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人权“入宪”具有其独特的价值,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将人权写入宪法,是我国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历史等因素我国对人权研究的起步晚,起点低,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远远落后于国际人权,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更使宪法的人权原则面临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挑战。为了促进民主建设和保证社会发展,确保宪法人权原则在我国的贯彻落实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人权 入宪 入宪的意义 人权原则的贯彻落实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历史性事件使得“人权”在中国受到空前的关注和重视。我国由于历史等因素导致我国法学界对人权研究的起步晚,起点低,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远远落后于国际人权。而当今21世纪的中国,在依法治国战略下,WTO体制下研究和发展人权在我国人权史上具有重大意义。为了能够深刻认识和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本文将对人权“入宪”的历史背景、意义和贯彻落实作一些探讨。
一、人权的含义及历史发展
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人权”是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和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等人提出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等思想,《英国权利法案》(1689)、《美国独立宣言》(1776)和《法国人权宣言》(1789)是早期反映人权思想的代表作。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二、我国“人权”入宪的时代背景及其重大意义
1、我国人权“入宪”的时代背景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东欧发生剧变,国际敌对势力加紧利用“人权”发动反华攻势。1990年以来,以美国为首的霸权主义先后十一次策动国际反华势力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抛出反华提案,借人权问题干涉我国内政。特别是美国在国际上实行人权双重标准,因此,每一次的反华提案均遭到多数成员国的反对而以失败告终。
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白皮书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一是突破了“左”的传统观念和禁区,将人权称为“伟大的名词”,强调:实现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是“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崇高目标”,“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理直气壮地举起了人权旗帜。二是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相结合,以“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等基本观点为线索,鲜明地树立起中国的人权观,系统地阐述了中国人权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地驳斥了国际敌对势力的歪曲和攻击,回答了国外普遍关心的问题。此后,人权成为中国对外宣传的一个重要主题,每年国务院总理政府工作报告都在阐述对外政策时,阐明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2005年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这是自1991年以来,国务院新闻办第八次就中国的人权状况发表白皮书,白皮书列举了大量数据和事实,从7个方面回顾了中国人权事业的新进展,有力地回击了国际敌对势力的攻击,向世界展示了我国人权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绩。
面对国际敌对势力利用人权问题一次又一次的干涉我国内政,我国一贯采取坚决给与回击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将人权问题写入宪法,也是出于我国的现实需要。
2、“人权”入宪的重大现实意义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法律对人权的保护根本集中在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宪法及有关宪法性文件之中。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就明确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人权的发展必须由法治作保障,法治是人权的真谛。
“人权”入宪的重大意义在于:第一,确立了人权原则,完善了民主宪政。宪政通常包含三个原则:一是法治原则,宪政是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政治,其特点是以宪法和法律而不是个人为最高政治权威;二是民主原则,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其实质是用宪法确立民主制度,确保人民主权和国家权力运用的民主化;三是人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根本目的和最高原则,是宪法和宪政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基础和归宿,是衡量是否真正实行宪政的根本标准。此次修宪引入“人权”概念,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来概括、提升和统摄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突出了人权原则,并使人权、民主、法治三项原则在我国名副其实地结合起来,从而完善了人民民主宪政的内涵。
第二,突出了人权价值和理念,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注入了新的意义。此次修宪在写入“人权”概念的同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原则性规定的条款之一,既赋予人权概念以确定的内涵,又从原则上提升了公民权利概念的实质含义和价值,实现了两者的统一。
第三,完善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强化了宪法的人权精神。《宪法》第33条是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一条,是贯穿第二章各条款的原则性规定。此次修宪将人权作为一项原则增加在该条作为第三款,使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总体规定更加完整。经修改后的第33条共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公民权利的主体,即“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第二款规定了公民权利的平等原则,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款规定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强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此次修宪增加的第三款则是关于宪法第二章各条款性质和宗旨的规定,申明该章关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的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宗旨与原则,强调保障公民权利的实质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目标,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世界上“和平崛起”的重要目标。此次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这对于进一步改善我国的人权现状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这对于某些借口人权问题,妄图干涉我国内政的敌对势力是一计有利的回击。
三、认真贯彻和落实宪法的人权原则
人权入宪开创了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新时代,为打造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形象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从宪法上宣告和确认人权,仅仅是尊重保障人权的第一步。长期以来,由于宪法中长期缺乏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明确规定,整个社会特别是党政官员人权意识淡薄,对人权重视不够,对人权内容和标准认识不足。因此,更为重要的是,要变宪法原则为实际行动,在现实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要做到认真贯彻和落实宪法的人权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宪法人权保障的意识
提高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自觉性。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有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以此次修宪为契机,以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规定以及联合国《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为基本内容,结合当代中国的实践,通过大众传媒和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社会主义人权观和人权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价值渗透到每个人的内心深处,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意识和行动。只有每个公民都充分认识人权的重要性和内涵,都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在现实生活中能够依法尊重他人的人权,维护自身的人权,才能抵制国家权力的非法扩张与恣意滥用,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全社会得到遵行。
2、在立法方面,做到加强人权保障的配套立法
在立法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应该进一步突出人权主题,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将宪法规定的人权原则和各项公民权利具体化到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去,制定专门的人权法律,建立健全以宪法为基础的行之有效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使公民各项人权的保障做到了有法可依。
3、在执法方面,严格防止行政权利侵犯人权
长期以来,由于宪法中长期缺乏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明确规定,整个社会特别是党政官员人权意识淡薄,对人权重视不够,对人权内容和标准认识不足。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公共权力可以有力促进和保障人权,而滥用公共权力则会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因此,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执政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传教育,对于实行宪法的人权原则至关重要。只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人权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确保人民的人权不受侵犯,不断提高全体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
4、在司法方面,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保障
在司法发面,各级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模范遵守、坚决贯彻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做到公正执法,正确履行人民赋予的职权。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自由和权益不受侵犯,确保侵犯人权的违宪违法行为依法得到追究。
5、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落实宪法的人权原则,还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体现在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中。经济建设要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高度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尊重人在发展中的主动地位,确保人对发展的全面参与、对发展成果的平等分享;政治建设要更加突出权利主题,健全民主制度,拓宽参政渠道,从制度上确保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切实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精神文明建设要更加强调对人的尊重,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只有每个公民都充分认识人权的重要性和内涵,都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才能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全社会得到遵行。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沈宝祥:突破人权禁区[N],学习时报.
[3]邓小平文选[M],人民出版社,1993.
[4]董云虎: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OL],新华网,2004-3-14.
[5]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OL],新华网,2004-3-30.
[6]刘小林、盖伊·希斯考特:试论中欧人权观念的差异与认同要素[J],欧洲,2000(5).
【关键词】人权 入宪 入宪的意义 人权原则的贯彻落实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历史性事件使得“人权”在中国受到空前的关注和重视。我国由于历史等因素导致我国法学界对人权研究的起步晚,起点低,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远远落后于国际人权。而当今21世纪的中国,在依法治国战略下,WTO体制下研究和发展人权在我国人权史上具有重大意义。为了能够深刻认识和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本文将对人权“入宪”的历史背景、意义和贯彻落实作一些探讨。
一、人权的含义及历史发展
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人权”是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和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等人提出的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等思想,《英国权利法案》(1689)、《美国独立宣言》(1776)和《法国人权宣言》(1789)是早期反映人权思想的代表作。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
二、我国“人权”入宪的时代背景及其重大意义
1、我国人权“入宪”的时代背景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东欧发生剧变,国际敌对势力加紧利用“人权”发动反华攻势。1990年以来,以美国为首的霸权主义先后十一次策动国际反华势力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抛出反华提案,借人权问题干涉我国内政。特别是美国在国际上实行人权双重标准,因此,每一次的反华提案均遭到多数成员国的反对而以失败告终。
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白皮书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一是突破了“左”的传统观念和禁区,将人权称为“伟大的名词”,强调:实现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是“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崇高目标”,“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理直气壮地举起了人权旗帜。二是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相结合,以“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等基本观点为线索,鲜明地树立起中国的人权观,系统地阐述了中国人权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地驳斥了国际敌对势力的歪曲和攻击,回答了国外普遍关心的问题。此后,人权成为中国对外宣传的一个重要主题,每年国务院总理政府工作报告都在阐述对外政策时,阐明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2005年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这是自1991年以来,国务院新闻办第八次就中国的人权状况发表白皮书,白皮书列举了大量数据和事实,从7个方面回顾了中国人权事业的新进展,有力地回击了国际敌对势力的攻击,向世界展示了我国人权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绩。
面对国际敌对势力利用人权问题一次又一次的干涉我国内政,我国一贯采取坚决给与回击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将人权问题写入宪法,也是出于我国的现实需要。
2、“人权”入宪的重大现实意义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法律对人权的保护根本集中在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宪法及有关宪法性文件之中。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就明确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人权的发展必须由法治作保障,法治是人权的真谛。
“人权”入宪的重大意义在于:第一,确立了人权原则,完善了民主宪政。宪政通常包含三个原则:一是法治原则,宪政是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政治,其特点是以宪法和法律而不是个人为最高政治权威;二是民主原则,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其实质是用宪法确立民主制度,确保人民主权和国家权力运用的民主化;三是人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根本目的和最高原则,是宪法和宪政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基础和归宿,是衡量是否真正实行宪政的根本标准。此次修宪引入“人权”概念,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来概括、提升和统摄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突出了人权原则,并使人权、民主、法治三项原则在我国名副其实地结合起来,从而完善了人民民主宪政的内涵。
第二,突出了人权价值和理念,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注入了新的意义。此次修宪在写入“人权”概念的同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原则性规定的条款之一,既赋予人权概念以确定的内涵,又从原则上提升了公民权利概念的实质含义和价值,实现了两者的统一。
第三,完善了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强化了宪法的人权精神。《宪法》第33条是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一条,是贯穿第二章各条款的原则性规定。此次修宪将人权作为一项原则增加在该条作为第三款,使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总体规定更加完整。经修改后的第33条共四款,第一款规定了公民权利的主体,即“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第二款规定了公民权利的平等原则,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款规定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强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此次修宪增加的第三款则是关于宪法第二章各条款性质和宗旨的规定,申明该章关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的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宗旨与原则,强调保障公民权利的实质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目标,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世界上“和平崛起”的重要目标。此次我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这对于进一步改善我国的人权现状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这对于某些借口人权问题,妄图干涉我国内政的敌对势力是一计有利的回击。
三、认真贯彻和落实宪法的人权原则
人权入宪开创了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新时代,为打造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形象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从宪法上宣告和确认人权,仅仅是尊重保障人权的第一步。长期以来,由于宪法中长期缺乏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明确规定,整个社会特别是党政官员人权意识淡薄,对人权重视不够,对人权内容和标准认识不足。因此,更为重要的是,要变宪法原则为实际行动,在现实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要做到认真贯彻和落实宪法的人权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宪法人权保障的意识
提高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自觉性。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有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以此次修宪为契机,以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规定以及联合国《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为基本内容,结合当代中国的实践,通过大众传媒和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社会主义人权观和人权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和价值渗透到每个人的内心深处,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意识和行动。只有每个公民都充分认识人权的重要性和内涵,都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在现实生活中能够依法尊重他人的人权,维护自身的人权,才能抵制国家权力的非法扩张与恣意滥用,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全社会得到遵行。
2、在立法方面,做到加强人权保障的配套立法
在立法方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应该进一步突出人权主题,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将宪法规定的人权原则和各项公民权利具体化到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去,制定专门的人权法律,建立健全以宪法为基础的行之有效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使公民各项人权的保障做到了有法可依。
3、在执法方面,严格防止行政权利侵犯人权
长期以来,由于宪法中长期缺乏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明确规定,整个社会特别是党政官员人权意识淡薄,对人权重视不够,对人权内容和标准认识不足。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公共权力可以有力促进和保障人权,而滥用公共权力则会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因此,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执政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传教育,对于实行宪法的人权原则至关重要。只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人权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从根本上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确保人民的人权不受侵犯,不断提高全体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
4、在司法方面,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保障
在司法发面,各级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模范遵守、坚决贯彻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做到公正执法,正确履行人民赋予的职权。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自由和权益不受侵犯,确保侵犯人权的违宪违法行为依法得到追究。
5、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落实宪法的人权原则,还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体现在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中。经济建设要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高度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尊重人在发展中的主动地位,确保人对发展的全面参与、对发展成果的平等分享;政治建设要更加突出权利主题,健全民主制度,拓宽参政渠道,从制度上确保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切实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精神文明建设要更加强调对人的尊重,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只有每个公民都充分认识人权的重要性和内涵,都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才能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全社会得到遵行。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沈宝祥:突破人权禁区[N],学习时报.
[3]邓小平文选[M],人民出版社,1993.
[4]董云虎: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OL],新华网,2004-3-14.
[5]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OL],新华网,2004-3-30.
[6]刘小林、盖伊·希斯考特:试论中欧人权观念的差异与认同要素[J],欧洲,2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