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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微软案为例(虽离判决已间隔近五年之久,但仍具有借鉴意义)谈谈高科技时代下垄断的新特点以及在这种新特点下如何解决变化缓慢的法律制度与高速发展的高科技产业之间的紧张与矛盾。
关键词 垄断 反垄断 竞争 高科技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一、简单回顾欧盟诉微软案
在2007年9月,欧盟初审法院对微软公司一案的判决全面肯定了欧共体委员会2004年4月对微软公司一案作出的裁决:
(1)确认2004年欧共体委员会对微软公司4.97亿欧元的罚款是合理的。
(2)确认欧共体委员会关于微软公司滥用其在视窗操作系统市场上的支配地位, 通过捆绑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指控是正确的。
(3)确认欧共体委员会强制微软公司向其竞争对手公开与其视窗操作系统相兼容的信息的决定是正确的豍。
微软公司为什么会在与欧共体委员会的战役中败诉?欧盟委员会和欧盟初审法院认定微软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这个企业在世界软件市场上占居了95%的份额,是一个近乎垄断的企业。但是,微软公司在这个案件中败诉的根本原因是它滥用其在视窗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通过捆绑销售行为,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市场竞争。
二、高科技产业垄断的特点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对高科技的概念应有不用的理解,根据现今的产业发展和科技的日新月异程度,可以把高科技理解为人才、知识、技术、资金、风险、信息、产业密集、竞争性和渗透性强,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着重大影响的前沿科学技术。随着具有这样特点时代的到来,对传统垄断构成了从未有过的危险,如何解决已然存在和将要来临的危险,笔者首先分析高科技时代垄断的特点再提出些许粗浅的建议。
(二)高科技时代垄断与传统垄断之比较。
随着进入信息时代,尤其是高科技领域我们将重新审视行业壁垒问题了,在高科技时代企业的竞争优势将不再是实体意义上的资本了,而是技术、知识。关于利润问题,一般来讲,垄断利润会提高商品的价格,并使商品的产量偏离社会最有产量,给消费者造成福利损失。而在高科技领域,往往会产生低价高量,比如在英特网上可以下载很多免费得软件,不能简单的说出高科技垄断势必会造成垄断利润,对消费者的福利造成损失。对于创新的积极性而言,在高科技时代下技术进步的速度与技术创新的频率加快了,高科技时代的突出特点是知识与技术的更新替代及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时间越来越短,技术的不断创新与进步是企业得以生存的命脉豎。否则将会被潜在的或现实的竞争对手赶上。最后再看垄断的成因的不同,高新技术企业的垄断大多是因为在一定时间内拥有某种产品的知识产权,鉴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优化创新资源的配置,促进创新机制的形成,对快速提升一国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意义重大。
三、高科技产业垄断规制的新取向(反垄断法的变迁与回应)
1、如何缓解法律制度与高科技产业之间的内在紧张与矛盾?
在成文法传统国家,是由立法机关抛却旧法律中不适用的成份,制定反映时代需求的新法律,以规范新的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此种方式具备许多优点,但其缺陷在于:新法尚未适用前,新的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不可避免地会遭遇适用旧法的尴尬,运用旧法审理往往会产生不利于新兴产业的结果,对新关系的发展有扼杀作用。
在判例法国家,法官往往能对传统判例确定的法律原则加以突破和发展,以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这方面,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很好的表率作用。在反垄断的历史上,美国最高法院顺应时代,在各个时期经济形势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法理依据和政策主张,做出了许多颇具战略意义的判断。
2、通过对传统垄断与高科技时代下垄断的比较,发现高科技时代下的垄断并没有产生高壁垒、形成垄断利润以及妨害公平自由竞争等传统垄断的危害结果。因此,高科技产业通过正当途径取得市场支配结构和垄断力,反垄断法对此勿须制止。倘若企业通过“不正当行为”来维持或获得这种垄断地位,并滥用垄断力排斥市场竞争,给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福利造成损害,则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追诉。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1)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高新技术企业凭借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法获得垄断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企业在专利权和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中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对被许可人和受让人造成不适当的限制,则就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
(2)限制竞争的行为。在自由竞争中形成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垄断虽不能持久,但这并不排除垄断企业通过某种方式限制竞争者产生,推迟有效竞争的到来,进而延长其垄断生命的可能。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利用垄断地位,通过订立合谋协议、捆绑销售、独家经营、排他性控制等方式,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的排斥或限制,则有必要给予法律规制。
(3)不正当竞争行为。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垄断地位无可厚非,但如果企业有剽窃他人技术、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产品的虚假广告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会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势必违反垄断法中的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则。
在以上反垄断法应当规制的行为中,知识产权的滥用在高科技产业垄断中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因为在垄断形成方式上,高科技时代的垄断的形成大部分是企业获得了知识产权,利用知识产权的排他性迅速通过自我发展从而形成垄断,理清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关系显得非常重要豏。□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注释:
林远超.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财经政法资讯,2006年第3期.
高晋康.构建符合现代高科技特点的垄断评价与规制机构.财贸经济,2000年第十一期.
陶爱萍.刘志迎.高新技术企业的垄断及对垄断规制的新取向.企业管理,2008-03.
关键词 垄断 反垄断 竞争 高科技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一、简单回顾欧盟诉微软案
在2007年9月,欧盟初审法院对微软公司一案的判决全面肯定了欧共体委员会2004年4月对微软公司一案作出的裁决:
(1)确认2004年欧共体委员会对微软公司4.97亿欧元的罚款是合理的。
(2)确认欧共体委员会关于微软公司滥用其在视窗操作系统市场上的支配地位, 通过捆绑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指控是正确的。
(3)确认欧共体委员会强制微软公司向其竞争对手公开与其视窗操作系统相兼容的信息的决定是正确的豍。
微软公司为什么会在与欧共体委员会的战役中败诉?欧盟委员会和欧盟初审法院认定微软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这个企业在世界软件市场上占居了95%的份额,是一个近乎垄断的企业。但是,微软公司在这个案件中败诉的根本原因是它滥用其在视窗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通过捆绑销售行为,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市场竞争。
二、高科技产业垄断的特点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对高科技的概念应有不用的理解,根据现今的产业发展和科技的日新月异程度,可以把高科技理解为人才、知识、技术、资金、风险、信息、产业密集、竞争性和渗透性强,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着重大影响的前沿科学技术。随着具有这样特点时代的到来,对传统垄断构成了从未有过的危险,如何解决已然存在和将要来临的危险,笔者首先分析高科技时代垄断的特点再提出些许粗浅的建议。
(二)高科技时代垄断与传统垄断之比较。
随着进入信息时代,尤其是高科技领域我们将重新审视行业壁垒问题了,在高科技时代企业的竞争优势将不再是实体意义上的资本了,而是技术、知识。关于利润问题,一般来讲,垄断利润会提高商品的价格,并使商品的产量偏离社会最有产量,给消费者造成福利损失。而在高科技领域,往往会产生低价高量,比如在英特网上可以下载很多免费得软件,不能简单的说出高科技垄断势必会造成垄断利润,对消费者的福利造成损失。对于创新的积极性而言,在高科技时代下技术进步的速度与技术创新的频率加快了,高科技时代的突出特点是知识与技术的更新替代及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时间越来越短,技术的不断创新与进步是企业得以生存的命脉豎。否则将会被潜在的或现实的竞争对手赶上。最后再看垄断的成因的不同,高新技术企业的垄断大多是因为在一定时间内拥有某种产品的知识产权,鉴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优化创新资源的配置,促进创新机制的形成,对快速提升一国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意义重大。
三、高科技产业垄断规制的新取向(反垄断法的变迁与回应)
1、如何缓解法律制度与高科技产业之间的内在紧张与矛盾?
在成文法传统国家,是由立法机关抛却旧法律中不适用的成份,制定反映时代需求的新法律,以规范新的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此种方式具备许多优点,但其缺陷在于:新法尚未适用前,新的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不可避免地会遭遇适用旧法的尴尬,运用旧法审理往往会产生不利于新兴产业的结果,对新关系的发展有扼杀作用。
在判例法国家,法官往往能对传统判例确定的法律原则加以突破和发展,以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这方面,美国最高法院做出了很好的表率作用。在反垄断的历史上,美国最高法院顺应时代,在各个时期经济形势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法理依据和政策主张,做出了许多颇具战略意义的判断。
2、通过对传统垄断与高科技时代下垄断的比较,发现高科技时代下的垄断并没有产生高壁垒、形成垄断利润以及妨害公平自由竞争等传统垄断的危害结果。因此,高科技产业通过正当途径取得市场支配结构和垄断力,反垄断法对此勿须制止。倘若企业通过“不正当行为”来维持或获得这种垄断地位,并滥用垄断力排斥市场竞争,给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福利造成损害,则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追诉。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1)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高新技术企业凭借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法获得垄断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企业在专利权和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中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对被许可人和受让人造成不适当的限制,则就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
(2)限制竞争的行为。在自由竞争中形成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垄断虽不能持久,但这并不排除垄断企业通过某种方式限制竞争者产生,推迟有效竞争的到来,进而延长其垄断生命的可能。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利用垄断地位,通过订立合谋协议、捆绑销售、独家经营、排他性控制等方式,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的排斥或限制,则有必要给予法律规制。
(3)不正当竞争行为。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垄断地位无可厚非,但如果企业有剽窃他人技术、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产品的虚假广告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会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势必违反垄断法中的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则。
在以上反垄断法应当规制的行为中,知识产权的滥用在高科技产业垄断中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因为在垄断形成方式上,高科技时代的垄断的形成大部分是企业获得了知识产权,利用知识产权的排他性迅速通过自我发展从而形成垄断,理清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关系显得非常重要豏。□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注释:
林远超.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财经政法资讯,2006年第3期.
高晋康.构建符合现代高科技特点的垄断评价与规制机构.财贸经济,2000年第十一期.
陶爱萍.刘志迎.高新技术企业的垄断及对垄断规制的新取向.企业管理,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