唯命是从了。
承包舞会,特别是邀约中国妇女伴舞,仅凭赛拉芬自己是办不到的;他有一个班底,这里面的主要组织者是与赛拉芬同事的菲籍乐师克劳兹和他的中国姘妇章月明。这次,赛拉芬从他领得筹备费中拿出15美元交给章月明,作为邀约中国妇女的活动费用;章月明一面自己出马,一面交给江汉歌厅茶房领班杨玉麒5块银元和1560万元“法币”,请杨代约女伴;并告以利富的要求,伴舞的越多越好;凡是参加的女伴,还另有报酬。于是杨玉麒大肆活动起来;先找到江汉歌厅歌女熊洁、莎莉、砚秋;除她们本人外,并要她们去广泛发动;后又偕同江汉歌厅茶房刘宝山,到处找人。
当时,有个名叫曹秀英的舞女,年纪较大,姿色也差,长期处于生意清淡的落魄状态;加以禁舞之后,生活相当困难。杨玉麒、刘宝山请她代约舞伴时,首先给她4块银元;因而曹秀英欣然应命,不仅邀集了她同居的家庭妇女张太太、杨太太、黄如意;又与赛拉芬的中国姘妇谭碧珍一道,邀请家庭妇女刘太太、罗太太、朱小组,还有她自己的女儿曹志兰等10多人参加。在当天到会的30多名中国妇女中,年龄最大的是曹秀英,32岁;年龄最小的是曹志兰,才16岁;其他妇女都是20岁上下。她们有的是应邀去的,也有的是随被邀者同去“赶场合…‘过舞瘾”的。这是当时一种社会风气。尤其这次舞会打的幌子是为某巨商举行“祝寿舞会”,似乎名正言顺,陷进这个骗奸“圈套”的妇女,比组织者原来邀约的更多,更符合预谋犯“越多越好”的意图了。
洋人丑态毕露,电灯随即熄灭,惊叫声不绝
8月7日是星期六,正是西方的所谓“周末”。景明大楼事件的主谋者按照预定部署,先将集合在一元路坤厚里18号菲籍乐师克劳兹家里的乐队人员接走;天黑后,再派汽车把预先约定的一部分中国妇女,从三教街美宣琦西餐馆接到景明大楼。
参加舞会的“女宾”陆续到达景明大楼时,美军人员和所谓旅汉外侨,已有20多人在场。其中多数是美军,其余是所谓美籍和英籍“侨民”,美籍的有美孚公司汉口公司副大班利富。美国军人中,有个名叫乔治·林肯的,是个空军少校,常在景明大楼,当时是以“主人”姿态出现的。充当了这次“事件”的主犯。
舞会开始之前,组织者给每个女宾胸前挂上一小块木质花牌;大家不知何物,仔细一看,是一张两性猥亵彩色淫画;谁也没有吭声,只有吃西餐,喝彩色酒,嬉笑喧闹。
9时半,利富的仆役刘忠泉将电梯上锁,舞会旋即开始,在阵阵加紧的乐曲声中,人多舞急,加上酒气缭绕,烟雾弥漫,洋人们丑态逐渐显露,有的强吻女伴,有的掐腰摸身,……因此有的妇女借口上厕所溜走,有的不辞而别;负责邀约舞伴的章月明亦于此时悄悄离去;但洋人兽性更为猖獗,一名美军军官竟将曹秀英当众搂起,随即按倒在地,将曹的内衣、短裤扯破;此时突然电灯熄灭,乐队人员溜走,妇女纷纷寻路逃跑,呼叫之声不绝;曹秀英拼命挣扎,才从后楼“太平梯”跑脱。
关于那时中国妇女惨遭帝国主义分子糟踏、污辱的详细情节,因受害者当时已陷入神志昏迷状态,不及旁顾;再者羞于玷辱,言之痛心,不忍重提;所以也勿须尽述。
侦察人员怏怏而归,一家晚报首先把它捅了出来,一时……
正是兽行疯狂的8月7日深夜12时许,侥幸逃出虎口的巧巧(歌女)找到未及逃出的莎莉家里,同莎莉的母亲一道,将经历酌情况告知汉口市保安警察总队分队长方向,由方向转报鄱阳衔管段的汉口市警察局六分局;再由该局局长苏天纯请示市警察局局长任建鹏后,派分局巡官马步云带了几名警察前去侦察。
马步云等到达景明大楼,遭到洋人阻拦,不准上楼;又是几次反复请示、联系,侦查人员才上到五楼;这时已是8日凌晨3时许了,现场上仅剩利富和乔治·林肯,二人强作镇静,始终不吐实情。只说是一场“送行舞会”已经结束。而他们那副兽性刚过的神情以及地上和沙发上的衣裤碎片、遍地烟蒂、画牌等等,也正说明一场混乱刚刚过去,他们还未及收捡整理。警察局的侦查人员什么也不敢说,只有怏怏而归。
8月8日,汉口的一家晚报首先把这个“事件”公开报道出来,全国务报社驻汉记者也就此向全国各地报道了这条新闻;消息全面传开。从8月9日起,武汉多家大小报纸接连不断地发消息,写评论;武汉的街头巷尾、茶楼酒馆,几乎人人议论,无不愤然。全国人民群众和广大海外侨胞,更是怒火万丈,纷纷发来函电,一致谴责帝国主义,要求国民党政府当机立断,严惩罪犯,维护国体。
有一名叫王桂兰的家庭妇女,在写给《新湖北日报》的一封抗议信中这样写道:“当我得知……集体奸污被邀约参加的舞伴之后,全身被怒火燃烧起来了……我们不得不提出反侮辱的严重抗议,要他们知道,中国还是中国,汉口还是中国人的汉口!我们要求政府当局给予渺应有的保障,彻底追查真正舶主犯。必须给予真正的主犯者以最严厉的处分,来洗雪被侮害者的仇恨。” 痛切陈词,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民的正义之声。
国民党政府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从“事件”发生起,接连一个多月里,报纸上人民呼声蜂起;而国民党政府却一直沉默,深怕事态扩大,影响了“中美邦交”,一面暗中派人向新闻界疏通,希望“顾全大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一面传讯几个中国从犯和受害者,应付门面,嫁祸于人。
至于真正的主犯——利富和菲籍乐师赛拉芬,早已在“事件”揭露后不久逃往香港;而美军人员和所谓美、英侨民那伙禽兽不如的强奸犯,则一直遥逍法外;甚至重要组织者之一的菲籍乐师克劳兹,仍然安居武汉,谁也不曾过问。其理由,无非因为他们都有国民党政府赋予的“特权”而已。
更可恶的是,强奸犯陆惠人(美孚公司职员)竟反咬一口,于8月12日写信给国民党汉口市警察局长任建鹏,说什么:“该次舞会,全系私人性质。查自8月9日至8月13日汉口华文报章所载各节,核与事实不符。是否因到会之舞女与邀请彼等参加之乐队领袖之间,对于付给之舞资发生问题,致使舞女方面因而在外报告失实耶。”不仅推卸罪责,而且如此大口大气,俨然“太上皇”下达旨意一般!
在紧锣密鼓的社会压力之下,国民党汉口市参议会,于8月26日,以“为景明大楼跳舞强奸案请彻查严办并禁止假借任何名义举行舞会由”给汉口市政府去了一纸公函;整整过了20天,汉口市政府就将汉口市警察局的一份(侦察报告)复转参议会,搪塞了事,这就是所谓“民意机关”对这一“事件”的关心。
国民党中央对这二事件的态度,最初是置若罔闻;以后也是慑于舆论谴责,只得由内政部对汉口市政府下了一个“查复”的指示;后又由外交部和国民党政府监察院、国防部监察局派人到武汉作了一次所谓的调查。不少新闻记者曾询问监察院委员孙玉琳;孙的答复是“汉口发生之集体强奸事件,目前尚非监察院职权所应过问。”推得一干二净。外交部的官员更是根本不作答复。
作为主办这一案件的国民党政法权力机关的汉口市警察局局长任建鹏说: “被害者既不愿出面,本局亦不便捕风捉影,擅传被告人。”该局刑事科长段天元则说:“无论集体奸淫有其事或无其事,第一必要被害人出面作证,方可给犯罪者以惩罚,没有被害人出面,则此案对外籍人不能依刑法予以治罪。”“被害人谭桂英等均不愿告诉,而加害人究系何人。亦不能指控明白,无从查讯。”……。如此种种欺人之谈,正如汉口(正义报)在一则报道中说的:“政府当局,为了怕事情闹僵闹大,妨碍邦交,一直就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原则在处理这案件。”
(判决书)文过饰非,丧权辱国
这个喧嚣全国的“事件”,究竟怎样了结呢?国民党汉口地方法院延至1949年4月1日作出了“判决”;如此大事,就此了了。(判决书)的“主文”是这样写的:
“主文:章月明、杨玉麒、刘宝山、曹秀英、章继宾等共同意图营利,引诱良家妇女与他人奸淫,章月明、杨玉麒各判有期徒刑三年,剥夺公权一年。”
《侦察报告》是“内部文件”,不公开的;《判决书》是官样文章,公诸于世。两者作用不同,口径也是两样。旧此,就以“报告”中大大打了折扣的内容,对照《判决书》所列种种,的确破绽百出,矛盾重重。但“报告”毕竟还有某些真实情节,“判决”则纯属欺骗,只是抓住几个中国人“图利”这一点大做文章,应付一下舆论而已。
可是这两个各具特点的“文件”,却有三个共同性的“妙用”:一是用“妨害风化”四字笼统地概括了骇人听闻的集体强奸轮奸罪行;二是对所有罪行昭彰的美军和外侨强奸犯一概不予追究;三是把这伙强奸轮奸犯的兽行说成是因为“受此诱惑”,“因语言隔阂,一时失去理智,所以促二三妇女人室……”等等;无不是极力为帝国主义犯罪分子制造遁词,开脱罪责。总之,“报告”也罢,“判决”也罢,同属一个实质:文过饰非,丧权辱国。
“判决”宣布后,顿时激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全国舆论。纷纷抗议,公开指责。在宣判的第二天,汉口《新湖北日报》新闻报道的标题是:“洋犯人一走了之,辱国案草草终场”;并在一则《短评》中说:“难道洋大人强奸了中国女人,却让中国男人坐牢是我们的‘国体’吗?如此‘维护国体’究竟是维护的哪一国?法官执法,必有所据,小百姓愚昧,应盼明教。”可以说,这就是当时武汉人民对这一重大辱国事件的客观评价。
美国人密示:以做寿为名,邀中国妇女伴舞和伴宿
在“事件”发生前半个月——1943年7月22日,住在景明大楼五楼的美孚公司汉口分公司大班(即副经理)利富,伙同美国空军军官乔治·林肯,把先后在天星歌厅和江汉歌厅搞乐队的菲律宾人赛拉芬·(又名西耒宾)拢去,经过密商,决定由赛拉芬负责,在利富住处组织一场舞会,除乐队伴奏外,并要他代邀中国妇女参加,一是伴舞,二是伴宿;不许中国男人参加。他们还告诉赛拉芬,组织舞会的名义是为即将调职离汉口的利富饯行;所以准备用西餐和尼好的酒烟招待,还有汽车接送。但对邀约的妇女,只说是为某中国富商做寿,跳舞庆祝。利富当即给了赛拉芬一笔筹备费和几十张印好的粉红色纸画(横折的):正中绘有裸体女人的妖姿形态,画旁两行英文,一是“酒与女人”,一是“快乐”;作为邀约到会妇女的“请柬”。
赛拉芬是当时汉口菲律宾侨民的头领。因为菲律宾长期是美国的殖民地,虽然菲律宾已经独立,但利富与赛拉芬的关系仍很密切,加上又有利可图,赛拉芬就唯命是从了。
承包舞会,特别是邀约中国妇女伴舞,仅凭赛拉芬自己是办不到的;他有一个班底,这里面的主要组织者是与赛拉芬同事的菲籍乐师克劳兹和他的中国姘妇章月明。这次,赛拉芬从他领得筹备费中拿出15美元交给章月明,作为邀约中国妇女的活动费用;章月明一面自己出马,一面交给江汉歌厅茶房领班杨玉麒5块银元和1560万元“法币”,请杨代约女伴;并告以利富的要求,伴舞的越多越好;凡是参加的女伴,还另有报酬。于是杨玉麒大肆活动起来;先找到江汉歌厅歌女熊洁、莎莉、砚秋;除她们本人外,并要她们去广泛发动;后又偕同江汉歌厅茶房刘宝山,到处找人。
当时,有个名叫曹秀英的舞女,年纪较大,姿色也差,长期处于生意清淡的落魄状态;加以禁舞之后,生活相当困难。杨玉麒、刘宝山请她代约舞伴时,首先给她4块银元;因而曹秀英欣然应命,不仅邀集了她同居的家庭妇女张太太、杨太太、黄如意;又与赛拉芬的中国姘妇谭碧珍一道,邀请家庭妇女刘太太、罗太太、朱小组,还有她自己的女儿曹志兰等10多人参加。在当天到会的30多名中国妇女中,年龄最大的是曹秀英,32岁;年龄最小的是曹志兰,才16岁;其他妇女都是20岁上下。她们有的是应邀去的,也有的是随被邀者同去“赶场合…‘过舞瘾”的。这是当时一种社会风气。尤其这次舞会打的幌子是为某巨商举行“祝寿舞会”,似乎名正言顺,陷进这个骗奸“圈套”的妇女,比组织者原来邀约的更多,更符合预谋犯“越多越好”的意图了。
洋人丑态毕露,电灯随即熄灭,惊叫声不绝
8月7日是星期六,正是西方的所谓“周末”。景明大楼事件的主谋者按照预定部署,先将集合在一元路坤厚里18号菲籍乐师克劳兹家里的乐队人员接走;天黑后,再派汽车把预先约定的一部分中国妇女,从三教街美宣琦西餐馆接到景明大楼。
参加舞会的“女宾”陆续到达景明大楼时,美军人员和所谓旅汉外侨,已有20多人在场。其中多数是美军,其余是所谓美籍和英籍“侨民”,美籍的有美孚公司汉口公司副大班利富。美国军人中,有个名叫乔治·林肯的,是个空军少校,常在景明大楼,当时是以“主人”姿态出现的。充当了这次“事件”的主犯。
舞会开始之前,组织者给每个女宾胸前挂上一小块木质花牌;大家不知何物,仔细一看,是一张两性猥亵彩色淫画;谁也没有吭声,只有吃西餐,喝彩色酒,嬉笑喧闹。
9时半,利富的仆役刘忠泉将电梯上锁,舞会旋即开始,在阵阵加紧的乐曲声中,人多舞急,加上酒气缭绕,烟雾弥漫,洋人们丑态逐渐显露,有的强吻女伴,有的掐腰摸身,……因此有的妇女借口上厕所溜走,有的不辞而别;负责邀约舞伴的章月明亦于此时悄悄离去;但洋人兽性更为猖獗,一名美军军官竟将曹秀英当众搂起,随即按倒在地,将曹的内衣、短裤扯破;此时突然电灯熄灭,乐队人员溜走,妇女纷纷寻路逃跑,呼叫之声不绝;曹秀英拼命挣扎,才从后楼“太平梯”跑脱。
关于那时中国妇女惨遭帝国主义分子糟踏、污辱的详细情节,因受害者当时已陷入神志昏迷状态,不及旁顾;再者羞于玷辱,言之痛心,不忍重提;所以也勿须尽述。
侦察人员怏怏而归,一家晚报首先把它捅了出来,一时……
正是兽行疯狂的8月7日深夜12时许,侥幸逃出虎口的巧巧(歌女)找到未及逃出的莎莉家里,同莎莉的母亲一道,将经历酌情况告知汉口市保安警察总队分队长方向,由方向转报鄱阳衔管段的汉口市警察局六分局;再由该局局长苏天纯请示市警察局局长任建鹏后,派分局巡官马步云带了几名警察前去侦察。
马步云等到达景明大楼,遭到洋人阻拦,不准上楼;又是几次反复请示、联系,侦查人员才上到五楼;这时已是8日凌晨3时许了,现场上仅剩利富和乔治·林肯,二人强作镇静,始终不吐实情。只说是一场“送行舞会”已经结束。而他们那副兽性刚过的神情以及地上和沙发上的衣裤碎片、遍地烟蒂、画牌等等,也正说明一场混乱刚刚过去,他们还未及收捡整理。警察局的侦查人员什么也不敢说,只有怏怏而归。
8月8日,汉口的一家晚报首先把这个“事件”公开报道出来,全国务报社驻汉记者也就此向全国各地报道了这条新闻;消息全面传开。从8月9日起,武汉多家大小报纸接连不断地发消息,写评论;武汉的街头巷尾、茶楼酒馆,几乎人人议论,无不愤然。全国人民群众和广大海外侨胞,更是怒火万丈,纷纷发来函电,一致谴责帝国主义,要求国民党政府当机立断,严惩罪犯,维护国体。
有一名叫王桂兰的家庭妇女,在写给《新湖北日报》的一封抗议信中这样写道:“当我得知……集体奸污被邀约参加的舞伴之后,全身被怒火燃烧起来了……我们不得不提出反侮辱的严重抗议,要他们知道,中国还是中国,汉口还是中国人的汉口!我们要求政府当局给予渺应有的保障,彻底追查真正舶主犯。必须给予真正的主犯者以最严厉的处分,来洗雪被侮害者的仇恨。” 痛切陈词,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民的正义之声。
国民党政府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从“事件”发生起,接连一个多月里,报纸上人民呼声蜂起;而国民党政府却一直沉默,深怕事态扩大,影响了“中美邦交”,一面暗中派人向新闻界疏通,希望“顾全大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一面传讯几个中国从犯和受害者,应付门面,嫁祸于人。
至于真正的主犯——利富和菲籍乐师赛拉芬,早已在“事件”揭露后不久逃往香港;而美军人员和所谓美、英侨民那伙禽兽不如的强奸犯,则一直遥逍法外;甚至重要组织者之一的菲籍乐师克劳兹,仍然安居武汉,谁也不曾过问。其理由,无非因为他们都有国民党政府赋予的“特权”而已。
更可恶的是,强奸犯陆惠人(美孚公司职员)竟反咬一口,于8月12日写信给国民党汉口市警察局长任建鹏,说什么:“该次舞会,全系私人性质。查自8月9日至8月13日汉口华文报章所载各节,核与事实不符。是否因到会之舞女与邀请彼等参加之乐队领袖之间,对于付给之舞资发生问题,致使舞女方面因而在外报告失实耶。”不仅推卸罪责,而且如此大口大气,俨然“太上皇”下达旨意一般!
在紧锣密鼓的社会压力之下,国民党汉口市参议会,于8月26日,以“为景明大楼跳舞强奸案请彻查严办并禁止假借任何名义举行舞会由”给汉口市政府去了一纸公函;整整过了20天,汉口市政府就将汉口市警察局的一份(侦察报告)复转参议会,搪塞了事,这就是所谓“民意机关”对这一“事件”的关心。
国民党中央对这二事件的态度,最初是置若罔闻;以后也是慑于舆论谴责,只得由内政部对汉口市政府下了一个“查复”的指示;后又由外交部和国民党政府监察院、国防部监察局派人到武汉作了一次所谓的调查。不少新闻记者曾询问监察院委员孙玉琳;孙的答复是“汉口发生之集体强奸事件,目前尚非监察院职权所应过问。”推得一干二净。外交部的官员更是根本不作答复。
作为主办这一案件的国民党政法权力机关的汉口市警察局局长任建鹏说: “被害者既不愿出面,本局亦不便捕风捉影,擅传被告人。”该局刑事科长段天元则说:“无论集体奸淫有其事或无其事,第一必要被害人出面作证,方可给犯罪者以惩罚,没有被害人出面,则此案对外籍人不能依刑法予以治罪。”“被害人谭桂英等均不愿告诉,而加害人究系何人。亦不能指控明白,无从查讯。”……。如此种种欺人之谈,正如汉口(正义报)在一则报道中说的:“政府当局,为了怕事情闹僵闹大,妨碍邦交,一直就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原则在处理这案件。”
(判决书)文过饰非,丧权辱国
这个喧嚣全国的“事件”,究竟怎样了结呢?国民党汉口地方法院延至1949年4月1日作出了“判决”;如此大事,就此了了。(判决书)的“主文”是这样写的:
“主文:章月明、杨玉麒、刘宝山、曹秀英、章继宾等共同意图营利,引诱良家妇女与他人奸淫,章月明、杨玉麒各判有期徒刑三年,剥夺公权一年。”
《侦察报告》是“内部文件”,不公开的;《判决书》是官样文章,公诸于世。两者作用不同,口径也是两样。旧此,就以“报告”中大大打了折扣的内容,对照《判决书》所列种种,的确破绽百出,矛盾重重。但“报告”毕竟还有某些真实情节,“判决”则纯属欺骗,只是抓住几个中国人“图利”这一点大做文章,应付一下舆论而已。
可是这两个各具特点的“文件”,却有三个共同性的“妙用”:一是用“妨害风化”四字笼统地概括了骇人听闻的集体强奸轮奸罪行;二是对所有罪行昭彰的美军和外侨强奸犯一概不予追究;三是把这伙强奸轮奸犯的兽行说成是因为“受此诱惑”,“因语言隔阂,一时失去理智,所以促二三妇女人室……”等等;无不是极力为帝国主义犯罪分子制造遁词,开脱罪责。总之,“报告”也罢,“判决”也罢,同属一个实质:文过饰非,丧权辱国。
“判决”宣布后,顿时激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全国舆论。纷纷抗议,公开指责。在宣判的第二天,汉口《新湖北日报》新闻报道的标题是:“洋犯人一走了之,辱国案草草终场”;并在一则《短评》中说:“难道洋大人强奸了中国女人,却让中国男人坐牢是我们的‘国体’吗?如此‘维护国体’究竟是维护的哪一国?法官执法,必有所据,小百姓愚昧,应盼明教。”可以说,这就是当时武汉人民对这一重大辱国事件的客观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