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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1年版《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给据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因邮局过失而丢失、短少、损毁时,应当通知寄件人,并按照规则第九章第六节予以赔偿或采取补救措施。由于给据邮件出现上述现象较少,加之相关单式均由邮局业务档案室集中管理,所以很少见到。近日,笔者收集到一组比较完整的快件赔偿单式,清晰展示了这项现已成为历史的邮政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