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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於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9月30日公布施行:该司法解释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不断深入,国有股减持和流通以及非流通股转化为流通股等问题亟待解决前提下,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协议转让和强制拍卖活动逐渐升温,并暴露出许多问题的情况下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