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中经国资委委派或推选的董事与监事,负有公法上特定的国资经营监督职责,实质为国资委代表国家委派的公务代表,其激励当符合国家公职人员的相关原理及规则。然而,当前的制度设计基于其公司董监事的私法身份,依据经济学上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委托代理理论,建立了以市场化激励为主导的激励机制。使其异化为公司的普通董监事而丧失了应有的功能。对此,需从法学的视角反思其理论基础,明确国资委与其董监事代表人之间公法上的委任与代表关系,构建以履行公务职责为中心的激励机制,回归对其公务激励的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