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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矛盾激增,新的犯罪形式不断涌现。作为治理社会矛盾的最直接有效的法律手段,刑法介入在我国长期处于活跃状态,刑事立法犯罪化特征突出。应当认识到单向的入罪必然会带来社会治理的一系列问题与风险,需要引入非犯罪化的视角统合反思与考量。在正视立法犯罪化不足的基础上,通过从观念上转向统合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重新确立刑法限制刑罚与保障自由的价值、再次倡导刑法谦抑理念、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协调、立法上犯罪化与非罪化并趋,重新归正与厘定刑事立法犯罪化的应有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