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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林权;实现方式目前,国有林区的现实困境已经直接威胁到了林区的内部稳定,并使林区的发展面临着断裂的危险,而各种矛盾的明朗化和激化对于当前的林区状况而言成为了一把双刃剑,它无疑为改革争取到了国家的有力支持和林区职工的大力拥护。说它争取到了国家支持是因为:林区问题的日益严峻早已引起了国家的重视,在国有林区改革真正在伊春得到落实之前,国家便已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减轻国有林区的巨大负荷,它包括经济和政策两个方面。在经济上,国家在这几年以25%以上的增长速度加大对林业的投入。在政策上,国家早在伊春申请实施改革前就有了一些关于国有林区改革的设想,只是一直没有人敢去做第一个“吃螃蟹”的,这些表示国家已经认识到了国有林区的问题并开始致力于林区的可持续性发展,期望将国有林区引向一条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的道路。一、伊春国有林林权改革的背景
对于国有林区的改革来说,国家的重视和基层人民的拥护是改革得以发起和最终取得成功的前提和基础。国外的林权制度早已为我国提供了一种完全不同于国有林权制度的经验模式,但是长期以来我们都没有能够积极地吸取他人的经验来弥补我们的短处,原因在于矛盾的潜在化和问题的隐性化。在这一过程中问题是逐渐产生的,矛盾也是逐渐明朗严峻的,最初采用的国有林权制度是因为当时的情况看不到未来,或者没有深刻的思考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而在问题的产生、加剧过程中没有改革,是因为虽然一部分人看到了问题,但是矛盾没有激化到必须改革的程度,引起的重视也不够多,内部对改革的需求并不强烈,在那样的情况下还不是进行改革的时机。而当前,人民的生活陷入了无法自足的困境中,林区人口外流现象严重,国有林区若再这样走下去必将走向不可持续的毁灭之路,所有这些都与我国目前倡导的和谐发展、科学发展背道而驰。在这样的情况下,改革是唯一的出路,也是必然的事情。于是在这样的状况下,国外的一些成功的模式和经验才真正的被我们引进,为我们所利用。二、伊春国有林与南方集体林林权实现方式的对比(一)南方集体林林权的实现方式
南方集体林林权改革后,实行以分户经营为主的经营模式,由于林农人力、物力和财力不足,使得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减弱。因此,应尽快加以落实政策性的林业保险,建立健全林业保险体系,根据各种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危害程度,设立不同的保险种类、等级、金额和赔偿标准,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林业保险体系,帮助林农很好的规避风险,保障其应得利益。政府也可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林業保险事业的发展,建立林业风险保障基金。该基金可由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组成,基金建立起来后,应该有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和专人进行管理。同时,银行信贷资金应该成为林业经营者的主要资金来源。而要想达到这一目标,就要求政府部门在信贷政策上给予必要的优惠,如通过提供政策性贷款和贴息或低息贷款等措施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商品林经营主体提供长期限、低利率的信贷资金等。在信用融资中,抵押贷款作为一种借贷双方都比较容易接受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青睐,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商品林经营者所拥有和控制的一类最重要的资产,理所当然地应成为一种最主要的抵押财产,推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或林权证抵押贷款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现实可行的。而银行方面则应该在努力降低信贷风险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对林农的抵押和担保贷款条件,允许他们以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之后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取得经营性贷款,或者直接以林权证作为抵押贷款的凭据;至于已经获得贷款的林农,则应该管好、用好来之不易的信贷资金,注意选择有特色的投资项目,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按期还本付息。(二)伊春国有林林权的实现方式
国有林区改革的契机除了内部计划外,还有外部整体趋势的变化。当前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威胁全球的一个主要问题,于是可持续发展、生态保护被摆到了发展的重要位置上。针对这种大的全球趋势,我国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它必然涉及到国有林区。这也引起了政府部门对国有林区现状的忧虑,因为作为重要的兼具生态、社会、经济价值的资源,它的可持续性与否对于整体的可持续性、科学发展极为重要。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地位和吸引力,在这样大的背景下,国有林区由于其显著的特殊的地位,其改革也成为了一种必然。内因是发展的主要动力,外因作为一种参考要素只有通过内部的力量才能够发挥作用。在国有林区改革发起的过程中,内部问题的严重是改革产生的主要原因和推动力,外部原因作为辅助动力,推动了改革的进行,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为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进行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就是通过划分产权,确保不同产权主体的权利、责任边界清晰化,使得权利与责任对称,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调动广大林业职工的经营积极性,使森林资源综合经营水平实现大幅度提高。三、伊春国有林林业的法律健全和完善
针对国有林区的现状,如不从产权制度这一根本上解决问题,则必然无法实现对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无法保证国有林的必要投入的持续性,无法理顺林业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林区生产力,更无法实现林区职工的脱贫致富。伊春市作为国有林区的典型代表,深刻认识到了产权制度弊端下的困扰,为了开辟发展出路,重新创造发展动力和活力,伊春市率先提出了将国有林区改革的思想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以改革促发展的思路,然而从何做起,落到哪里却是一个难以推进改革过程的关键。针对问题所在,对症下药无疑是明智、合理的举动。法律体系的健全既是改革的内容,又是改革顺利进行的强有力的保障。随着国有林区国有产权制度缺陷的暴露和国有林区内在问题的凸现,原有相关法律的诸多问题也暴露出来了。首先是法律体系的滞后,如原有法律规定的林地流转范围已明显落后于林业生产实践。其次,法律的操作性尚需改进,以现行《森林法》为例,它尽管做出了森林资源的产权创新性制度安排,对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其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法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法律的功能欠缺,它不仅无利于帮助建立明晰的森林资源产权关系,维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中和流转后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监督和协助政府管理森林资源。若不对法律进行健全和完善,则国有林区的产权制度的改革也比较难以实现。法律功能的重要性及其现存的问题决定了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包括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法律功能的重要性及其现存的问题决定了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包括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对于国有林区的改革来说,国家的重视和基层人民的拥护是改革得以发起和最终取得成功的前提和基础。国外的林权制度早已为我国提供了一种完全不同于国有林权制度的经验模式,但是长期以来我们都没有能够积极地吸取他人的经验来弥补我们的短处,原因在于矛盾的潜在化和问题的隐性化。在这一过程中问题是逐渐产生的,矛盾也是逐渐明朗严峻的,最初采用的国有林权制度是因为当时的情况看不到未来,或者没有深刻的思考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而在问题的产生、加剧过程中没有改革,是因为虽然一部分人看到了问题,但是矛盾没有激化到必须改革的程度,引起的重视也不够多,内部对改革的需求并不强烈,在那样的情况下还不是进行改革的时机。而当前,人民的生活陷入了无法自足的困境中,林区人口外流现象严重,国有林区若再这样走下去必将走向不可持续的毁灭之路,所有这些都与我国目前倡导的和谐发展、科学发展背道而驰。在这样的情况下,改革是唯一的出路,也是必然的事情。于是在这样的状况下,国外的一些成功的模式和经验才真正的被我们引进,为我们所利用。二、伊春国有林与南方集体林林权实现方式的对比(一)南方集体林林权的实现方式
南方集体林林权改革后,实行以分户经营为主的经营模式,由于林农人力、物力和财力不足,使得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减弱。因此,应尽快加以落实政策性的林业保险,建立健全林业保险体系,根据各种灾害发生的频率和危害程度,设立不同的保险种类、等级、金额和赔偿标准,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林业保险体系,帮助林农很好的规避风险,保障其应得利益。政府也可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林業保险事业的发展,建立林业风险保障基金。该基金可由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组成,基金建立起来后,应该有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和专人进行管理。同时,银行信贷资金应该成为林业经营者的主要资金来源。而要想达到这一目标,就要求政府部门在信贷政策上给予必要的优惠,如通过提供政策性贷款和贴息或低息贷款等措施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商品林经营主体提供长期限、低利率的信贷资金等。在信用融资中,抵押贷款作为一种借贷双方都比较容易接受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青睐,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商品林经营者所拥有和控制的一类最重要的资产,理所当然地应成为一种最主要的抵押财产,推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或林权证抵押贷款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现实可行的。而银行方面则应该在努力降低信贷风险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对林农的抵押和担保贷款条件,允许他们以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之后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取得经营性贷款,或者直接以林权证作为抵押贷款的凭据;至于已经获得贷款的林农,则应该管好、用好来之不易的信贷资金,注意选择有特色的投资项目,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按期还本付息。(二)伊春国有林林权的实现方式
国有林区改革的契机除了内部计划外,还有外部整体趋势的变化。当前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威胁全球的一个主要问题,于是可持续发展、生态保护被摆到了发展的重要位置上。针对这种大的全球趋势,我国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它必然涉及到国有林区。这也引起了政府部门对国有林区现状的忧虑,因为作为重要的兼具生态、社会、经济价值的资源,它的可持续性与否对于整体的可持续性、科学发展极为重要。关系到我们国家的未来地位和吸引力,在这样大的背景下,国有林区由于其显著的特殊的地位,其改革也成为了一种必然。内因是发展的主要动力,外因作为一种参考要素只有通过内部的力量才能够发挥作用。在国有林区改革发起的过程中,内部问题的严重是改革产生的主要原因和推动力,外部原因作为辅助动力,推动了改革的进行,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为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进行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就是通过划分产权,确保不同产权主体的权利、责任边界清晰化,使得权利与责任对称,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调动广大林业职工的经营积极性,使森林资源综合经营水平实现大幅度提高。三、伊春国有林林业的法律健全和完善
针对国有林区的现状,如不从产权制度这一根本上解决问题,则必然无法实现对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无法保证国有林的必要投入的持续性,无法理顺林业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林区生产力,更无法实现林区职工的脱贫致富。伊春市作为国有林区的典型代表,深刻认识到了产权制度弊端下的困扰,为了开辟发展出路,重新创造发展动力和活力,伊春市率先提出了将国有林区改革的思想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以改革促发展的思路,然而从何做起,落到哪里却是一个难以推进改革过程的关键。针对问题所在,对症下药无疑是明智、合理的举动。法律体系的健全既是改革的内容,又是改革顺利进行的强有力的保障。随着国有林区国有产权制度缺陷的暴露和国有林区内在问题的凸现,原有相关法律的诸多问题也暴露出来了。首先是法律体系的滞后,如原有法律规定的林地流转范围已明显落后于林业生产实践。其次,法律的操作性尚需改进,以现行《森林法》为例,它尽管做出了森林资源的产权创新性制度安排,对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其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法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法律的功能欠缺,它不仅无利于帮助建立明晰的森林资源产权关系,维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中和流转后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监督和协助政府管理森林资源。若不对法律进行健全和完善,则国有林区的产权制度的改革也比较难以实现。法律功能的重要性及其现存的问题决定了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包括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法律功能的重要性及其现存的问题决定了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包括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