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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虚化和缺失的情况下,新《公司法》强化了监事会的职权,明确了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尽管我国采取的是“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但基于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在行使监督权方面各自的特点,两种制度有着很好的契舍和很强的互补性。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对我国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现实困境进行思考和研究,协调和处理二者间的关系,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