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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考察各国法治理论与实践,"静态权利"相对容易得到确认和保护,而现代法治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主要是权力治下的"动态权利",特别是权力与意思自治之间的紧张关系。对此,现代法治下的权力基本限度在于意思自治的限制,即应更多体现为权力对意思自治的敬畏与接纳,包括价值观念上的接纳、立法与制度上的接纳以及执法与司法实践上的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