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罪数形态角度探析“借打手机”行为之定性

来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ngie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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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诈称借打手机、趁人不备逃走”行为的定性,刑法界存在争议.单纯的盗窃、抢夺或者诈骗,其构成要件均不能完整地涵盖整个犯罪行为过程,该类行为实质上属于诈骗罪和抢夺罪的牵连行为,应当通过罪数形态理论进行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在处断模式上,则以牵连犯对其从一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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