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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校不同组织层面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权利”主体。其中,作为组织类“权利”主体之代言人的个人拥有双重“权利”身份。“双重”权利的混淆,以及某些主体“权利”被忽视或者否定等,带来了高校各类“权利”主体的“实然权力”与各自的“权利”和“应然权力”之间的矛盾,导致了高校的诸多问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的首要前提是理清高校主体类型层级的“权利”与“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