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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刘某是同村村民。我有一块承包地在刘某的家门口,而刘某则有一块承包地在我住宅旁边,两块地的面积、土质等都差不多。为了便于生产生活,我和刘某于1996年5月签订协议,自愿互换了这两块土地。此后我们一直各自耕种互换得来的承包地,并没有发生纠纷。2009年,因国家建设城际铁路,我互换得来的土地即将被征收。因涉及土地征用补偿费较高,刘某以我们互换承包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未办理登记手续为由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定我们之间互换土地行为无效,欲收回互换的土地。请问法院会支持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