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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以区块链技术和数字货币体系为基础的ICO业务已被监管机构临时禁止,但是ICO的创新效益不能忽视。从整体上看,ICO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作为所筹集对象的自发数字货币存在缺陷,以及ICO本身模式诸多不足的相互叠加。借鉴国外沙箱监管经验,通过沙箱监管ICO可以实现风险控制与创新收益兼得。当前应当从监管沙箱运行机制、消费者保护机制和监管体制等方面着手重塑我国ICO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