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新调整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以下简称"新分类目录"),即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2年4月18日原国家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1]。作为职业卫生工作者,详读新分类目录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解读"(以下简称"解读")后,感触良多,它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推陈出新的时代新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