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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申请”和公开诉讼的“第一案”揭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问题亟需厘清。首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具有主体、内容和形式三要素。其次,引起是否公开争议的几类关键信息应区别对待:历史信息一律公开、内部信息除特定情形外也应公开、过程信息一般不予以公开。再次,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定过于粗糙,国家秘密的空洞漏洞应逐步填补,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认定标准有待发展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