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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北省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浙江省也发布征求意见稿,提出从今年5月1日起,浙江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一时,关于投标保证金该不该收、该由谁收、是否该“一刀切”的不予收取的探讨此起彼伏。本期,《中国招标》周刊特推出关于该话题的稿件两篇,以飨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