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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星期一。上午8时许,清晨一场大雨过后,海口市闷热潮湿。包括原总经理吕嘉在内的12名原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证券)中高层管理人员,被带上海口中级法院一号法庭的被告席。他们分别被海口检方指控涉嫌金融凭证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私分国有资产及合同诈骗等数项罪名。
这是自2003年4月5日大连证券被中国证监会责令关闭后,其管理层人员首次接受法庭审判。
成立于1988年的大连证券是大连地区首家专业性证券经营机构。在停业整顿前,大连证券在全国共有22家营业部,在深沪两市券商综合排名曾分别列居第33位和第39位。2002年9月,大连证券因“严重违规经营”被中国证监会勒令停业整顿。七个月后的2003年4月,证监会以“大连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责令大连证券关闭。
但自大连证券停业整顿乃至关闭至今,外界对大连证券的具体违规操作行为一直知之不详,相关传闻多有偏差。期间,原大连证券董事长、总经理石雪于2002年9月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被海南公安逮捕。因石雪一直在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银)身居要职(后为临时负责人),而华银亦因严重违法违规,早于2001年11月即被彻底停业整顿,因此,市场上对华银与大连证券之间的种种瓜葛,同样多有揣测而難窥全貌。
而此次海口市检察院对原大连证券职员进行公诉,正是与该院对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华银)及相关金融机构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指控同步,由海口市中院一并审理。在控辩双方浩繁的举证质证过程中,大连证券和华银间的复杂资金操作逐步清晰,而这一南一北两大金融机构发生如此复杂关联的关键连接点,正是石雪其人。检方的种种举证显示,在石雪身兼大连证券与华银负责人之一的五年多时间里,大连证券其实已沦为华银和石雪本人的“资金抽水机”。
据悉,海口检方已于上月24日对石雪提起公诉,现被关押在北京秦城监狱的石雪可能于本月底在海口中院受审。也许只有到那时,大连证券与华银间的所有不解之谜才能真正大白于天下。
“国分券”案发
市场人士普遍认为,若非大连证券参与的“华银联合六家金融机构涉嫌金融凭证诈骗案”案发,也许大连证券不会那么快关闭。
2002年3月,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人总行)向国务院作专题请示称:1995年7月起,华银委托大连证券、无锡市商业银行天湖支行、长春证券、锦州证券、秦皇岛市商业银行、河北证券秦皇岛证券营业部等六家金融机构,向社会发售没有对应实物券的“国分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据此,人总行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国务院接到请示后,批示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02年3月30日,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组成“3•30”专案领导小组,并从全国抽调公安、检察、武警300余人,成立北京、大连、海口三个专案组,全国近20家公安机关共同参与,在公安部直接领导下开展专案侦查工作。
一位专案组成员向《财经》透露,侦查开始不久他们就发现,华银与六家金融机构真正的犯罪嫌疑,并非人总行举报的“以‘国分券’名义空卖国债,共同骗取购买人的资金”,而是企图诈骗人民银行14.1亿元的兑付资金。
据此次海口检方指控,自1991年以来,华银向上述六家金融机构拆借逾10亿元资金无法归还。2000年初,时任华银负责人、大连证券董事长的石雪获悉人民银行在对信托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时,将优先清偿个人债务,便策划将华银所欠六家金融机构的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企图骗取人民银行巨额兑付资金。
据《财经》了解,当初人民银行主持金融机构清算时,确定了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予以区别对待的兑付政策,其顺序依次是自然债权人、境外债权人和国内机构债权人。而且,自然债权人可获全额兑付,国内机构债权人则只能打折兑付。
此次庭审中,无锡市商业银行天湖支行等金融机构的大部分高管的供词证实,他们当时都很清楚人总行的上述清算兑付政策。但为了追回华银的巨额欠款,明知造假也只好与石雪合作。
据检方指控,2000年至2001年间,石雪先后与河北证券公司秦皇岛营业部等五家金融单位的负责人商定:华银与其之间的欠款按原借款本息和时间,分别签订《国分<债>券委托代售协议》,并制作《确认书》、《授权书》等相关文件,以此制造华银委托五家单位分销国债,并预收五家单位售债资金,国债到期后华银无力兑付的假象,从而将华银与五家单位间的机构债务,转化为华银与购买国债的公众之间的个人债务,并将这种虚假的分销国债方式私自定为销售“国分券”。
与此同时,在大连证券,石雪利用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之便,直接指使大连证券总经理吕嘉、财务经理徐长国伪造假协议,将大连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部分债务3亿多元,转化为华银委托大连证券发售“国分券”形成的个人债务。
据检方指控,在石雪主使下,华银与六家金融机构共同伪造未兑付的“国分券”43684笔,共计14.1亿元。其中,大连证券与华银伪造“国分券”16500笔,共计4.43亿元。2002年1月,海南华银与上述六家金融机构将伪造的“国分券”材料上报人总行。
据当时担任人总行非银司司长的夏斌透露,当时他们隐约觉得这笔国债有问题,但主要是对华银所报的“国分券”感到蹊跷——“我们这些金融专家从没听说过这个词”,后来才明白是国债分销。
“国分券”材料上报人总行后,2002年二三月间,人行沈阳大区行及人行大连市分行曾到大连证券,现场核查其代理华银发售“国分券”的情况,但据称未能查出造假问题。此时,大连证券多次向人民银行上报“关于恳请解决代海南华银发行国债到期兑付的紧急报告”等文件。
之后,人总行很快发现其中破绽,遂于2002年3月向国务院请示,并同时向公安部举报。石雪精心策划的“国分券”骗局就此夭折,而由央行出面为亏损金融机构买单而引发的道德风险,从此案之中可见一斑。
虚假国债
此次庭审中,大连证券原管理人员除被指控参与上述金融凭证诈骗外,另一项主要的被控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手段则是发行虚假国债。
检方指控,1996年9月石雪担任大连证券董事长、总经理后,在其组织策划下,大连证券利用自制的虚假凭证,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向社会销售虚假国债,大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据公安部门调查,大连证券先后非法印制了19万份“有价证券代保管凭证”及“国债收款凭证”,用于向社会销售虚假国债。每期虚假国债的销售额度、利率及承兑期限由石雪决定,有时也根据国债利率的变化予以调整。而售券款的管理则由石雪与大连证券副总经理马振宇负责。
大连证券某被告亲属提供给《财经》的一份材料显示,大连证券自1993年开始销售国库券,当时公司实际持有2亿多元国库券。石雪于1996年上任后,开始一券两卖,即一笔真实的国库券在向公众销售的同时,大连证券还以这笔国库券为据,销售同等额度的国债代保管凭证。
此案被告之一的原大连证券财务经理徐长国供称,他于1999年上任财务经理后查账时发现,在1997年10月前大连证券发行的国债代保管凭证,还是有对应的真实国债记录的,但到1997年10月以后,就再无此项记录。
大连证券的多名被告人在庭上称,大连证券出售虚假国债的收入,被石雪以各种名目转出,并几乎没有一笔归还。这直接导致大连证券无法如期兑付空卖的国债,只能采用卖新还旧的方式继续发行虚假国债,有时还挪用客户保证金应急,致使窟窿越来越大。而如此恶性循环之下,大连证券还累积了巨额的利息。据徐长国供述,大连证券历年累计发售的虚假国债券所产生的利息,一度高达每年8000多万元以上。
而据检方指控,自1997年10月至2002年4月,在不到五年的时间里,大连证券共发行虚假国债24.35亿元,至今尚有7.77亿元无法兑付。
合同诈骗和私分国有资产
发行巨额虚假国债之外,大连证券的数名被告还被指控参与合同诈骗。
检方指控,2001年4月,石雪与中国晓峰技术设备公司(以下简称晓峰公司)签订《国债认购与托管协议》,约定由后者出资2.5亿元存入大连证券大连市中山路营业部用于购买国债,期限一年。
当月23日,晓峰公司2.5亿元资金到位后,石雪即将其中500万元汇至甘肃中诚理财顾问有限公司,这笔款项用途至今不详。而据公安部门侦查,石雪将晓峰公司资金所余2.45亿元全部汇至大连证券北京联络处,分批用于购买房地产和注册公司,此外,石雪本人还将这笔巨款中的一部分提现、兑换美元,转入香港炒股。
2001年5月,晓峰公司派人查问国债购买情况,石雪为隐瞒事实,授意大连证券中山路营业部经理田明珠向该公司提供了虚假的购买国债交易单。晓峰公司发现上当后,遂向公安部门举报。
法庭上,原大连证券总经理吕嘉等人还被指控私分国有资产。据了解,这项指控并未出现在最初的起诉书中,而是在法庭上由检方临时追加。
检方指控,虽然大连证券实际上已经资不抵债,但在2000年7月,石雪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决定以补发工资名义,集体私分给大连证券高级管理人员共264.04万元。其中,石雪分得24万元。吕嘉分得18万元。
“資金抽水机”
随着庭审的展开,大连证券与华银间的复杂资金往来逐步暴露出来,而其中的关键主使者,正是一人身兼华银负责人和大连证券董事长两职的石雪。
诸多证据表明,在1997年至2002年被勒令停业整顿之前,大连证券通过售卖假国债,诈骗客户购买国债资金等方式筹集的20余亿元资金,有相当部分被石雪转作他用。某种程度上说,正是因为石雪对大连证券资金的不断“抽水”,才令后者的财务黑洞日益加大,并被迫以饮鸩止渴的方式继续发行虚假国债。
石雪将大连证券巨额资金抽到何处?用于何途?在海口检察院对大连证券12名被告的指控中并未详细涉及。但该院于5月24日正式提交的对石雪的起诉书中,却勾勒出石雪抽逃大连证券数亿元资金用于私途的全貌。
《财经》获悉,海口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石雪六项罪名,分别为贪污、挪用公款、金融凭证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和私分国有资产。后四项指控,与该院对大连证券12名被告的指控相同;而前两项指控,则清晰展示出石雪抽逃大连证券资金的去向。
检方在起诉书中指控,石雪贪污公款2.6亿余元,挪用公款1.19亿余元。其中,除贪污的2.6亿余元公款中有部分是来自华银的2794万余元,其余款项皆出自大连证券。
起诉书显示,石雪首次对大连证券资金“抽水”,是用于个人炒股,这笔资金共计6307万元。
据检方指控,1997年8月,石雪授意大连证券分两次将公款3000万元和1000万元转到河北廊坊佰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亿公司),再经多个渠道汇到香港炒股,后因股价下跌,石雪又先后从大连证券调集1040万元进行补仓,但回天乏术,造成巨额亏损。
2000年11月,石雪为掩盖其调用大连证券资金炒股造成亏损的事实,伙同佰亿公司负责人伪造大连证券与该公司的《借款合同》,将上述炒股亏空5040万元记为佰亿公司对大连证券的欠款。
同月,石雪授意大连证券两家营业部共转款5040万元到佰亿公司,后者又将该款转回大连证券,作为佰亿公司本金欠款归还大连证券。当月,石雪又授意大连证券下属多个部门共转款1267.2万元至佰亿公司,后者再将该款后转回大连证券,作佰亿之前欠款5040万元的利息。
检方据此认定,石雪累计侵占大连证券公款6307.2万元用于个人炒股。
起诉书显示,石雪“抽水”大连证券资金的另一大手笔,发生于2000年5月至2001年11月之间,共侵占大连证券公款1.7093亿元,全部用于其本人在北京天海大厦项目中的炒作。
1995年初,天海公司为其北京天海大厦项目的建设,向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借贷2.5亿元。1999年底,石雪认为天海大厦项目有利可图,便与该行协商决定,由华银承担天海公司2亿元债务。随后,石雪便着手策划将“天海大厦”项目据为己有。而其巨额资金来源,无一不是来自大连证券。
2000年5月,石雪指使梁勇注册成立利洋公司,由梁勇任法人代表、董事长,以接收天海大厦项目。随后,石雪利用其担任华银负责人、大连证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安排华银与天海公司签订2亿元委托贷款合同,将天海公司向工行北京某支行的2亿元贷款,转成华银委托天海公司向该行的贷款。随后,石雪又亲自出马,代表华银、大连证券两家,与天海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合同书,将天海公司欠华银的1.6亿元债务,改由大连证券偿还。
2000年9月,石雪勾结梁勇,伪造华银、天海公司与大连证券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确认天海大厦项目价值为1.6亿元,华银将其拥有的天海公司1.6亿元债权转给大连证券,以冲抵华银所欠大连证券的等额债务。石雪将该协议书交大连证券财务入账,后者记账为天海公司欠大连证券1.6亿元债务。
通过上述复杂手法,天海公司对工行北京某支行的贷款中,已有高达1.6亿元的债务经由华银被转至大连证券名下。接下来,石雪开始了另一种复杂操作,将这一巨额债务冲抵——
2000年11月,石雪授意大连证券四个营业部转款853万元到天海公司。当月,梁勇根据石雪要求将该款转入大连证券,作为天海公司欠大连证券1.6亿元的利息。
当月底,石雪授意将某客户委托大连证券购买国债的1.2亿元转至天海公司,同天又授意大连证券清算中心转款4000万元到利洋公司。同日,梁勇按照石雪要求,将上述两笔款项共计1.6亿元转入大连证券,作为天海公司欠大连证券1.6亿元的本金还给大连证券。
至此,天海公司已“还清”大连证券1.6亿元的借款本息,而其“还款”的巨额资金,正是来自大连证券自身。
此前,为还清天海公司欠款,石雪曾授意大连证券转款4000万元至利洋公司。为平账,石雪又于一年后的2001年11月,授意大连证券深圳资产部转款4240万元至利洋公司,后者当即将该款转入大连证券清算中心,作为一年前利洋公司向大连证券清算中心借款40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至此,石雪所实际控制的利洋公司与大连证券之间,也就不存在债务。
在这一系列复杂的资金运作中,石雪实际侵占大连证券公款1.7093亿元,其中包括大连证券客户委托购买国债资金1.2亿元,大连证券四家营业部转入天海公司的853万元,大连证券深圳资产部转入利洋公司的4020万元。
检方指控,上述侵占大连证券的1.7093亿元公款,是为石雪、梁勇等人占有天海大厦项目提供资金。事后,石雪指使梁勇对天海公司股东进行变更,由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持有天海公司全部股权,天海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也变更为梁勇。
除了巨额贪污,还有巨额挪用。石雪被控挪用大连证券资金共计1.19亿余元,这些挪用款项有的用于石雪本人在香港炒股,有的则用于天海大厦项目,其中6322.7774万元至今未能归还。
没有结束
6月14日,耗时整整7天的大连证券及华银等多家机构金融窝案,终于在海口中院审理完毕。法庭未当庭宣判。
该案被告包括25名被告人和4个被告单位,检方出动6名公诉人,而被告方辩护人更是多达41人,阵容之大,堪称海南审判史之最。
在该案25名被告人中,来自原大连证券的被告人多达12人,几近一半。法庭上,数名大连证券的被告人几乎异口同声地辩称,当年大连证券发行虚假国债,是当时东北地区券商的普遍做法,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得已做法,并得到了当地监管部门的默许。
被告徐长国回忆说,1999年,大连市监管部门某负责人曾到大连证券检查,批评大连证券销售虚假高息债券变本加厉,须尽快停止。当时这位负责人说:“告诉你们别卖了,你们还让人排队买,赶快别卖了!”
但事实是,直到2002年公安部“3•30”专案组抵达大连证券侦查取证时,大连证券还在营业部柜台销售虚假的“国债收款凭证”。
此外,几乎所有的大连证券被告人都在法庭上辩称,在发售虚假国债,以及之后伪造“国分券”以骗取人民银行兑付资金等一系列操作中,他们只是执行者,真正主使则是石雪。
而石雪自2002年夏被捕之后,即从公众面前销声匿迹。有知情人透露,目前关押在秦城监狱的石雪,“精神状态显得很好”。对于自己的问题,石雪的态度一直较为强硬,自认“都是能说得清楚的”,自己是无罪的。其理由,是他认为很多问题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不能完全归结为个人所为。
本刊记者康伟平、卢彦铮对此文亦有贡献
这是自2003年4月5日大连证券被中国证监会责令关闭后,其管理层人员首次接受法庭审判。
成立于1988年的大连证券是大连地区首家专业性证券经营机构。在停业整顿前,大连证券在全国共有22家营业部,在深沪两市券商综合排名曾分别列居第33位和第39位。2002年9月,大连证券因“严重违规经营”被中国证监会勒令停业整顿。七个月后的2003年4月,证监会以“大连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责令大连证券关闭。
但自大连证券停业整顿乃至关闭至今,外界对大连证券的具体违规操作行为一直知之不详,相关传闻多有偏差。期间,原大连证券董事长、总经理石雪于2002年9月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被海南公安逮捕。因石雪一直在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银)身居要职(后为临时负责人),而华银亦因严重违法违规,早于2001年11月即被彻底停业整顿,因此,市场上对华银与大连证券之间的种种瓜葛,同样多有揣测而難窥全貌。
而此次海口市检察院对原大连证券职员进行公诉,正是与该院对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华银)及相关金融机构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指控同步,由海口市中院一并审理。在控辩双方浩繁的举证质证过程中,大连证券和华银间的复杂资金操作逐步清晰,而这一南一北两大金融机构发生如此复杂关联的关键连接点,正是石雪其人。检方的种种举证显示,在石雪身兼大连证券与华银负责人之一的五年多时间里,大连证券其实已沦为华银和石雪本人的“资金抽水机”。
据悉,海口检方已于上月24日对石雪提起公诉,现被关押在北京秦城监狱的石雪可能于本月底在海口中院受审。也许只有到那时,大连证券与华银间的所有不解之谜才能真正大白于天下。
“国分券”案发
市场人士普遍认为,若非大连证券参与的“华银联合六家金融机构涉嫌金融凭证诈骗案”案发,也许大连证券不会那么快关闭。
2002年3月,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人总行)向国务院作专题请示称:1995年7月起,华银委托大连证券、无锡市商业银行天湖支行、长春证券、锦州证券、秦皇岛市商业银行、河北证券秦皇岛证券营业部等六家金融机构,向社会发售没有对应实物券的“国分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据此,人总行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国务院接到请示后,批示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02年3月30日,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组成“3•30”专案领导小组,并从全国抽调公安、检察、武警300余人,成立北京、大连、海口三个专案组,全国近20家公安机关共同参与,在公安部直接领导下开展专案侦查工作。
一位专案组成员向《财经》透露,侦查开始不久他们就发现,华银与六家金融机构真正的犯罪嫌疑,并非人总行举报的“以‘国分券’名义空卖国债,共同骗取购买人的资金”,而是企图诈骗人民银行14.1亿元的兑付资金。
据此次海口检方指控,自1991年以来,华银向上述六家金融机构拆借逾10亿元资金无法归还。2000年初,时任华银负责人、大连证券董事长的石雪获悉人民银行在对信托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时,将优先清偿个人债务,便策划将华银所欠六家金融机构的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企图骗取人民银行巨额兑付资金。
据《财经》了解,当初人民银行主持金融机构清算时,确定了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予以区别对待的兑付政策,其顺序依次是自然债权人、境外债权人和国内机构债权人。而且,自然债权人可获全额兑付,国内机构债权人则只能打折兑付。
此次庭审中,无锡市商业银行天湖支行等金融机构的大部分高管的供词证实,他们当时都很清楚人总行的上述清算兑付政策。但为了追回华银的巨额欠款,明知造假也只好与石雪合作。
据检方指控,2000年至2001年间,石雪先后与河北证券公司秦皇岛营业部等五家金融单位的负责人商定:华银与其之间的欠款按原借款本息和时间,分别签订《国分<债>券委托代售协议》,并制作《确认书》、《授权书》等相关文件,以此制造华银委托五家单位分销国债,并预收五家单位售债资金,国债到期后华银无力兑付的假象,从而将华银与五家单位间的机构债务,转化为华银与购买国债的公众之间的个人债务,并将这种虚假的分销国债方式私自定为销售“国分券”。
与此同时,在大连证券,石雪利用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之便,直接指使大连证券总经理吕嘉、财务经理徐长国伪造假协议,将大连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部分债务3亿多元,转化为华银委托大连证券发售“国分券”形成的个人债务。
据检方指控,在石雪主使下,华银与六家金融机构共同伪造未兑付的“国分券”43684笔,共计14.1亿元。其中,大连证券与华银伪造“国分券”16500笔,共计4.43亿元。2002年1月,海南华银与上述六家金融机构将伪造的“国分券”材料上报人总行。
据当时担任人总行非银司司长的夏斌透露,当时他们隐约觉得这笔国债有问题,但主要是对华银所报的“国分券”感到蹊跷——“我们这些金融专家从没听说过这个词”,后来才明白是国债分销。
“国分券”材料上报人总行后,2002年二三月间,人行沈阳大区行及人行大连市分行曾到大连证券,现场核查其代理华银发售“国分券”的情况,但据称未能查出造假问题。此时,大连证券多次向人民银行上报“关于恳请解决代海南华银发行国债到期兑付的紧急报告”等文件。
之后,人总行很快发现其中破绽,遂于2002年3月向国务院请示,并同时向公安部举报。石雪精心策划的“国分券”骗局就此夭折,而由央行出面为亏损金融机构买单而引发的道德风险,从此案之中可见一斑。
虚假国债
此次庭审中,大连证券原管理人员除被指控参与上述金融凭证诈骗外,另一项主要的被控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手段则是发行虚假国债。
检方指控,1996年9月石雪担任大连证券董事长、总经理后,在其组织策划下,大连证券利用自制的虚假凭证,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向社会销售虚假国债,大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据公安部门调查,大连证券先后非法印制了19万份“有价证券代保管凭证”及“国债收款凭证”,用于向社会销售虚假国债。每期虚假国债的销售额度、利率及承兑期限由石雪决定,有时也根据国债利率的变化予以调整。而售券款的管理则由石雪与大连证券副总经理马振宇负责。
大连证券某被告亲属提供给《财经》的一份材料显示,大连证券自1993年开始销售国库券,当时公司实际持有2亿多元国库券。石雪于1996年上任后,开始一券两卖,即一笔真实的国库券在向公众销售的同时,大连证券还以这笔国库券为据,销售同等额度的国债代保管凭证。
此案被告之一的原大连证券财务经理徐长国供称,他于1999年上任财务经理后查账时发现,在1997年10月前大连证券发行的国债代保管凭证,还是有对应的真实国债记录的,但到1997年10月以后,就再无此项记录。
大连证券的多名被告人在庭上称,大连证券出售虚假国债的收入,被石雪以各种名目转出,并几乎没有一笔归还。这直接导致大连证券无法如期兑付空卖的国债,只能采用卖新还旧的方式继续发行虚假国债,有时还挪用客户保证金应急,致使窟窿越来越大。而如此恶性循环之下,大连证券还累积了巨额的利息。据徐长国供述,大连证券历年累计发售的虚假国债券所产生的利息,一度高达每年8000多万元以上。
而据检方指控,自1997年10月至2002年4月,在不到五年的时间里,大连证券共发行虚假国债24.35亿元,至今尚有7.77亿元无法兑付。
合同诈骗和私分国有资产
发行巨额虚假国债之外,大连证券的数名被告还被指控参与合同诈骗。
检方指控,2001年4月,石雪与中国晓峰技术设备公司(以下简称晓峰公司)签订《国债认购与托管协议》,约定由后者出资2.5亿元存入大连证券大连市中山路营业部用于购买国债,期限一年。
当月23日,晓峰公司2.5亿元资金到位后,石雪即将其中500万元汇至甘肃中诚理财顾问有限公司,这笔款项用途至今不详。而据公安部门侦查,石雪将晓峰公司资金所余2.45亿元全部汇至大连证券北京联络处,分批用于购买房地产和注册公司,此外,石雪本人还将这笔巨款中的一部分提现、兑换美元,转入香港炒股。
2001年5月,晓峰公司派人查问国债购买情况,石雪为隐瞒事实,授意大连证券中山路营业部经理田明珠向该公司提供了虚假的购买国债交易单。晓峰公司发现上当后,遂向公安部门举报。
法庭上,原大连证券总经理吕嘉等人还被指控私分国有资产。据了解,这项指控并未出现在最初的起诉书中,而是在法庭上由检方临时追加。
检方指控,虽然大连证券实际上已经资不抵债,但在2000年7月,石雪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决定以补发工资名义,集体私分给大连证券高级管理人员共264.04万元。其中,石雪分得24万元。吕嘉分得18万元。
“資金抽水机”
随着庭审的展开,大连证券与华银间的复杂资金往来逐步暴露出来,而其中的关键主使者,正是一人身兼华银负责人和大连证券董事长两职的石雪。
诸多证据表明,在1997年至2002年被勒令停业整顿之前,大连证券通过售卖假国债,诈骗客户购买国债资金等方式筹集的20余亿元资金,有相当部分被石雪转作他用。某种程度上说,正是因为石雪对大连证券资金的不断“抽水”,才令后者的财务黑洞日益加大,并被迫以饮鸩止渴的方式继续发行虚假国债。
石雪将大连证券巨额资金抽到何处?用于何途?在海口检察院对大连证券12名被告的指控中并未详细涉及。但该院于5月24日正式提交的对石雪的起诉书中,却勾勒出石雪抽逃大连证券数亿元资金用于私途的全貌。
《财经》获悉,海口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石雪六项罪名,分别为贪污、挪用公款、金融凭证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和私分国有资产。后四项指控,与该院对大连证券12名被告的指控相同;而前两项指控,则清晰展示出石雪抽逃大连证券资金的去向。
检方在起诉书中指控,石雪贪污公款2.6亿余元,挪用公款1.19亿余元。其中,除贪污的2.6亿余元公款中有部分是来自华银的2794万余元,其余款项皆出自大连证券。
起诉书显示,石雪首次对大连证券资金“抽水”,是用于个人炒股,这笔资金共计6307万元。
据检方指控,1997年8月,石雪授意大连证券分两次将公款3000万元和1000万元转到河北廊坊佰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亿公司),再经多个渠道汇到香港炒股,后因股价下跌,石雪又先后从大连证券调集1040万元进行补仓,但回天乏术,造成巨额亏损。
2000年11月,石雪为掩盖其调用大连证券资金炒股造成亏损的事实,伙同佰亿公司负责人伪造大连证券与该公司的《借款合同》,将上述炒股亏空5040万元记为佰亿公司对大连证券的欠款。
同月,石雪授意大连证券两家营业部共转款5040万元到佰亿公司,后者又将该款转回大连证券,作为佰亿公司本金欠款归还大连证券。当月,石雪又授意大连证券下属多个部门共转款1267.2万元至佰亿公司,后者再将该款后转回大连证券,作佰亿之前欠款5040万元的利息。
检方据此认定,石雪累计侵占大连证券公款6307.2万元用于个人炒股。
起诉书显示,石雪“抽水”大连证券资金的另一大手笔,发生于2000年5月至2001年11月之间,共侵占大连证券公款1.7093亿元,全部用于其本人在北京天海大厦项目中的炒作。
1995年初,天海公司为其北京天海大厦项目的建设,向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借贷2.5亿元。1999年底,石雪认为天海大厦项目有利可图,便与该行协商决定,由华银承担天海公司2亿元债务。随后,石雪便着手策划将“天海大厦”项目据为己有。而其巨额资金来源,无一不是来自大连证券。
2000年5月,石雪指使梁勇注册成立利洋公司,由梁勇任法人代表、董事长,以接收天海大厦项目。随后,石雪利用其担任华银负责人、大连证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安排华银与天海公司签订2亿元委托贷款合同,将天海公司向工行北京某支行的2亿元贷款,转成华银委托天海公司向该行的贷款。随后,石雪又亲自出马,代表华银、大连证券两家,与天海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合同书,将天海公司欠华银的1.6亿元债务,改由大连证券偿还。
2000年9月,石雪勾结梁勇,伪造华银、天海公司与大连证券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确认天海大厦项目价值为1.6亿元,华银将其拥有的天海公司1.6亿元债权转给大连证券,以冲抵华银所欠大连证券的等额债务。石雪将该协议书交大连证券财务入账,后者记账为天海公司欠大连证券1.6亿元债务。
通过上述复杂手法,天海公司对工行北京某支行的贷款中,已有高达1.6亿元的债务经由华银被转至大连证券名下。接下来,石雪开始了另一种复杂操作,将这一巨额债务冲抵——
2000年11月,石雪授意大连证券四个营业部转款853万元到天海公司。当月,梁勇根据石雪要求将该款转入大连证券,作为天海公司欠大连证券1.6亿元的利息。
当月底,石雪授意将某客户委托大连证券购买国债的1.2亿元转至天海公司,同天又授意大连证券清算中心转款4000万元到利洋公司。同日,梁勇按照石雪要求,将上述两笔款项共计1.6亿元转入大连证券,作为天海公司欠大连证券1.6亿元的本金还给大连证券。
至此,天海公司已“还清”大连证券1.6亿元的借款本息,而其“还款”的巨额资金,正是来自大连证券自身。
此前,为还清天海公司欠款,石雪曾授意大连证券转款4000万元至利洋公司。为平账,石雪又于一年后的2001年11月,授意大连证券深圳资产部转款4240万元至利洋公司,后者当即将该款转入大连证券清算中心,作为一年前利洋公司向大连证券清算中心借款40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至此,石雪所实际控制的利洋公司与大连证券之间,也就不存在债务。
在这一系列复杂的资金运作中,石雪实际侵占大连证券公款1.7093亿元,其中包括大连证券客户委托购买国债资金1.2亿元,大连证券四家营业部转入天海公司的853万元,大连证券深圳资产部转入利洋公司的4020万元。
检方指控,上述侵占大连证券的1.7093亿元公款,是为石雪、梁勇等人占有天海大厦项目提供资金。事后,石雪指使梁勇对天海公司股东进行变更,由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持有天海公司全部股权,天海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也变更为梁勇。
除了巨额贪污,还有巨额挪用。石雪被控挪用大连证券资金共计1.19亿余元,这些挪用款项有的用于石雪本人在香港炒股,有的则用于天海大厦项目,其中6322.7774万元至今未能归还。
没有结束
6月14日,耗时整整7天的大连证券及华银等多家机构金融窝案,终于在海口中院审理完毕。法庭未当庭宣判。
该案被告包括25名被告人和4个被告单位,检方出动6名公诉人,而被告方辩护人更是多达41人,阵容之大,堪称海南审判史之最。
在该案25名被告人中,来自原大连证券的被告人多达12人,几近一半。法庭上,数名大连证券的被告人几乎异口同声地辩称,当年大连证券发行虚假国债,是当时东北地区券商的普遍做法,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得已做法,并得到了当地监管部门的默许。
被告徐长国回忆说,1999年,大连市监管部门某负责人曾到大连证券检查,批评大连证券销售虚假高息债券变本加厉,须尽快停止。当时这位负责人说:“告诉你们别卖了,你们还让人排队买,赶快别卖了!”
但事实是,直到2002年公安部“3•30”专案组抵达大连证券侦查取证时,大连证券还在营业部柜台销售虚假的“国债收款凭证”。
此外,几乎所有的大连证券被告人都在法庭上辩称,在发售虚假国债,以及之后伪造“国分券”以骗取人民银行兑付资金等一系列操作中,他们只是执行者,真正主使则是石雪。
而石雪自2002年夏被捕之后,即从公众面前销声匿迹。有知情人透露,目前关押在秦城监狱的石雪,“精神状态显得很好”。对于自己的问题,石雪的态度一直较为强硬,自认“都是能说得清楚的”,自己是无罪的。其理由,是他认为很多问题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不能完全归结为个人所为。
本刊记者康伟平、卢彦铮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