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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5)08-000-01
摘 要 从本体论角度来看,体育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的法制化社会背景下,加强体育教学法制化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本文主要采用访谈法、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法理分析法等方法,从体育立法、法制意识、体育法律监督等方面对部分学校法制建设的现状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从更新体育治理方式、强化法制意识、完善体育监督、救济体制这几个方面来探讨如何更好地保障学校体育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 依法治国 现状 分析 学校体育
一、学校体育教学中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
学校的体育法制建设是指学校体育中的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的体育法制活动。
(一)体育立法
体育立法的调查结果显示,从1958年由国务院和教委颁发的《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到2006年的“阳光体育”[1]、由国务院于2007年颁发的《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等体育法规中,学校体育的法制化过程在逐步完善中,大多数学校能够认真地根据法规执行体育教学,但在其实际应用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如在人大制定的《体育法》中,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但对于学校体育方面的考虑比较少且不全面,难以在规范上细化让学校去具体执行,如《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虽然它从部分内容上涉及到了学校的体育,但只是从某一方面来进行规定,没有对学校的整体工作做出全面的指导,诸如此类情况,增加了学校在进行体育法制建设上的难度。
(二)法制意识
法制意识与法律教育息息相关,它从心理上展示了学生、教师对体育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以及遵从程度,为了更好地了解体育法律在学生、教师以及学校的普及程度,本文对学生、学校领导、体育教师分别作了认知情况调查,见表1。
表1 不同主体对体育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调查表
调查主体 非常清楚体育法律、法规 知道部分法律、法规,了解内容 知道部分法律、法规,不了解内容 完全不了解,没有体育法规的意识
学校领导 70% 18% 12% 0
体育教师 65% 17% 16% 2%
学生 3% 8% 11% 78%
由表1所示,学校领导、体育教师是体育法律、法规的具体贯彻者,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意识,在对体育教师的调查中,很多教师对与其相关的学习、生活等情况相关的保障规定掌握情况良好,这说明教师的法律保障意识在增强,同时,从学生的反馈信息来看,情况非常糟糕,多数学生没有体育权利等意识,获取法律、法规信息的渠道也很少,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教育迫在眉睫。
(三)法制监督
建立和完善法制监督、救济体制[2],是保障学校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从体育法制的基本构成来说,除了体育立法、执法等方面,法制监督和救济保障也是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通过法制监督,可以了解制定的体育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合乎宪法,从监督层面上为体育立法反馈重要信息、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依法审查各个机关执法以及履责情况,从这些过程中总结经验,提取有利信息,增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因此,法律监督在加强学校体育法制建设、保障学校体育权利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通过实际调研,学校在体育立法、执法等方面出现一系列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制监督的脱节有关,如学校官僚主义现象严重、办事拖拉、随意更换体育课时的安排等等,这些薄弱环节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保障学校体育权利的法律路径研究
(一)更新体育治理方式:人治变为法治。在法制化社会背景下,法治已成为普适化的处事理念和方法,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我国传统的人治思想在学校体育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中起到了极大的阻碍作用,因此,要实现学校体育的法制化建设、保障学校享有的体育权利,首先要更新治理方式,由人治变为法治,学校体育要遵从以人为本的中心理念,加强学校的体育立法工作,创建与学校体育相配套、一致的学校体育法规,也要对不适应学校情况、与实际相悖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修订,依法推进体育法制化的建设进程。同时,也要注重体育教师的素质问题,有计划地对体育教师进行再培训,提高教师的体育素质水平,完善激励和保障机制,促进教师不断学习。
(二)拓宽法制意识,树立法制思维[3]。只有在学生、教师知法懂法的基础上,才能营造学法的良好校园氛围,从自觉性上加强学生、教师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更好实现依法治体的基本目标,多渠道地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传输,不仅让体育教师在课堂上给学生进行体育法律、法规的知识讲授,还要在学校推广普法工作,启迪学生的维权意识,从思想上唤起学生对体育法制化建设的积极性,让他们成为普法推广的主体。
(三)完善体育监督、救济体制。法制监督是学校体育法制化建设的薄弱环节,首先必须健全学校的法律评估和监督制度,其次,行政机关和学校领导要经常对体育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也应发动学生进行监督,开通学校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舆论的监督。
参考文献:
[1] 張振龙,于善旭,郭锐.体育权利的基本问题[J].体育学刊.2008(02):57-58.
[2] 曹世昌,潭江竹.残疾学生体育权利保护立法的比较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2(05):13-15.
[3] 王智慧.体育强国战略背景下体育文化实力的维度解析与提升路径研究[J].体育与科学.2011(04):89-91.
摘 要 从本体论角度来看,体育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的法制化社会背景下,加强体育教学法制化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本文主要采用访谈法、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法理分析法等方法,从体育立法、法制意识、体育法律监督等方面对部分学校法制建设的现状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从更新体育治理方式、强化法制意识、完善体育监督、救济体制这几个方面来探讨如何更好地保障学校体育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 依法治国 现状 分析 学校体育
一、学校体育教学中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
学校的体育法制建设是指学校体育中的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的体育法制活动。
(一)体育立法
体育立法的调查结果显示,从1958年由国务院和教委颁发的《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到2006年的“阳光体育”[1]、由国务院于2007年颁发的《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等体育法规中,学校体育的法制化过程在逐步完善中,大多数学校能够认真地根据法规执行体育教学,但在其实际应用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如在人大制定的《体育法》中,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但对于学校体育方面的考虑比较少且不全面,难以在规范上细化让学校去具体执行,如《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虽然它从部分内容上涉及到了学校的体育,但只是从某一方面来进行规定,没有对学校的整体工作做出全面的指导,诸如此类情况,增加了学校在进行体育法制建设上的难度。
(二)法制意识
法制意识与法律教育息息相关,它从心理上展示了学生、教师对体育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以及遵从程度,为了更好地了解体育法律在学生、教师以及学校的普及程度,本文对学生、学校领导、体育教师分别作了认知情况调查,见表1。
表1 不同主体对体育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调查表
调查主体 非常清楚体育法律、法规 知道部分法律、法规,了解内容 知道部分法律、法规,不了解内容 完全不了解,没有体育法规的意识
学校领导 70% 18% 12% 0
体育教师 65% 17% 16% 2%
学生 3% 8% 11% 78%
由表1所示,学校领导、体育教师是体育法律、法规的具体贯彻者,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意识,在对体育教师的调查中,很多教师对与其相关的学习、生活等情况相关的保障规定掌握情况良好,这说明教师的法律保障意识在增强,同时,从学生的反馈信息来看,情况非常糟糕,多数学生没有体育权利等意识,获取法律、法规信息的渠道也很少,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教育迫在眉睫。
(三)法制监督
建立和完善法制监督、救济体制[2],是保障学校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从体育法制的基本构成来说,除了体育立法、执法等方面,法制监督和救济保障也是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通过法制监督,可以了解制定的体育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合乎宪法,从监督层面上为体育立法反馈重要信息、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依法审查各个机关执法以及履责情况,从这些过程中总结经验,提取有利信息,增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因此,法律监督在加强学校体育法制建设、保障学校体育权利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通过实际调研,学校在体育立法、执法等方面出现一系列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制监督的脱节有关,如学校官僚主义现象严重、办事拖拉、随意更换体育课时的安排等等,这些薄弱环节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保障学校体育权利的法律路径研究
(一)更新体育治理方式:人治变为法治。在法制化社会背景下,法治已成为普适化的处事理念和方法,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我国传统的人治思想在学校体育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中起到了极大的阻碍作用,因此,要实现学校体育的法制化建设、保障学校享有的体育权利,首先要更新治理方式,由人治变为法治,学校体育要遵从以人为本的中心理念,加强学校的体育立法工作,创建与学校体育相配套、一致的学校体育法规,也要对不适应学校情况、与实际相悖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修订,依法推进体育法制化的建设进程。同时,也要注重体育教师的素质问题,有计划地对体育教师进行再培训,提高教师的体育素质水平,完善激励和保障机制,促进教师不断学习。
(二)拓宽法制意识,树立法制思维[3]。只有在学生、教师知法懂法的基础上,才能营造学法的良好校园氛围,从自觉性上加强学生、教师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更好实现依法治体的基本目标,多渠道地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传输,不仅让体育教师在课堂上给学生进行体育法律、法规的知识讲授,还要在学校推广普法工作,启迪学生的维权意识,从思想上唤起学生对体育法制化建设的积极性,让他们成为普法推广的主体。
(三)完善体育监督、救济体制。法制监督是学校体育法制化建设的薄弱环节,首先必须健全学校的法律评估和监督制度,其次,行政机关和学校领导要经常对体育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也应发动学生进行监督,开通学校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舆论的监督。
参考文献:
[1] 張振龙,于善旭,郭锐.体育权利的基本问题[J].体育学刊.2008(02):57-58.
[2] 曹世昌,潭江竹.残疾学生体育权利保护立法的比较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2(05):13-15.
[3] 王智慧.体育强国战略背景下体育文化实力的维度解析与提升路径研究[J].体育与科学.2011(04):8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