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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例上撤销权的行使有自主撤销和诉讼撤销两种模式,自主撤销侧重于对于私法意思自治的保护,而诉讼撤销因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侧重于对公共秩序的维护.我国现今对撤销权的行使采用的是诉讼撤销的模式,具有增加权利人负担、浪费司法资源等弊端,在《民法总则》修订以及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改为以自主撤销为一般规定,以诉讼撤销为例外规定更为适宜.