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引言
为落实我国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也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组织和领导下,清华大学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的协助下,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有关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好的做法指南,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和案例试算,研究完成了《中国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格式指南》。编制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多次组织行业协会和相关研究院所的专家,反复讨论修改,在保证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力求简明,突出可操作性。本文就该指南的核算方法要点和特色进行介绍和说明。
二、方法学的技术概要
(一)适用范围和核算边界
本方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核算公共建筑运营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编制公共建筑运营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如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等行业的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以及交通运输用房(机场、车站建筑等)等。本方法适用范围为从事公共建筑运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核算边界为中国境内的公共建筑运营的地理和物理边界。本方法所指的温室气体仅指二氧化碳。公共建筑的运营排放,一般以一年为周期进行核算。
公共建筑运营排放的报告主体,是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一般是公共建筑的产权所有者(业主),或者产权所有者的代理人,如物业公司或代理经营公司。
公共建筑的使用单位(企业),一般是产权所有者(业主),也可以是租赁使用者。如果存在租赁使用,租赁使用者有义务配合运营者报告公共建筑运营的温室气体排放;公共建筑的出租方即业主或物业公司,有权利敦促承租方尽其责任。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建立能源消费台账。如果承租方的用能量难以单独核算,出租方应报告该公共建筑的总用能和总排放量的信息。如果承租方的用能量可以单独核算,出租方应报告该公共建筑的总用能和总排放量,并在报告中附上所有承租方的用能量和排放量的信息。
在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报告中,如果公共建筑的所有承租方的能耗都计算在出租方的能耗中,该出租方在报告其历史排放量时可以沿用此核算边界,并在排放报告中明确注明。同时该出租方以后年度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量时也应采用同样的核算边界。
(二)主要排放源
对于公共建筑的运营过程,CO2排放源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固定燃烧源的燃烧排放。公共建筑运营过程中锅炉、灶、备用发电机等使用实物煤、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
2、移动燃烧源的燃烧排放,如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排放等。
3、逸散型排放源的排放,如冰箱、空调、灭火器和化粪池等产生的排放。由于排放数量较小,一般情况下不予考虑。
4、新种植树木的排放抵消。建筑物周围新种植的树木,每天会吸收二氧化碳,并放出氧气,产生温室气体的排放抵消。由于温室气体排放抵消的数量较小,一般情况下不予考虑。
5、外购电力和热力的排放。这些排放是由建筑物运营中使用者的生产活动所引起的,但实际排放源属于电力和热力的生产企业,是公共建筑运营中使用者的经济活动给其它企业带来的间接排放。
6、委托运输活动产生的排放。由于该类排放量统计起来比较复杂,容易重复计算,一般不考虑。
因此,对于公共建筑的运营排放,核算的排放源包括固定燃烧源和移动燃烧源的燃烧排放,外购电力和热力的排放。
(三)核算方法
本方法将运营中的公共建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公共建筑运营的CO2排放总量等于边界内所有使用者的燃料燃烧排放、购入电力和热力所对应的CO2排放量之和。总排放量按公式(1)计算。
E总=E燃料+E电力+E热力(1)
式中:E总为运营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单位为吨(tCO2);E燃料为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量,单位为吨(tCO2);E电力为购入电力所对应的CO2排放量,单位为吨(tCO2);E热力为购入热力所对应的CO2排放量,单位为吨(tCO2)。
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在公共建筑运营过程中,使用的化石燃料主要有实物煤、燃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按照公式(2)、(3)、(4)计算。
■(2)
式中:E燃料为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单位:tCO2;ADi为消耗的第i种化石燃料的活动水平数据,是化石燃料燃烧的数量,单位:GJ。EFi为第i种燃料的排放因子,单位:tCO2/GJ;i为化石燃料的类型。
其中,消耗的化石燃料的活动水平数据ADi以及第i种燃料的排放因子EFi参照公式(3)和(4)计算:
ADi=RLi×RZi(3)
式中:RLi是核算和报告期第i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t或万m3)。RZi是核算和报告期内第i种化石燃料的平均低位发热量,推荐采用运营者检测数据,也可以使用缺省值。
EFi=CCi×αi×ρ (4)
式中:CCi为燃料i的单位热值含碳量(tC/GJ),推荐采用运营者统计数据,也可使用缺省值。αi为燃料i的碳氧化率,单位为%,推荐采用运营者统计数据,也可使用缺省值。ρ为CO2与碳的分子量之比(44/12)。 2、购入电力所对应的CO2排放
公共建筑运营中,购入的电力在生产过程中产生CO2排放。所需的活动水平是统计期内所有使用者计量的购入电量。电力消费的CO2排放因子数值由国家统一规定。购入电力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按公式(5)计算。
E电力=ACe×EFe(5)
式中:E电力为统计期内运营者购入电力所对应的CO2排放量,单位为吨(tCO2);ACe为运营者购入的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EFe为运营者所在区域电力消费的CO2排放因子,单位为吨/兆瓦时(tCO2/MWh)。
(四)购入热力所对应的CO2排放
公共建筑运营中,购入的蒸汽和热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CO2排放。所需的活动水平是统计期内运营者计量的外购蒸汽和热水的数量。购入蒸汽和热水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按公式(6)计算。
E热力=ACh×EFh(6)
式中:E热力为统计期内运营者外购入蒸汽和热水所对应的CO2排放量,单位为吨(tCO2);ACh为运营者外购蒸汽和热水的数量,单位为吉焦(GJ);EFh为运营者外购的蒸汽和热水的排放因子,单位为吨/吉焦(tCO2/GJ)。由国家统一规定确定,现可采用0.11tCO2/GJ。
三、本核算方法的特点
(一)本方法具有中国特色
我国地域辽阔,公共建筑的种类和数量较多,在能源的使用和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差别较大。本方法综合考虑了不同区域、不同种类和规模的公共建筑运营企业;考虑了不同的能源使用、不同的供热供冷等运营条件。
(二)核算边界与统计体系接轨
我国现行统计和计量制度采用的是企业级别的报告边界。本方法以公共建筑的运营过程为核算边界,符合我国目前的统计和计量水平,在数据获取方面不增加企业的负担,得到了业内企业和专家认同。
(三)量化方法与国际接轨
采用国际通用的活动数据法,即按照不同排放机理识别温室气体排放源,选择各类能源的消耗量、原材料消耗量或主要产品产量等作为分排放源的活动水平数据,排放量等于活动水平与排放因子的乘积。量化方法的原理具有国际权威性。
(四)核算方法力求简明,突出可操作性
本方法核算的排放量,不包括逸散型排放源的排放、新种植树木的排放抵消和委托运输产生的排放等。本方法核算的排放量,是公共建筑运营过程中的排放量,不包括公共建筑运营者在公共建筑边界范围外的排放,也不包括公共建筑承租使用者在公共建筑边界外的排放等。对于公共建筑运营过程中使用的不同批次的燃料,需要按批次测量质量、发热量等数据,以进行年度统计,而不是取年度平均值估算。
(鲁传一,1968 年生,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能源环境经济学和政策分析、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学。佟庆,1977年出生,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工业温室气体排放分析)
为落实我国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也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组织和领导下,清华大学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的协助下,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有关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好的做法指南,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和案例试算,研究完成了《中国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格式指南》。编制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多次组织行业协会和相关研究院所的专家,反复讨论修改,在保证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力求简明,突出可操作性。本文就该指南的核算方法要点和特色进行介绍和说明。
二、方法学的技术概要
(一)适用范围和核算边界
本方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核算公共建筑运营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编制公共建筑运营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如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酒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等行业的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以及交通运输用房(机场、车站建筑等)等。本方法适用范围为从事公共建筑运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核算边界为中国境内的公共建筑运营的地理和物理边界。本方法所指的温室气体仅指二氧化碳。公共建筑的运营排放,一般以一年为周期进行核算。
公共建筑运营排放的报告主体,是公共建筑运营单位(企业),一般是公共建筑的产权所有者(业主),或者产权所有者的代理人,如物业公司或代理经营公司。
公共建筑的使用单位(企业),一般是产权所有者(业主),也可以是租赁使用者。如果存在租赁使用,租赁使用者有义务配合运营者报告公共建筑运营的温室气体排放;公共建筑的出租方即业主或物业公司,有权利敦促承租方尽其责任。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建立能源消费台账。如果承租方的用能量难以单独核算,出租方应报告该公共建筑的总用能和总排放量的信息。如果承租方的用能量可以单独核算,出租方应报告该公共建筑的总用能和总排放量,并在报告中附上所有承租方的用能量和排放量的信息。
在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报告中,如果公共建筑的所有承租方的能耗都计算在出租方的能耗中,该出租方在报告其历史排放量时可以沿用此核算边界,并在排放报告中明确注明。同时该出租方以后年度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量时也应采用同样的核算边界。
(二)主要排放源
对于公共建筑的运营过程,CO2排放源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固定燃烧源的燃烧排放。公共建筑运营过程中锅炉、灶、备用发电机等使用实物煤、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
2、移动燃烧源的燃烧排放,如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排放等。
3、逸散型排放源的排放,如冰箱、空调、灭火器和化粪池等产生的排放。由于排放数量较小,一般情况下不予考虑。
4、新种植树木的排放抵消。建筑物周围新种植的树木,每天会吸收二氧化碳,并放出氧气,产生温室气体的排放抵消。由于温室气体排放抵消的数量较小,一般情况下不予考虑。
5、外购电力和热力的排放。这些排放是由建筑物运营中使用者的生产活动所引起的,但实际排放源属于电力和热力的生产企业,是公共建筑运营中使用者的经济活动给其它企业带来的间接排放。
6、委托运输活动产生的排放。由于该类排放量统计起来比较复杂,容易重复计算,一般不考虑。
因此,对于公共建筑的运营排放,核算的排放源包括固定燃烧源和移动燃烧源的燃烧排放,外购电力和热力的排放。
(三)核算方法
本方法将运营中的公共建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公共建筑运营的CO2排放总量等于边界内所有使用者的燃料燃烧排放、购入电力和热力所对应的CO2排放量之和。总排放量按公式(1)计算。
E总=E燃料+E电力+E热力(1)
式中:E总为运营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单位为吨(tCO2);E燃料为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量,单位为吨(tCO2);E电力为购入电力所对应的CO2排放量,单位为吨(tCO2);E热力为购入热力所对应的CO2排放量,单位为吨(tCO2)。
1、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在公共建筑运营过程中,使用的化石燃料主要有实物煤、燃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按照公式(2)、(3)、(4)计算。
■(2)
式中:E燃料为消耗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CO2排放,单位:tCO2;ADi为消耗的第i种化石燃料的活动水平数据,是化石燃料燃烧的数量,单位:GJ。EFi为第i种燃料的排放因子,单位:tCO2/GJ;i为化石燃料的类型。
其中,消耗的化石燃料的活动水平数据ADi以及第i种燃料的排放因子EFi参照公式(3)和(4)计算:
ADi=RLi×RZi(3)
式中:RLi是核算和报告期第i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t或万m3)。RZi是核算和报告期内第i种化石燃料的平均低位发热量,推荐采用运营者检测数据,也可以使用缺省值。
EFi=CCi×αi×ρ (4)
式中:CCi为燃料i的单位热值含碳量(tC/GJ),推荐采用运营者统计数据,也可使用缺省值。αi为燃料i的碳氧化率,单位为%,推荐采用运营者统计数据,也可使用缺省值。ρ为CO2与碳的分子量之比(44/12)。 2、购入电力所对应的CO2排放
公共建筑运营中,购入的电力在生产过程中产生CO2排放。所需的活动水平是统计期内所有使用者计量的购入电量。电力消费的CO2排放因子数值由国家统一规定。购入电力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按公式(5)计算。
E电力=ACe×EFe(5)
式中:E电力为统计期内运营者购入电力所对应的CO2排放量,单位为吨(tCO2);ACe为运营者购入的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EFe为运营者所在区域电力消费的CO2排放因子,单位为吨/兆瓦时(tCO2/MWh)。
(四)购入热力所对应的CO2排放
公共建筑运营中,购入的蒸汽和热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CO2排放。所需的活动水平是统计期内运营者计量的外购蒸汽和热水的数量。购入蒸汽和热水所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按公式(6)计算。
E热力=ACh×EFh(6)
式中:E热力为统计期内运营者外购入蒸汽和热水所对应的CO2排放量,单位为吨(tCO2);ACh为运营者外购蒸汽和热水的数量,单位为吉焦(GJ);EFh为运营者外购的蒸汽和热水的排放因子,单位为吨/吉焦(tCO2/GJ)。由国家统一规定确定,现可采用0.11tCO2/GJ。
三、本核算方法的特点
(一)本方法具有中国特色
我国地域辽阔,公共建筑的种类和数量较多,在能源的使用和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差别较大。本方法综合考虑了不同区域、不同种类和规模的公共建筑运营企业;考虑了不同的能源使用、不同的供热供冷等运营条件。
(二)核算边界与统计体系接轨
我国现行统计和计量制度采用的是企业级别的报告边界。本方法以公共建筑的运营过程为核算边界,符合我国目前的统计和计量水平,在数据获取方面不增加企业的负担,得到了业内企业和专家认同。
(三)量化方法与国际接轨
采用国际通用的活动数据法,即按照不同排放机理识别温室气体排放源,选择各类能源的消耗量、原材料消耗量或主要产品产量等作为分排放源的活动水平数据,排放量等于活动水平与排放因子的乘积。量化方法的原理具有国际权威性。
(四)核算方法力求简明,突出可操作性
本方法核算的排放量,不包括逸散型排放源的排放、新种植树木的排放抵消和委托运输产生的排放等。本方法核算的排放量,是公共建筑运营过程中的排放量,不包括公共建筑运营者在公共建筑边界范围外的排放,也不包括公共建筑承租使用者在公共建筑边界外的排放等。对于公共建筑运营过程中使用的不同批次的燃料,需要按批次测量质量、发热量等数据,以进行年度统计,而不是取年度平均值估算。
(鲁传一,1968 年生,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能源环境经济学和政策分析、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学。佟庆,1977年出生,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工业温室气体排放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