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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在《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载文《试论民营化对中国行政法制之挑战》认为,民营化的范围包括由民间主体参与履行行政任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所有方式在内,其实质是国家与私人之间在“执行责任“上的分担,而国家对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给付所负有的“保障责任”则保持不变。民营化有三个方面的界限:一是法定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