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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在全社会的期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诞生了,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调整和规范档案事业的专门法典。《档案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为促进档案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档案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对收集、管理和利用档案,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护人类历史文化遗产,推动我国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发挥着不可估量的历史和现实的巨大作用。
一、《档案法》是规范、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的根本保障
档案立法工作是档案制度建设的最高表现形式,档案法制建设承担着为优化档案事业发展环境服务的重大历史使命。《档案法》的颁布和实施,从我国档案管理制度的最高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在管理、利用和公布档案方面的职责、权利与义务,规范了国家档案工作基本原则、档案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其他保障档案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如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等,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档案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在《档案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的指导下,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初步建立起以《档案法》为核心,包括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档案规章和其他档案规范性文件在内的档案法规体系,使档案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近年来,北京市加强了与《档案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档案法规、档案规章和其他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制定、2001年修改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在规范政府对档案事业的投入、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立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实现了突破。200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为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尤其是保障奥运工程建设档案的齐全完整提供了法律保障。200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明确规定“市和区、县档案馆是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查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场所。”从2000年起至2006年底,北京市档案局单独、会同和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制发了档案接收、电子文件管理、奥运档案工作、非公有制企业档案管理、档案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45个,初步形成了适应北京市档案事业发展的档案法规体系。
近年来,北京市各级档案部门在《档案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支持和保障下,在强化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础上,把档案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努力提高档案利用服务水平上来,开放档案数量持续增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截止2006年底,北京市档案馆分四批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占馆藏形成年满30年以上档案总数的85%。与此同时,全市各级档案部门广泛开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服务,架起了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桥梁,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的普遍欢迎和认可。
二、《档案法》是促进和提高社会档案意识的强有力手段
档案是记载人类活动的原始记录,它真实地再现了人们社会实践的历史面貌。而人类正是在不断吸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步、发展的。任何一个关注未来的民族,都不能不珍视自己的历史。然而,由于档案工作是一项服务性和条件性的工作,它需要持续不断地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又大多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档案工作环境和社会关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档案事业经受着经济利益、市场经济的严峻考验。某些单位受眼前经济利益驱动,往往发生短期行为,作为各项社会事业基础的档案工作,由于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发挥具有间接性,因此,档案的收集、积累往往为人们所忽视。《档案法》从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利益出发,以国家强制力对档案事务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予以明确规范,增强社会对档案事业的重视和支持,为留存人类历史发展的轨迹,传承人类文明和文化遗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档案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各级档案部门面向社会持续不断的开展档案法制宣传,为贯彻实施《档案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北京市各级档案部门深入细致地开展档案法制宣传,通过广泛印发图文并茂的宣传材料、举办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等各种途径,把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通俗易懂的故事,使广大群众看得懂、能理解、易掌握。基本做到了电视里有影、广播里有声、报纸上有文,大大拉近了档案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在全市各级档案部门的努力下,社会档案意识尤其是各级领导的档案意识显著增强,档案事业的建设能够依法列入市和区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档案工作能够作为各单位工作整体的组成部分,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发展档案事业所必需的基础设施问题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
三、贯彻实施《档案法》、依法管理档案事业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
当前国家正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体制下的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手段是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正常发展的主要手段,行政手段则处于辅助地位,而且行政管理也要法治化。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行政,现代国家管理者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要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将解决同类性质问题的具体方法抽象成共同的行为准则,并严格实施,避免随意性,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档案法制工作,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法》的颁布实施,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严格执法是贯彻实施《档案法》的关键所在,《档案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以《档案法》原则为准绳,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严格规范档案行政执法,为依法管理档案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多年来,北京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持之以恒地开展业务监督指导和行政执法检查,有力地推动了各单位档案工作的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杜绝行政不作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要求,针对档案违法行为的隐蔽性、违法后果显露的滞后性,发现违法行为难度较大的现实问题,近年来市和区县档案局着力在违法行为发现途径上下工夫。2006年4月和12月,北京市档案局分别对涂改档案和擅自销毁档案的两起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些区县档案局对执法检查和举报中发现的档案违法行为也实施了行政处罚,有力地维护了档案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档案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在为档案事业发展保驾护航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档案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地予以修改完善。1996年在《档案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前夕,国家对《档案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我们欣喜地看到,在《档案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之际,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需要,国家再次启动《档案法》的修改工作。
《档案法》颁布实施的二十年,是中国档案事业沿着法制轨道不断向前发展的历史过程。回顾过去,成绩显著;展望未来,任重道远。我们要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努力开创依法管理档案事业更加光辉灿烂的明天。
一、《档案法》是规范、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的根本保障
档案立法工作是档案制度建设的最高表现形式,档案法制建设承担着为优化档案事业发展环境服务的重大历史使命。《档案法》的颁布和实施,从我国档案管理制度的最高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在管理、利用和公布档案方面的职责、权利与义务,规范了国家档案工作基本原则、档案专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其他保障档案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如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等,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档案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在《档案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的指导下,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初步建立起以《档案法》为核心,包括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档案规章和其他档案规范性文件在内的档案法规体系,使档案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近年来,北京市加强了与《档案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档案法规、档案规章和其他档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制定、2001年修改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在规范政府对档案事业的投入、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立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实现了突破。200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为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尤其是保障奥运工程建设档案的齐全完整提供了法律保障。200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明确规定“市和区、县档案馆是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查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场所。”从2000年起至2006年底,北京市档案局单独、会同和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制发了档案接收、电子文件管理、奥运档案工作、非公有制企业档案管理、档案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45个,初步形成了适应北京市档案事业发展的档案法规体系。
近年来,北京市各级档案部门在《档案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支持和保障下,在强化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础上,把档案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努力提高档案利用服务水平上来,开放档案数量持续增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截止2006年底,北京市档案馆分四批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占馆藏形成年满30年以上档案总数的85%。与此同时,全市各级档案部门广泛开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服务,架起了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桥梁,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的普遍欢迎和认可。
二、《档案法》是促进和提高社会档案意识的强有力手段
档案是记载人类活动的原始记录,它真实地再现了人们社会实践的历史面貌。而人类正是在不断吸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步、发展的。任何一个关注未来的民族,都不能不珍视自己的历史。然而,由于档案工作是一项服务性和条件性的工作,它需要持续不断地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又大多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档案工作环境和社会关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档案事业经受着经济利益、市场经济的严峻考验。某些单位受眼前经济利益驱动,往往发生短期行为,作为各项社会事业基础的档案工作,由于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发挥具有间接性,因此,档案的收集、积累往往为人们所忽视。《档案法》从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利益出发,以国家强制力对档案事务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予以明确规范,增强社会对档案事业的重视和支持,为留存人类历史发展的轨迹,传承人类文明和文化遗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档案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各级档案部门面向社会持续不断的开展档案法制宣传,为贯彻实施《档案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北京市各级档案部门深入细致地开展档案法制宣传,通过广泛印发图文并茂的宣传材料、举办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等各种途径,把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通俗易懂的故事,使广大群众看得懂、能理解、易掌握。基本做到了电视里有影、广播里有声、报纸上有文,大大拉近了档案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在全市各级档案部门的努力下,社会档案意识尤其是各级领导的档案意识显著增强,档案事业的建设能够依法列入市和区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档案工作能够作为各单位工作整体的组成部分,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发展档案事业所必需的基础设施问题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
三、贯彻实施《档案法》、依法管理档案事业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
当前国家正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体制下的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手段是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正常发展的主要手段,行政手段则处于辅助地位,而且行政管理也要法治化。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行政,现代国家管理者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要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将解决同类性质问题的具体方法抽象成共同的行为准则,并严格实施,避免随意性,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档案法制工作,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法》的颁布实施,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严格执法是贯彻实施《档案法》的关键所在,《档案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以《档案法》原则为准绳,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严格规范档案行政执法,为依法管理档案事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多年来,北京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持之以恒地开展业务监督指导和行政执法检查,有力地推动了各单位档案工作的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杜绝行政不作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要求,针对档案违法行为的隐蔽性、违法后果显露的滞后性,发现违法行为难度较大的现实问题,近年来市和区县档案局着力在违法行为发现途径上下工夫。2006年4月和12月,北京市档案局分别对涂改档案和擅自销毁档案的两起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些区县档案局对执法检查和举报中发现的档案违法行为也实施了行政处罚,有力地维护了档案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档案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在为档案事业发展保驾护航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档案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地予以修改完善。1996年在《档案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前夕,国家对《档案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我们欣喜地看到,在《档案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之际,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需要,国家再次启动《档案法》的修改工作。
《档案法》颁布实施的二十年,是中国档案事业沿着法制轨道不断向前发展的历史过程。回顾过去,成绩显著;展望未来,任重道远。我们要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努力开创依法管理档案事业更加光辉灿烂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