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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藏政发〔2014〕120号(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的批复》(国函〔2014〕143号)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日喀则、昌都撤地设市工作方案》精神,昌都市第一届人民政府已于2014年12月16日选举产生。为便于昌都市人民政府开展各项工作,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