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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需要反对市场垄断。同样,政府行政要想切实有效就要在法律规制范围内行使,即也要反对政府行政垄断。扶贫攻坚需要政府一定形式的行政垄断保驾护航,但这种行政垄断也必须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恶性的行政垄断要加以抵制,公益性的行政垄断则需要发挥其作用。因此,本文将就扶贫攻坚这一背景入手阐述行政垄断的概念、特征和表现进行论述,同时提出解决行政垄断的规制措施。
【关键词】:扶贫攻坚;行政垄断;公益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
【Abstract】: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needs to oppose market monopoly. Similarly,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wants to be effective and effective in the legal regulation within the scope of exercise, that is, to oppose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Poverty alleviation requires the government to form a certain form of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escort, but this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must also be legitimate, reasonable and reasonable. Vicious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should be resisted, public welfare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need to play its role. Therefore,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and performa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on the background of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put forward the measures to solve the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Key words】: poverty alleviation; administrative monopoly;Public welfare administrative monopoly;legal regulation
一、引言
2017年伊始,“城鄉中国”再次成为舆论热点。社会对城乡差异的强烈关注再次提醒我们:2020年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扶贫攻坚是关键。
政府作为扶贫攻坚的中坚力量必须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合理行政,依法行政,积极践行国家相关扶贫方针政策。而在“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政府作为扶贫攻坚的领头羊,必须在某些方面做出垄断性的管制,才能切实实现真正的脱贫。但是,这种行政垄断需要适当,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曾一度被认为是不好的东西,然而这一看法是片面的。事实上,行政垄断也分为私利型行政垄断和公益性行政垄断,判断某一政府行政垄断的好坏不是凭借何人好恶,而是根据这个政府行政垄断后的实际效果如何。滥用权力谋取私利,危害人民权利的行政垄断毫无疑问是不可的,但是通过政府行政垄断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主旨的是可以被允许的。众所周知,自由化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存在着很多诱惑,如果不用政府行政手段加以管制,则会造成难以想象的混乱,所以,适当的行政垄断特别是公益性的行政垄断不仅不应该被取缔,还应该加以合理利用。公益性的行政垄断在我国不仅具有现实可行的经济基础,还具有深厚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1]。
二、行政垄断的涵义
“行政垄断”最早出现20世纪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后来被法学家借用到行政领域。在计划经济时代,行政垄断是合法化的,受法律保护,随着社会发展,行政垄断在政治中的出现越来越频繁。可见,行政垄断是由经济领域引入到政治范围内的,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范围内,行政垄断有其生存的基础,政府通过行政手段限制不正当的市场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行政垄断也日益明显。在当今社会背景下,发展是硬道理,而已行政垄断为保障的发展模式也日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种模式。国家强盛、民族富强、经济飞跃,需要一定的政府行政垄断,但过度的行政垄断在社会发展的后期增长阶段往往会衍生为障碍。政府行政垄断要合时宜,就需要相应的规制,制定相应规制的法律,在保障社会经济稳健发展的同时,不能悖逆政府管制,从而秩序有佳。
中国作为典型的单一制国家,制定法律的权力划归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而各个地方只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权力,无权制定民商事基本规则,更无权阻碍全国各地货物的流通。如果地方能在法律范围内做出影响全国货物流通的法规或规章,则必须符合公共社会利益且是在反垄断法律规范范围内。
扶贫攻坚是我国政府现阶段工作的重心,特别是贫困山区、偏远农村的脱贫,都是要当地政府牵头,由政府行政垄断带动贫困户实現脱贫。而贫困地区由于受思想观念的辖制,对政府行政有着天然的敬畏,这对以后更好地开展扶贫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除此之外,在现实生活中,全国各个地方确实存在着政府机关合法的行政垄断现象。
三、行政垄断的特征
行政垄断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有其独特的特征,不同于政府其他行政手段。行政垄断的具体特征如下: 首先,行为主体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主要的行为实施者,而并非是市场中的经营者或竞争主体。换言之,政府行政垄断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的表现。扶贫攻坚工程的实施主体是政府部门人员,对象是贫困人口,结果也很好地印证了,合法的政府行政垄断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
其次,从形成原因及对竞争的作用情况看,行政性垄断是行为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将行政管理权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经济竞争活动而产生的,它的优势来源是行政权力,而非经济性因素。在社会主义体制的中国,很多时候脱离政府的行政是很难推行一些政策方针的,扶贫攻坚工程就是很好的范例。受中庸思想的影响,一些贫困落后地区的民众是不愿意主动改变目前的生活状况的,他们会认为当下的生活环境相比上个世纪好很多,如果政府不能很好地运用行政手段,是很难推进扶贫攻坚工程的,也就难以实现到2020年全面脱贫进入小康中国的中国梦。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尚且存在垄断型经营,那么,同理政府行政也需要适当的垄断。虽然,有垄断就会有弊端,恶性的垄断势必会破坏原有的秩序,让社会经济发展陷入混乱,但是,完全脱离垄断的社会也会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的局面。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手段时要以政府宗旨为出发点。
第三,从危害结果看,行政性垄断除了具备经济垄断固有的弊端(限制市场、破坏公平、经营管低下等)外,还会使自由化的市场经济依附于政府干预,会打破市场原有的规则秩序。并且,人为地设置壁垒会助长不良的行业风气,导致政企不分,诱发腐败,进而会引发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但是除此之外,一些专家学者还提出了公益性的行政壟断是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适当的行政垄断会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会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益。政府部门带头推进的扶贫工程就是最好的例证。
四、规制行政垄断的主要措施
虽然,政府行政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资源的集中利用,有效地发展社会经济,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还是需要相应的措施加以规制,以保障行政垄断能朝着更为健康的方向发展,造福于人民。
(一)制定专项的反行政垄断法。中国存在一种传统反垄断法上所没有的垄断行为类型即行政垄断,其与经济性的垄断行为相比,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构成严重的障碍。传统反垄断法律制度起源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社会,对于行政垄斷并无针对性,因而无法从其他国家得到借鉴,加深这一领域的研究更加具有紧迫性。[2]
我国目前推行的《反垄断法》还不能完全规制行政垄断,在执行过程中还必须由第三方对政府行政手段进行垄断性认证评估,进而才能根据评估结果对行政垄断做出限制规整要求。[3]因此,我国相关立法部门应应时代发展需求,制定专门的反行政垄断法或对现有行政垄断进行更加严谨的约束规制。
(二)完善现有的反行政垄断法律。行政性垄断产生和形成的根源在于计划经济体制,滋生恶性行政垄断多半是因为法律基础不完善。现行的法律都是针对经济领域的垄断所制定的,对于行政性垄断还未有系统的法律,所以,立法部门在借鉴的同时把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从经济领域分离出来,从而完善行政垄断法。 [4]
(三)具体的行政行为分门别类。政府作为一个独特的管理部门,其作用渗透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到国家小到千家万户。进而,为了防止政府行政垄断需要对政府部门的具体工作进行分类。许多地方乡镇一级的政府机关为了方便治理而把经济、生活、教育等权利全部握在手中,特定时期确实能保障社会安定。但随着日常生活的丰富,民众的要求日益提高,政府的行政垄断势必会逐渐显现出弊端:多个部门同时参与同一件事,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的同时也降低了效率。比如公安机关除了委会地方社会治安,还要处理民众的户籍事件,原则上是法律范围内的举措,实则会造成部门之间的工作混乱。合肥市芙蓉社区的政府机关为了提高效率,打破固有的工作模式,把户籍管理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成独立的部门,而公安机关则履行其特有的职能:维护社会治安。比如为了解决贫困问题,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成立了专门的扶贫部门进行扶贫工作,并且独立于其他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集中力量扶贫攻坚。
(四)设立具有独立性、专门权威性和准司法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主管机关、执行机构),作为反垄断法的执行机关。众所周知,我国的行政垄断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关系密切。要严格执法,完善政府责任承担方式,使得政府行政权有法可依。[5]对于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颁布相应的法律加以规制执行人员,对扶贫行政人员用以专项的考核机制并依法给予奖惩。在我国推行扶贫工程的过程中会依赖政府的行政手段,但并不是完全放开权力,而是要对赋予的权力加以约束。
放权不纵权,扶贫攻坚需要强有力的政府行政,然而过于严苛的政府垄断行政又会造成副作用。因此,要在放权的过程中规制权力的行使,让政府的行政权力在法律范围内展开,让民众能真正享受到社会主义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倪振峰.公益型行政垄断初探[J].法学,2011(4):33-36.
[2]许光耀.反垄断法上的行政垄断分析[J].行政管理改革,2014(11).
[3]刘显娅.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J].行政与法,2016:127-129.
[4]林军.对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的思考[J].政法学刊, 2002(1):2-4.
[5]王岩.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看政府责任法定化[J].行政管理与改革,2014(11):47-52.
【关键词】:扶贫攻坚;行政垄断;公益性行政垄断;法律规制
【Abstract】: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needs to oppose market monopoly. Similarly,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wants to be effective and effective in the legal regulation within the scope of exercise, that is, to oppose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Poverty alleviation requires the government to form a certain form of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escort, but this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must also be legitimate, reasonable and reasonable. Vicious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should be resisted, public welfare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need to play its role. Therefore, this article will discuss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and performa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on the background of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put forward the measures to solve the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Key words】: poverty alleviation; administrative monopoly;Public welfare administrative monopoly;legal regulation
一、引言
2017年伊始,“城鄉中国”再次成为舆论热点。社会对城乡差异的强烈关注再次提醒我们:2020年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扶贫攻坚是关键。
政府作为扶贫攻坚的中坚力量必须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合理行政,依法行政,积极践行国家相关扶贫方针政策。而在“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政府作为扶贫攻坚的领头羊,必须在某些方面做出垄断性的管制,才能切实实现真正的脱贫。但是,这种行政垄断需要适当,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曾一度被认为是不好的东西,然而这一看法是片面的。事实上,行政垄断也分为私利型行政垄断和公益性行政垄断,判断某一政府行政垄断的好坏不是凭借何人好恶,而是根据这个政府行政垄断后的实际效果如何。滥用权力谋取私利,危害人民权利的行政垄断毫无疑问是不可的,但是通过政府行政垄断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主旨的是可以被允许的。众所周知,自由化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存在着很多诱惑,如果不用政府行政手段加以管制,则会造成难以想象的混乱,所以,适当的行政垄断特别是公益性的行政垄断不仅不应该被取缔,还应该加以合理利用。公益性的行政垄断在我国不仅具有现实可行的经济基础,还具有深厚的政治和法律基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1]。
二、行政垄断的涵义
“行政垄断”最早出现20世纪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后来被法学家借用到行政领域。在计划经济时代,行政垄断是合法化的,受法律保护,随着社会发展,行政垄断在政治中的出现越来越频繁。可见,行政垄断是由经济领域引入到政治范围内的,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范围内,行政垄断有其生存的基础,政府通过行政手段限制不正当的市场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行政垄断也日益明显。在当今社会背景下,发展是硬道理,而已行政垄断为保障的发展模式也日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种模式。国家强盛、民族富强、经济飞跃,需要一定的政府行政垄断,但过度的行政垄断在社会发展的后期增长阶段往往会衍生为障碍。政府行政垄断要合时宜,就需要相应的规制,制定相应规制的法律,在保障社会经济稳健发展的同时,不能悖逆政府管制,从而秩序有佳。
中国作为典型的单一制国家,制定法律的权力划归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而各个地方只有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权力,无权制定民商事基本规则,更无权阻碍全国各地货物的流通。如果地方能在法律范围内做出影响全国货物流通的法规或规章,则必须符合公共社会利益且是在反垄断法律规范范围内。
扶贫攻坚是我国政府现阶段工作的重心,特别是贫困山区、偏远农村的脱贫,都是要当地政府牵头,由政府行政垄断带动贫困户实現脱贫。而贫困地区由于受思想观念的辖制,对政府行政有着天然的敬畏,这对以后更好地开展扶贫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除此之外,在现实生活中,全国各个地方确实存在着政府机关合法的行政垄断现象。
三、行政垄断的特征
行政垄断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有其独特的特征,不同于政府其他行政手段。行政垄断的具体特征如下: 首先,行为主体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主要的行为实施者,而并非是市场中的经营者或竞争主体。换言之,政府行政垄断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的表现。扶贫攻坚工程的实施主体是政府部门人员,对象是贫困人口,结果也很好地印证了,合法的政府行政垄断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
其次,从形成原因及对竞争的作用情况看,行政性垄断是行为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将行政管理权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经济竞争活动而产生的,它的优势来源是行政权力,而非经济性因素。在社会主义体制的中国,很多时候脱离政府的行政是很难推行一些政策方针的,扶贫攻坚工程就是很好的范例。受中庸思想的影响,一些贫困落后地区的民众是不愿意主动改变目前的生活状况的,他们会认为当下的生活环境相比上个世纪好很多,如果政府不能很好地运用行政手段,是很难推进扶贫攻坚工程的,也就难以实现到2020年全面脱贫进入小康中国的中国梦。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尚且存在垄断型经营,那么,同理政府行政也需要适当的垄断。虽然,有垄断就会有弊端,恶性的垄断势必会破坏原有的秩序,让社会经济发展陷入混乱,但是,完全脱离垄断的社会也会造成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的局面。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手段时要以政府宗旨为出发点。
第三,从危害结果看,行政性垄断除了具备经济垄断固有的弊端(限制市场、破坏公平、经营管低下等)外,还会使自由化的市场经济依附于政府干预,会打破市场原有的规则秩序。并且,人为地设置壁垒会助长不良的行业风气,导致政企不分,诱发腐败,进而会引发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但是除此之外,一些专家学者还提出了公益性的行政壟断是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适当的行政垄断会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会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益。政府部门带头推进的扶贫工程就是最好的例证。
四、规制行政垄断的主要措施
虽然,政府行政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资源的集中利用,有效地发展社会经济,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还是需要相应的措施加以规制,以保障行政垄断能朝着更为健康的方向发展,造福于人民。
(一)制定专项的反行政垄断法。中国存在一种传统反垄断法上所没有的垄断行为类型即行政垄断,其与经济性的垄断行为相比,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构成严重的障碍。传统反垄断法律制度起源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社会,对于行政垄斷并无针对性,因而无法从其他国家得到借鉴,加深这一领域的研究更加具有紧迫性。[2]
我国目前推行的《反垄断法》还不能完全规制行政垄断,在执行过程中还必须由第三方对政府行政手段进行垄断性认证评估,进而才能根据评估结果对行政垄断做出限制规整要求。[3]因此,我国相关立法部门应应时代发展需求,制定专门的反行政垄断法或对现有行政垄断进行更加严谨的约束规制。
(二)完善现有的反行政垄断法律。行政性垄断产生和形成的根源在于计划经济体制,滋生恶性行政垄断多半是因为法律基础不完善。现行的法律都是针对经济领域的垄断所制定的,对于行政性垄断还未有系统的法律,所以,立法部门在借鉴的同时把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从经济领域分离出来,从而完善行政垄断法。 [4]
(三)具体的行政行为分门别类。政府作为一个独特的管理部门,其作用渗透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到国家小到千家万户。进而,为了防止政府行政垄断需要对政府部门的具体工作进行分类。许多地方乡镇一级的政府机关为了方便治理而把经济、生活、教育等权利全部握在手中,特定时期确实能保障社会安定。但随着日常生活的丰富,民众的要求日益提高,政府的行政垄断势必会逐渐显现出弊端:多个部门同时参与同一件事,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的同时也降低了效率。比如公安机关除了委会地方社会治安,还要处理民众的户籍事件,原则上是法律范围内的举措,实则会造成部门之间的工作混乱。合肥市芙蓉社区的政府机关为了提高效率,打破固有的工作模式,把户籍管理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成独立的部门,而公安机关则履行其特有的职能:维护社会治安。比如为了解决贫困问题,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成立了专门的扶贫部门进行扶贫工作,并且独立于其他部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集中力量扶贫攻坚。
(四)设立具有独立性、专门权威性和准司法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主管机关、执行机构),作为反垄断法的执行机关。众所周知,我国的行政垄断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关系密切。要严格执法,完善政府责任承担方式,使得政府行政权有法可依。[5]对于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颁布相应的法律加以规制执行人员,对扶贫行政人员用以专项的考核机制并依法给予奖惩。在我国推行扶贫工程的过程中会依赖政府的行政手段,但并不是完全放开权力,而是要对赋予的权力加以约束。
放权不纵权,扶贫攻坚需要强有力的政府行政,然而过于严苛的政府垄断行政又会造成副作用。因此,要在放权的过程中规制权力的行使,让政府的行政权力在法律范围内展开,让民众能真正享受到社会主义发展的成果。
参考文献:
[1]倪振峰.公益型行政垄断初探[J].法学,2011(4):33-36.
[2]许光耀.反垄断法上的行政垄断分析[J].行政管理改革,2014(11).
[3]刘显娅.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J].行政与法,2016:127-129.
[4]林军.对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的思考[J].政法学刊, 2002(1):2-4.
[5]王岩.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看政府责任法定化[J].行政管理与改革,2014(11):4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