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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第467号令,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该《条例》对地方志的内涵、组织编纂、地方志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志鉴编纂的基本原则和质量要求、编纂人员队伍、资料征集、志书的审查验收、出版备案、资料保管、著作权归属、志鉴及资料的开发利用工作、修志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以及有关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的颁布施行,将志鉴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将为保障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