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慈善法》于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这意味着我国慈善事业“野蛮生长”时代的结束,法治慈善的新时代已经悄然到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如通过慈善方式进行,则必须守法依规,吃透、用好慈善法,既可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障碍,也可用足用够法律赋予的促进措施与支持政策,实现行善效用最大化。
慈善捐赠:捐谁?怎么捐?捐什么?
以捐款、捐物等方式支持慈善事业,是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重要方式,也是慈善事业运行的主要基础。那么企业应该选择向哪类、哪些慈善组织捐赠?
从《慈善法》及配套法规政策出发,慈善捐赠应将以下因素考虑在内。
第一,受捐助的慈善组织是否具有税前扣除资格及自身的免税资格。慈善组织如不具有税前扣除资格,则企业向其捐赠仍视同交易,捐赠后需承担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慈善组织如不具有自身的免税资格,则企业向其捐赠的款物,慈善组织收到后需承担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
因此,从企业切身利益考虑而言,慈善组织是否具有税前扣除资格及自身的免税资格,应当是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二,慈善捐赠行为是否与企业品牌定位合拍。企业向何种慈善组织捐赠?或者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这也是《慈善法》第40条所明确允许而又有所规范的),应如何选择?
有的企业选择跟风,什么热门就追什么。冰桶挑战时就冰桶,地震灾害时就捐给灾后重建。 这些看似红红火火却是每个企业都会做的活动,既无创意,也无特色。这些常规性慈善动作,如大灾大难后的慈善捐赠,如未实施可能被网友质疑甚至“逼捐”。事实上,其他慈善活动有更大自主空间。
企业有必要将自身定位纳入到慈善动作的考虑范围之内,通过慈善活动,为企业培育潜在消费群体和人才队伍。
比如,软件公司向一些高校学生捐赠其软件及周边产品,将有利于树立消费理念(比如使用软件应当付费)并培育用户忠诚感,在走向就业岗位之后继续使用该公司产品。
第三,考虑多种形态的财产捐赠。《慈善法》中,为鼓励社会捐赠的重要制度设置是,允许并鼓励有形、无形,动产、不动产,货币、实物等多种形态的财产捐赠。仅第36条罗列的财产类型就有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本企业产品等。
对此,企业不能仅凭财大气粗就选择货币形式捐赠,或产品滞销等原因就选择本企业产品捐赠,而应综合各项因素考虑捐赠形式,促成捐赠社会效应的最大化。
用好“慈善冠名” 实现双赢
做好事不留名的“雷锋模式”固然可嘉,“人过留名雁过留声”的做法也同样与传统文化深度契合,一些地方允许个人冠名的慈善基金受到许多市民、企业家的热烈欢迎,济宁市更是曾出现一天之内11位企业家以个人名义设立微基金的盛况。
在各地实践探索基础上,《慈善法》第90条明确规定,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这为企业通过慈善活动而长期、持续服务于品牌建设和文化营造,提供良好契机。但选择向何种机构捐赠命名,也需慎重斟酌,以形成雙赢局面。
在此也有不够成功的先例,值得后来者深思。比如,李嘉诚个人及李嘉诚基金会向香港大学承诺捐款十亿港元,港大将医学院命名为李嘉诚医学院,即曾引起医学院校友的关注和反对。再如,一些烟草企业捐赠之下的“**烟草希望小学”、“娇子青年领袖”等称谓冠名,不仅受到质疑,而且与《慈善法》关于“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的禁止性规定抵触,应当予以清理。清华大学接受真维斯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捐赠用于教学楼的维修和设备更新,将某教学楼命名为“真维斯楼”,更一度引起轩然大波。
如何选好对象,用好慈善冠名,显然是企业、慈善组织、受益方应反复思量的。
借到慈善信托的东风
慈善信托是世界各国企业家、富豪家族参与慈善方式的重要而基本的渠道,具有持续性、长久性。
在英国,慈善信托始终是其慈善事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律制度,早在1601年其《慈善用益法》(Statute of Charitable Uses1601)就确定了慈善信托的法律地位,2011年英国《慈善法》仍以相当篇幅规定了慈善信托。在美国,利用信托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是其慈善事业的重要特征。一方面有三成左右的慈善基金会采取慈善信托,另一方面许多慈善组织、基金会背后以慈善信托作为支撑。
在我国《慈善法》出台之前,由于慈善信托仅适用《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的规定,慈善信托长期受到制度抑制,大量民间慈善资源流失海外。《慈善法》上关于慈善信托的专章规定和散见其他章节的相关规定,给慈善信托大发展带来空前良机。
针对《信托法》上主管部门不够明确、设立采取许可制的门槛过高、受托人要求主管部门批准、监察人强行要求必须设置等弊病,《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主管部门为民政部门,设立并采取备案制,受托人的选择和是否确定信托监察人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并原则上规定了税收优惠,为慈善信托扫清了制度障碍。
企业家应利用好慈善信托的法律制度东风,既能实现更好地在财富管理和家业传承中回报社会,也能极大改进企业形象、提升企业家个人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可谓一箭双雕。
参与、促进法制完善
《慈善法》生效后,企业作为慈善事业的重要主体,不应仅仅消极遵守,而应积极参与到法律制度完善中去。
第一,在《慈善法》出台之前,一些地方出台了一些专门规范慈善的立法,如湖南、江苏、上海、广州、汕头经济特区等地都出台了慈善促进或慈善募捐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一定时期内这些地方立法对于促进当地慈善事业的发展发挥巨大作用,其中一些内容还被移植借鉴入《慈善法》,也是当地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慈善法》已经生效的背景下,考虑到这些地方立法中不少内容与《慈善法》存在不一致甚至直接抵触,其清理、修订应加速进行。
对此,企业作为慈善捐赠的重要主体,作为慈善服务的关键提供方,应当参与到地方法规、规章和文件的清理中来,以更好维护自身在慈善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慈善法》出台后,由于篇幅所限,它不可能解决慈善组织、慈善捐赠、慈善活动、慈善促进、慈善公开的所有问题,势必不少内容规定得较为原则、笼统,或直接授权其他国家立法进行后续立法。事实上,《慈善法》的真正、全面落实,需要进行一系列的体制、制度、机制的调整完善,需要制定配套法规规章,还需要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此,有意从善、志在行善的企业,有必要主动参与到后续配套制度的完善中去,积极献言献策,以使得配套规则更加科学、合理,避免从事慈善捐赠、慈善服务时遭遇制度障碍。
最后,还需提及,有必要将慈善活动与企业自身战略规划相结合。一方面,现代慈善活动需要企业的全程参与。企业参与慈善,不能仅停留在前端的慈善捐赠等,后端的慈善服务提供,企业仍然大有可为。
另一方面,现代慈善事业的本质是通过社会化方式为有需求者提供针对性的支持帮助。除现金、实物方式的款物支持方式外,由服务构成基本的方式,也是达成实现慈善目的不可或缺的。
在慈善服务领域,企业组织的参与,应考虑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特长。比如,依托私立医院的基金会可考虑提供医疗方面的慈善服务,而依托教育培训方面的慈善组织则在教育扶贫方面大展身手。由此形成市场与社会的强强联合,既彰显了自身能力,也提升了慈善效果。
总之,现代慈善离不开企业的深度参与,现代企业的品牌打造与可持续发展也需要通过慈善予以彰显和支撑。
编辑 罗曙辉 [email protected]
慈善捐赠:捐谁?怎么捐?捐什么?
以捐款、捐物等方式支持慈善事业,是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重要方式,也是慈善事业运行的主要基础。那么企业应该选择向哪类、哪些慈善组织捐赠?
从《慈善法》及配套法规政策出发,慈善捐赠应将以下因素考虑在内。
第一,受捐助的慈善组织是否具有税前扣除资格及自身的免税资格。慈善组织如不具有税前扣除资格,则企业向其捐赠仍视同交易,捐赠后需承担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慈善组织如不具有自身的免税资格,则企业向其捐赠的款物,慈善组织收到后需承担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
因此,从企业切身利益考虑而言,慈善组织是否具有税前扣除资格及自身的免税资格,应当是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二,慈善捐赠行为是否与企业品牌定位合拍。企业向何种慈善组织捐赠?或者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这也是《慈善法》第40条所明确允许而又有所规范的),应如何选择?
有的企业选择跟风,什么热门就追什么。冰桶挑战时就冰桶,地震灾害时就捐给灾后重建。 这些看似红红火火却是每个企业都会做的活动,既无创意,也无特色。这些常规性慈善动作,如大灾大难后的慈善捐赠,如未实施可能被网友质疑甚至“逼捐”。事实上,其他慈善活动有更大自主空间。
企业有必要将自身定位纳入到慈善动作的考虑范围之内,通过慈善活动,为企业培育潜在消费群体和人才队伍。
比如,软件公司向一些高校学生捐赠其软件及周边产品,将有利于树立消费理念(比如使用软件应当付费)并培育用户忠诚感,在走向就业岗位之后继续使用该公司产品。
第三,考虑多种形态的财产捐赠。《慈善法》中,为鼓励社会捐赠的重要制度设置是,允许并鼓励有形、无形,动产、不动产,货币、实物等多种形态的财产捐赠。仅第36条罗列的财产类型就有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本企业产品等。
对此,企业不能仅凭财大气粗就选择货币形式捐赠,或产品滞销等原因就选择本企业产品捐赠,而应综合各项因素考虑捐赠形式,促成捐赠社会效应的最大化。
用好“慈善冠名” 实现双赢
做好事不留名的“雷锋模式”固然可嘉,“人过留名雁过留声”的做法也同样与传统文化深度契合,一些地方允许个人冠名的慈善基金受到许多市民、企业家的热烈欢迎,济宁市更是曾出现一天之内11位企业家以个人名义设立微基金的盛况。
在各地实践探索基础上,《慈善法》第90条明确规定,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这为企业通过慈善活动而长期、持续服务于品牌建设和文化营造,提供良好契机。但选择向何种机构捐赠命名,也需慎重斟酌,以形成雙赢局面。
在此也有不够成功的先例,值得后来者深思。比如,李嘉诚个人及李嘉诚基金会向香港大学承诺捐款十亿港元,港大将医学院命名为李嘉诚医学院,即曾引起医学院校友的关注和反对。再如,一些烟草企业捐赠之下的“**烟草希望小学”、“娇子青年领袖”等称谓冠名,不仅受到质疑,而且与《慈善法》关于“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的禁止性规定抵触,应当予以清理。清华大学接受真维斯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捐赠用于教学楼的维修和设备更新,将某教学楼命名为“真维斯楼”,更一度引起轩然大波。
如何选好对象,用好慈善冠名,显然是企业、慈善组织、受益方应反复思量的。
借到慈善信托的东风
慈善信托是世界各国企业家、富豪家族参与慈善方式的重要而基本的渠道,具有持续性、长久性。
在英国,慈善信托始终是其慈善事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律制度,早在1601年其《慈善用益法》(Statute of Charitable Uses1601)就确定了慈善信托的法律地位,2011年英国《慈善法》仍以相当篇幅规定了慈善信托。在美国,利用信托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是其慈善事业的重要特征。一方面有三成左右的慈善基金会采取慈善信托,另一方面许多慈善组织、基金会背后以慈善信托作为支撑。
在我国《慈善法》出台之前,由于慈善信托仅适用《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的规定,慈善信托长期受到制度抑制,大量民间慈善资源流失海外。《慈善法》上关于慈善信托的专章规定和散见其他章节的相关规定,给慈善信托大发展带来空前良机。
针对《信托法》上主管部门不够明确、设立采取许可制的门槛过高、受托人要求主管部门批准、监察人强行要求必须设置等弊病,《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主管部门为民政部门,设立并采取备案制,受托人的选择和是否确定信托监察人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并原则上规定了税收优惠,为慈善信托扫清了制度障碍。
企业家应利用好慈善信托的法律制度东风,既能实现更好地在财富管理和家业传承中回报社会,也能极大改进企业形象、提升企业家个人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可谓一箭双雕。
参与、促进法制完善
《慈善法》生效后,企业作为慈善事业的重要主体,不应仅仅消极遵守,而应积极参与到法律制度完善中去。
第一,在《慈善法》出台之前,一些地方出台了一些专门规范慈善的立法,如湖南、江苏、上海、广州、汕头经济特区等地都出台了慈善促进或慈善募捐的专门性地方性法规,一定时期内这些地方立法对于促进当地慈善事业的发展发挥巨大作用,其中一些内容还被移植借鉴入《慈善法》,也是当地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慈善法》已经生效的背景下,考虑到这些地方立法中不少内容与《慈善法》存在不一致甚至直接抵触,其清理、修订应加速进行。
对此,企业作为慈善捐赠的重要主体,作为慈善服务的关键提供方,应当参与到地方法规、规章和文件的清理中来,以更好维护自身在慈善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二,《慈善法》出台后,由于篇幅所限,它不可能解决慈善组织、慈善捐赠、慈善活动、慈善促进、慈善公开的所有问题,势必不少内容规定得较为原则、笼统,或直接授权其他国家立法进行后续立法。事实上,《慈善法》的真正、全面落实,需要进行一系列的体制、制度、机制的调整完善,需要制定配套法规规章,还需要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此,有意从善、志在行善的企业,有必要主动参与到后续配套制度的完善中去,积极献言献策,以使得配套规则更加科学、合理,避免从事慈善捐赠、慈善服务时遭遇制度障碍。
最后,还需提及,有必要将慈善活动与企业自身战略规划相结合。一方面,现代慈善活动需要企业的全程参与。企业参与慈善,不能仅停留在前端的慈善捐赠等,后端的慈善服务提供,企业仍然大有可为。
另一方面,现代慈善事业的本质是通过社会化方式为有需求者提供针对性的支持帮助。除现金、实物方式的款物支持方式外,由服务构成基本的方式,也是达成实现慈善目的不可或缺的。
在慈善服务领域,企业组织的参与,应考虑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特长。比如,依托私立医院的基金会可考虑提供医疗方面的慈善服务,而依托教育培训方面的慈善组织则在教育扶贫方面大展身手。由此形成市场与社会的强强联合,既彰显了自身能力,也提升了慈善效果。
总之,现代慈善离不开企业的深度参与,现代企业的品牌打造与可持续发展也需要通过慈善予以彰显和支撑。
编辑 罗曙辉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