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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地方政府如何开展金融管理工作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在2012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指出:要强化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注重引导和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的管理职责,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的风险处置责任。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温州设立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在设定的十二项任务中,有四项与地方金融监管有关,涉及"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清晰界定地方金融管理的职责边界"等。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层次化、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为了适应上述机构的发展,各地方政府建立了多种多样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比如上海建立了党、政、国资一体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温州设立了金融办和金融管理局并存的监管体制,更多的地方是设立了由金融办牵头,由工商局、经信委、发改委及一行三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应该说,这样一种地方金融管理格局,对深化金融改革、鼓励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确保了我国国民经济平稳较快的增长势头。本栏目邀请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现代企业管理与金融监管专题——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专题研究班(第2期)"的学员和教师围绕"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创新"展开讨论,及时反映来自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工作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以飨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